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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论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李延军E-mail:liyanjun-1999@163.com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决策、调控等的活动(也包括行政主体所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一般在不加特别说明时,“行政”即指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私人行政国家行政公共组织行政•公行政,行政的一种,与私行政相对称,指公共组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与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的一种,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与管理活动。•公共组织行政,公行政的一种,指公共社团(如律协、医协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等公共组织的执行与管理活动。•私人行政,行政的一种,与公行政相对称,指私人企业、组织和团体的执行与管理活动,通常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二、行政的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二)目的的公益性•(三)合法性和裁量性•(四)整体性和连续性•(五)积极性与主动性•(六)现代行政对沟通和配合的注重•(七)接受监督性•(八)内容的发展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共行政的内容在不断变化、丰富。三、行政权的概念、内容和特点•(一)概念:•国家权力的一种,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二)内容:•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等。•(三)特点:•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不可处分性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行使进行规范、控制、补救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二、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关系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组织法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法行政权的补救和救济---行政救济法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行政行为法内部行政关系--公务员法等行政法关系管理行政•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指行政权力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的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类别•行政管理关系:管理人←→被管理人•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使行政权←→监督行政权•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被管理方)←→行政救济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三、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的本质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2、行政法在内容丰富,具有强的变动性,常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3、行政法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种法律文件,没有统一的实体法典;4、行政法在性质是国内公法,通常称行政权为公权力。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2、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决定,不需征得对方同意。4、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法规预先确定,一般不可协商。•5、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力同时又是实体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包括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三者。(一)行政法关系的主体所谓行政法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二)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精神财富。•(三)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预先设定,通常不能协商;行政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基于行政隶属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公共行政管理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受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第四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所谓行政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宪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及职权的规范;•关于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范;•关于国家政策的规范。(二)法律中的行政法规范•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等;•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监督与救济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只在民族地方适用,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民族特点享有一定的立法变更权。(五)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制定者: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六)国际条约和协定(七)制定法冲突的解决途径制定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条约与协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制定法冲突的解决办法(见《立法法》)•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矛盾上报共同主管机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首先上报国务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进行解释。•行政解释:有权行政机关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判例(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理)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法的规范一般分为:规则、原则与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长时期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本性规范;产生行政法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抽象性规范;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普遍性规范;普遍适用于并约束和指导行政执法、立行政法以及与行政关系有关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经过行政法学者概括与总结而成的3、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三、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包括?)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职权合法;(职权来源合法,反对自我授权)2、行政主体合法;3、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幅度适当等。•★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由法律进行立法,其他法律规范无权涉及。•是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的限制。•1895年,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法律保留原则立法例•行政处罚法第9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优先原则•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在效力上优于其他形式的国家意志。•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抵触无效。法律优位原则立法例•《行政许可法》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当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否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无法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5分钟收入2550元,南昌交警心情不好就开罚单---中国法治网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公平对待4、行政的内容和方式合理,如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等。(四)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越权”的含义:1、无权限的越权;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五)信赖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六)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衡量标准:手段的必要性----在诸可选择的手段中是最温和的手段的妥当性---手段能够达到目的法益的相称性--行政行为的实际利益与人民为此付出的损害间进行“利益衡量”第二章、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公法模式的行政法;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私法模式的行政法。•二战后外国行政法的发展近况:•行政法的国际化;•行政法的民主化;•行政行为的非制式化;•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行政组织的私法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多层次化。•(2)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初创阶段(1949-1957);•停止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1)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二战后的50年内发展趋势:重视行政程序的研究和运用;注重公民对行政管理的直接参与;注重政务公开;注重经济分析方式在行政法学中的运用;注重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公法与私法呈融合趋势;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的行政行为兴起。•(2)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第三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3、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5、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参加行政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等)。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非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三、行政主体的种类1、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2、根据管理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根据行政主体行驶职权与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行政隶属关系→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四、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1、确定法律责任承担2、确认行为效力如确定行政复议
本文标题: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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