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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第一节法的形式第二节法的种类第三节法律效力第一节法的形式一、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称为法的渊源,或法源。第一层含义,是指法律的终极来源,即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第三层含义,是指法律的形式来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二、法的形式法律形式对于法律是十分重要的,任何法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形式才得以存在。我国古代法律表现为律、令、格、式等。我国现代法律形式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域人大及常委会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三、法的形式的种类(一)法律的存在形式法律的存在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1.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它是有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2.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也称为非制定法,它是非由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现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二)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域人大及常委会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第二节法的种类一、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它规定着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普通法,是以根本法为根据并服从于根本法的法律。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1.基本内容不同2.法律效力不同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4.解释与监督不同二、公法与私法(一)公私法的划分意义P52一般,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列入公法范畴;把民法、商法列为私法。(二)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权力说主体说利益说应用说法律关系说三、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1.二者的创制主体不同2.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3.二者的强制性质不同(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自学]四、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它是为实体法的实现服务的,是实体法得以实现的条件和保证。五、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以法律效力的范围作为标准的。在一国内的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须适用的法律为一般法。在一国内特定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为特别法。六、固有法与继受法固有法是一国在本国文化、道德、风俗、习惯以及风土人情的基础上,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的总称。继受法是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的总称。第三节法律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条件(一)法律有效的形式要件1.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2.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公布和公开的(二)法律有效的实质要件1.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法律的时间效力(一)生效法律的生效是指法律开始产生效力。法律的生效有三种情形: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3.等待某一条件具备即生效(二)失效法律的失效是指法律终止其效力。法律的失效有三种情形:1.法律本身规定了自己的失效时间2.其他法定机关或者法律文件宣告失效3.新的法律代替旧的法律而使旧的法律失效(三)溯及力问题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的溯及既往能力,即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如果新法对既往的行为或事项有法律效力,即为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即为无溯及力。一般原则为无溯及力。三、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领域之内具有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以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为基础的。一般说来,一国的法律均适用于一国领域范围之内,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水、底土和领空四部分。此外,还包括虚拟的领土。四、法律的对人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人有效。在原则上,一国法律对其领域范围之内的任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包括对其领域之内的任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五、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事项具有效力。1.一事不再理2.一事不二罚
本文标题:法导4 法律形式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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