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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问答整理--------人身损害赔偿篇1.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答:一、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二、人身权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都有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相对性,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为弥补人身权遭到的侵害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2.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问:什么叫人身损害,什么叫人身伤害,两者有区别吗?答: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两个名称在实际运用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区分,只有习惯用法上的区别。4.问:朋友的丈夫在工厂里因工伤亡,请问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标准来进行索赔吗?如果雇用方坚持按照工伤来赔,死者家属方应该怎么做才能坚持按照“人身损害”来赔偿,这两者的赔偿结果差一倍左右。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chinalaw5。问:人身损害的案件,诉讼费是如何计算的?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际上是按照财产纠纷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6。问:妈妈正在厨房做事,突然听见客厅的玻璃砰的一声巨响。只见一人拿着一个凳子冲进厨房,向妈妈扔来,正好他身旁有一把刀,然后他就拿着这把刀,砍了妈妈一刀。问:怎么能得到赔偿?答:一、上公安机关报案二、伤情严重的话,去医院治疗。三、病情稳定时做法医鉴定。四、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如果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了,双方调解、赔偿等。7。问:我大伯退休前是一个工厂电力方面的技术人员,现在退休后,被另一个水泥厂聘请去当技术指导,去了快半年了,到目前我大伯也没和这个工厂签订用工合同,该工厂也没给我大伯买保险,因为毕竟是在工厂里,工作性质很危险,我担心大伯的安危,前几天我自己还为大伯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请问:1、万一我大伯在该工厂里发生安全事故,厂里是否有责任呢?我们是否能提起工伤保险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呢?2、我们是能提起工伤赔偿呢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要求?3、从更有利的角度考虑,现在我大伯是否应该向工厂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工厂为其买工伤保险呢?答:关键要看你大伯过去水泥厂当技术指导是什么性质的。有可能仅仅是“指导”,也有可能是每天跟一名普通工人一样上下班。1、只要在工厂里面因工作发生安全事故。你大伯都可以获得赔偿。2、如果你大伯是工人性质就是工伤,如果你大伯只是被雇佣过去做临时技术指导,那就申请人身损害赔偿3、如果你大伯是按照普通员工上下班工作,而且每月按时发工资。那么就应该要求工厂与你大伯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为其购买保险。8。问:某超市保安孙某在值班时,认为市民陈某价盗超市物品,并将陈某打伤。为此,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时,不予考虑责任构成的条件是()A.超市的主观过错B.侵权的损害事实C.侵权行为的违法性D.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答:A.本题典型的侵权责任案件,法律上规定的侵权案件具有的要件有: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故,本题中只有A不符合。9。问: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号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复函的内容?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9日(91)民他字第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尹发惠应赔偿赵正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正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发惠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发惠的追偿权。赵正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发惠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0。问:我的工伤及人身损害官司该如何打?2007年8月26日下午,我从项目部到距离项目部5公里的排水沟施工现场去查看工程进度及质量,乘坐了一辆工地的工程车到排水沟施工现场,因排水沟施工现场的河沙快用完了,我就继续乘坐该工程车到距离项目部20公里的路基施工现场去调一辆装载机回排水沟施工现场装运河沙,当时工程车上只有我和司机两人,因为我没有驾照,我就和司机商量开一会车,司机在旁指导一下驾驶,后我将车开到路基施工现场,当我找到装载机司机时,装载机因为水箱脱落而无法再工作,我也因为没有回去的交通工具而留在了路基施工现场,晚上9时许,在完成一天施工工作后路基施工现场的三辆工程车装着十几名技术员、机械手、工人返回工地项目部,我乘坐来时的工程车当中,这辆工程车中还有一位工地上的机修工,当时这辆工程车在三辆车的中间,开车的是这辆工程车的司机,因当时天色已暗,三辆车的车速也较快,而三辆车的车况都不好。在回项目部的途中因当地一位藏民在路边拦下第一辆工程车,而该工程车的尾灯因为保险丝烧掉了全部不亮,而我所乘坐的工程车前灯只有一个大灯,第三辆车又跟得比较近,由于急刹造成三辆车追尾,车祸当时昏迷,后他们把我拉下车的时候醒了过来,致使我的嘴下颌骨开放性骨折断裂成了三块、缺掉了三颗下牙,断了两颗。右侧髋骨粉碎性骨折,下颌骨安装了四块钢板固定,右侧髋骨安装了两块钢板固定,并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80余天后出院回四川老家休养。在医院住院及手术的费用大概60000.00余元,基本上都是该私人老板支付的。在出院时私人老板将我的出院证及医药费发票等全部拿去了。我的问题:我该怎么样来打这场工伤及人身损害的官司?答:根据你的情况,很可能是属于不正规的用工,单位可能根本没有给你加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违法未为员工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承担一切本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责任。那么,也就是工伤的钱老板出。这部分,你先要去工伤认定,然后伤残鉴定,我注意到你是去年8月份出的工伤,可能比较麻烦了就,个人提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你要认定就快,否则就没资格认定了。在工伤赔偿中可能涉及你跟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合同就最好,没有合同就又关系到一个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这时候你就要想办法证明你是他的员工。在劳动关系确认以后,你就可以依据工伤要求其承担责任。这个可以去劳动仲裁提起仲裁。另外,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你要找到撞你的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这个可以去公安调取资料,如果那时候车祸有纪录就一定找的到当事人,然后让交警那里给你复印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证明谁对此负责,然后起诉他!法院会支持的!看来你的问题就在于事发当时缺乏法律意识与手段,这样维权之路就很难走咯…好自为之吧…事后那么久要取证就很难咯。11。问: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一个司机和一个汽修厂签订有维修合同。在一次检修过程中由于工人的过失造成了汽车驾驶室右侧大梁制动系主管道有裂缝(究竟我也搞不太清。反正对刹车有影响)。后司机在运输生猪的过程中(有两个押运人同乘)车曾经停了三次。且司机应该意识到了刹车有点问题。但其继续行驶。后造成了交通事故。司机本人与同乘人员都死亡。责任比例应该是司机大一些还是汽修厂大一些咧?答:首先必须先确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被认定为裂缝影响了刹车。那么可以确定汽修厂存在责任。其次。必须看看司机和维修厂签订的维修合同。判断维修方对于汽车的维修责任。尤其在问题中认定工人过失造成裂缝必须要有明确的依据。再其次。维修完毕时间对于事件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上述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判定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我认为只要能够证明汽修厂工人过失导致裂缝并对事故的发生构成重大影响。那么要求汽修厂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应该都是不为过的。而司机。我并不认为他要负责任甚至主要责任。因为作为一名司机。他的驾驶证件仅仅表明他有驾驶的资格。但并不表明他必须具备维修车辆或者判断车辆是否合格的资格。除非事故的发生存在有他驾驶的过失。否则他应当不承担责任的。12.问:笔者所工作单位为一旅游景区。一游客不慎在游览时摔伤。现向我景区提出赔偿。游客购门票时已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但他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是直接将我们诉至法院。我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是第三人吗?如果我们赔偿了游客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它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吗?法院会一块审理吗?这在程序上可行吗?答:1.游客与景区之间存在一个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景区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游客投保而免除。而游客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其在游玩过程中出现不测后有个经济上的保障。这种保障的获得与景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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