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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会必看:反馈意见精选案例作者:VirginMary经笔者查询最近多个已过会或已上市企业的反馈意见及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笔者精心挑选了以下五个之前不常见的案例,包括:1、案例1:发行人95%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联方商标;2、案例2:实际控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价款,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3、案例3: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购买;4、案例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9次行政处罚,涉及环保、安监、消防、税务部门的处罚;5、案例5:首次申报前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且未计息。限于篇幅,对于其他有代表性的案例未详细列举,如“上会前才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体企业改制合法性的确认意见”(天宇股份300702)、“首次申报前3名独立董事同时辞职(天宇股份300702)”,详见已披露文件。在以往的IPO实务中,对于案例1中的问题,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企业停止使用关联方商标或者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联方商标,对于案例2中的问题,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清偿完毕受让股权的价款,对于天宇股份的案例,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体企业改制合法性的确认意见后再进行申报。上述企业均能顺利过会或发行上市,更凸显了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前提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除上述案例外,笔者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2017年7月报送的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14年度7,599,453.45元、2015年度13,587,350.97元、2016年度17,383,375.65元、2017年1-3月4,941,557.65元,发行人住所为兰考县华梁路031号,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虽然目前拟上市企业可自由选择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但对于一个业绩上勉强够申报创业板的企业来说去上交所申报,还是非常少见的,当然,这家企业所在地比较特殊,处处有红色的光辉,你懂得!案例1:发行人95%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联方商标万马科技3006982017年08月31日上市反馈意见及回复:反馈意见:发行人通过无偿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万马集团3项商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许可交易的原因和背景,无偿许可的考虑,是否为独家排他性许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是否使用上述许可商标,若是,请披露销售金额及占比,上述商标使用范围,是否存在关联方企业与发行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重大依赖,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发行监管对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相关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合理。回复:1.背景情况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该等万马集团商标注册后即进行使用,主要系基于万马集团统一的集团形象管理要求。万马集团对集团内所属公司均系无偿许可以便于使用,该等安排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万马集团对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均非独家排他性许可,均为普通许可。2.发行人具体使用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通信与信息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与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通信网络配线及信息化机柜产品和医疗信息化产品两大类。发行人在上述两类产品(自产产品)上均有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上述许可商标所涉及的主要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3.关联方使用情况根据万马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大多使用万马集团上述3项商标。4.独立性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的情形:(1)与发行人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2)与发行人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对于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许可的商标事宜,鉴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均属于工业品而非消费品,设备销售的首要条件是通过下游客户的资质认证,下游客户重点审核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产品价格、历史业绩等,一般来说,产品商标不在下游客户审核的范围之内,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亦不存在关于产品商标的约定,发行人使用何种商标并不影响发行人的资质认证和产品销售,其业务也不会对商标产生依赖。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及独立,发行人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技术、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依赖;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许可的商标,不会对发行人的销售及业务构成实质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障碍。5.改进措施发行人曾出具承诺:自2016年6月1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逐步在自产产品上使用自有商标,12个月后,公司将不再在自产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现场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外观、包装、说明材料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在自产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措施合理,能够有效避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关联并减少关联交易。案例2:实际控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价款,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岱勒新材3007002017年7月5日通过审核反馈意见及回复:反馈意见:段志明受让相关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其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回复:1、段志明(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段志明和杨辉煌)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情况及还款计划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月和5月的两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工商变更备案材料、贺跃辉和段志明的个人银行凭证、两次股权转让完税证明、贺跃辉、段志明、段志勇、费腾分别出具的个人承诺和声明以及访谈,段志明2015年1月和5月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情况如下:经核查,段志明2015年1月和5月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如下表所示:为坚定各方投资者对岱勒新材发展的信心,并加强对岱勒新材的控股地位,段志明受让了贺跃辉转让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在个人自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主要为向段志勇和费腾等个人借款根据本所律师对段志勇、费腾的访谈,段志勇、费腾的基本情况如下:段志勇,为段志明弟弟,身份证号430224197906172479,2003年-2004年在长沙三一重工公司工作,2004年底至今在深圳华为技术公司全球仓储业务部担任部长。根据保荐机构与律师对段志勇的《访谈笔录》及其提供的部分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段志勇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12年,有3年海外工作经历;其妻魏丹在香港晶苑集团任职多年,有5年海外工作经历,其用于借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及其妻家族成员的工资薪酬所得、房产投资收益、投资理财等其他投资所得,资金来源合法。费腾,身份证号210302197907011817,2007年至今在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09年至2014年6月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2014年7月至今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目前兼任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保荐机构与律师对费腾的《访谈笔录》和费腾所提供的投资企业工商资料、银行资金等证明文件,其用于借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投资、任职的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工资薪酬、投资分红与投资收益等,资金来源合法。2、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所律师核查了段志明的银行流水单据、交易双方的账号、金额、交易时间、段志明与费腾的借款协议和声明、段志明与段志勇的借款协议和声明,并对费腾、段志勇进行了访谈。根据相关声明、协议及双方账户资金情况,段志明受让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3、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权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向费腾、段志勇借款及个人家庭积累。费腾、段志勇出具声明如下:费腾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2、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3、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4、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控制权。5、本人及关联方不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亦不会与公司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类似安排。6、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未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志明、杨辉煌同意,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采取股份受让的方式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段志勇声明:“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2、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会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3、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4、该等借款只涉及债权债务事项,不涉及任何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个人及家庭工资薪酬积累、段志明在其前任职公司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等,随着岱勒新材的快速发展,段志明个人信用及其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同时,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债权人也都给予了其相对较长的还款期限或较宽松的还款要求,所借款项也未要求以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担保,并明确声明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岱勒新材的管理控制权。据此,本所认为,段志明受让股权相关借款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不存在不利影响。案例3: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购买科力尔0028922017年08月17日上市反馈意见及回复:反馈意见:科力尔有限的经营性资产系购买自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解释了不以科力电机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如商标无法注册;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出资,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购买资产的具体信息,收购价格、履行的相应程序等,并说明收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所收购的相关的资产是否有来自于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形。回复:(一)发行人收购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2010年11月10日,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签署《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100%的股权,并承接科力电机的部分经营性债务;收购价格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中准审字【2010】第8122号《审计报告》审定的科力电机的资产、负债为基础(审计基准日为2010年8月31日)确认,考虑到审计基准日至资产移交日(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资产组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可能有部分变动,具体以2010年11月30日移交清单确认的资产组总价值为准。根据2010年11月30日的《资产组转让移交表》,截至2010年11月30日,收购资产移交清单总价值为28,527,690.36元。前述《资产组转让移交表》载明的资产并不包括原编号为祁国用字(2003)第08974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在收购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科力尔有限增加收购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此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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