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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解释该部分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宪法和有关部门法。(一)理论法学1.基本概念法律及其特征: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显著特征: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第二,国家性。第三,强制性。第四,正当性。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第六,阶级倾向性。法律功能:1、指引作用:体现在用法律指引自己应该如何行为2、评价作用:体现在通过法律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3、预测作用:体现在掌握法律以后,就可以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4、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5、强制作用则体现在,对个别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民主与法治:1民主与法制是辨证的关系.发展民主必须健全法制,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一个国家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法制的多少,也不在与是否重视法律或者法律实行的状况,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体现民主的精神与原则.也就是说民主与法制是依法制国方略的内含和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制国方略是相辅相成的,实施依法制国是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助推器,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2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民主经济,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特权就是产生垄断和腐化,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准则.三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则基本方针,人人享受公正的法律保护.四是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两只手都要硬''.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3.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其次,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三,依法治国本身是一个科学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一项系统工程。(二)宪法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地位:广义的根本法是指在社会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的最高规则和根本规范,这种意义的根本法自国家产生以来就存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君主的旨意即为这种典型。狭义的根本法是指在国家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的根本性或基本性问题从而成为国家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的法律规范。这种意义的根本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出现的,“宪法”取代了君主的个人意志而成为国家的最高规则和社会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指成文宪法国家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而言的。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宪法性法律)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完全相同,并没有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仅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其规定的内容在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也不能以其为依据对其他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宪法的作用(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国家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4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正确认识和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首先,在我国.国家、社会、集体同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相互一致的,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包括着个人的利益,无数个人利益汇聚成国家、社会与集体的利益。因此,维护或者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就相应地维护或者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但是,个人利益同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一致,毕竟是总体上、根本上的一致,在局部或非根本利益上还是有差异的。由于公民确实有其个人特殊利益,基于公民个人思想道德与文化本质等方面的差异,当公民个人不适当地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为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就必须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次,公民是互相平等的,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互相对等的,只有互相保护,才能互相实现权利。4.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一)民主集中制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四)责任制原则(五)精简和效率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组成人员为全国各个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共产党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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