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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问题之中国农民工维权[摘要]:祖祖辈辈“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中国农民中的许多人,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抛弃了已沿袭几千年的传统生活,浩浩荡荡的闯进城市谋生,成为了城市里的农民工。人数以亿记的农民工,以其吃苦耐劳的艰辛工作和奋斗精神,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城市繁荣与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农民工是走在中国改革前端的先锋者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动过程中,在挣的微薄但比农村劳作多的多的工资收入的同时,遭遇了以前其他社会群体迄今为止未曾普遍经历过的问题和困难,整个沦为了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关键词]:农民工侵害原因维权对策问题: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为什么会受到如此的侵害,查其原因到底是什么?既然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大问题,我们就应该找出问题的根源,并且制定出有效的政策法律来解决。那么我们怎样制定相关对策呢?本人根据了解的相关情况以及结合自己看法,在本文中对中国农民工问题展开试论述。一、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是指“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的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是“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场合和时间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尊重这些权利,“是普遍的最底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从人权角度看,人类在一切交往中始终必须遵守最底限度的共同道德原则,“人不能被仅仅当作手段,”人应当“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待”。为此,人享有生命权、获得公正对待权、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获得的帮助权等。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是包含在人权的固有的含义中。劳动权利蕴涵着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人身利益与人格利益。“劳动权的理想是确保劳动者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不丧失人身利益和人格利益,即防止出现舍本求目,追求物质利益而失落人的异化现象。”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是保障农民工享有和实现其人权的重要内容。二、正确认识农民工当前自身的具体情况.农民工是指正在城市里做工,曾经在城镇里做工现仍居住在城镇几停留在城镇并正在积极找工作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他们的年龄一般都是处在劳动力做旺盛的年龄,对企业来说,农民工处在有利于企业对劳动力使用需求的年龄阶段。在性别上男性占多数,在受教育程度上,可以举该例子来说明:“1994年年6月份对珠江三角洲的一份调查(以下简称94年调查)显示,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的比例是:大学占2.1%,高中占17%,初中占43.6%,小学占33.5%,文盲半文盲占11.1%。这反映近几年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总体上看还是偏底。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在学校毕业后就直接来城市工作,并不具备农业生产的技能和条件,也不愿意回家。不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在责任田上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没有责任田,这说明以往的关于农民工以土地为最终保障的认识并不完全正确。三、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就业受歧视,自由择业权受侵害。1、各地政府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策仍然存在,有的城市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就业率,出台政策限制农民工在某些行业、岗位就业。甚至实行“腾笼换鸟”政策,强制企业清退农民工。虽然各级政府陆续的取消歧视政策,但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完全实现还有一定的差距。2、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被要求办理各项额外的手续.农民工在城市就业需办理各种证件,缴纳多中费用,比城镇居民付出更大成本。3、半数以上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城镇籍居民同工不同酬,城镇劳动力中相当一部分人仍在享用传统工资体制强大刚性带来好处。与此同时农民工报酬却完全由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决定,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然而,我国劳动力的无穷供给量,促使农民工边际生产率几乎为零甚至负数。两种不同的报酬制度必定导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4、农民工求职受骗被诈现象比较突出。5、农民工自由择业权受到严重侵害。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农民工自由流动。(二)劳动合同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单个劳动者根本无法就劳动合同问题与企业进行对等谈判,特别是农民工相对一般城镇职工文化水平底,掌握的信息少,不懂也难以企业讨价还价,造成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内容,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不少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有的还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的约束,逃避劳动法义务。已经签定的劳动合同反映的也都是企业单方的意识.,体现的是企业的利益,再加上劳动执法不严,工会作为农民工代表地位缺失,并且有的劳动合同其内容还违法,有的缺少必备条款,有的关于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对等。(三)工资水平底和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的现象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1、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现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记时工资,即按照劳动者投入的劳动时间来确定工资给付标准,而不取决与所履行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二是记件工资,即依据劳动的结果如工作物的数量和质量而给付的工资。农民工工资水平底,且与城镇籍员工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据一民间,关于福建省受访农民工劳动收入,在回答其劳动收入问题的1637人中,800元以下占36.6%;800-1100元的占35.6%;1101-1500元的占20.7%;1500元以上的仅占了7.1%;1501-2000元的占6.0%。2、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由于执法不严等原因,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较低,当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往往首当其冲的是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恶意拖欠农民工以作为流动资金使用,或变相收取其押金,限制农民工流动。还有的企业制定出苛刻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各种理由对劳动者实施处罚和克扣工资。“新华社记者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北京和浙江以及安徽随机抽样访问的80名农民工中,竟然有72.5%的农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四)劳动执行和仲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力度不够。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劳动仲裁为强制仲裁,即当事人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只是当事人不服仲裁判决的补救程序,劳动仲裁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占核心地位。但是,申请劳动争议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时间精力和财力,这些都不是农民工所具备的。特别是农民工以打工谋生,在解决争议期间,如无其他经济帮助,其生活将陷入困境。再加上劳动仲裁本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中未正常的发挥其作用。(五)其他问题。包括1、未执行劳动工时制和超时加班现象严重。2、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险确失严重。3、农民工身体健康已受到严重的威胁与伤害。4、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5、农民工在职受训机会少及职业素质提高难等等。四、农民工劳动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一)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1、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所产生的弊端,我国的户籍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经历了60年代和70年代的发展而逐步定型。其主要特征是把全国人口分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部分,农业人口只能居住在农村,非农业人口居住在城镇。户籍制度建立之处是为了防止建国初期经济建设过程中过多的人口流入城市,避免城市人口膨胀而滋生出社会问题,实行这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积极作用有之。但弊端也相当明显,最大的弊端是限制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流动,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的“民工潮”,使的这一弊端突然集中并暴露无疑。从社会分层角度看,户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屏弊”制度。它将一部分人屏弊在分享城市社会资源之外。2、劳动力市场二元化结构和歧视农民工就业等不合理政策限制。城乡二元化的结果直接导致劳动力市场二元化。关于劳动力二元化结构问题,国内外学者早有论述,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中一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第一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福利低劣的第二劳动力市场。美国新结构主义社会学家皮奥里(MICHAELJPLORE)将之概括为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他认为劳动力市场的区分并不是纯技术性的,第一劳动力市场更多地受到到制度的保护,如工会力量,劳动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法等。第二劳动力市场却相反,常常处于利益被忽视的政策边缘,受到各种歧视,从我国城市劳动力就业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属于第二劳动力市场。(二)法律方面的原因。1、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劳动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第一我国宪法没有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明确规定。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应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种封闭式的列举式立法,使地方保护主义,用人单位针对农民工的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的政策规定和行为“不受约束”,用人单位常常借口岗位管理涉及公司钱,财,物,需要招收本地户口人员预防职务风险,排斥外来农民工就业。第二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对如此重要的农民工维权法律依据,无论从规定本身还是从实践表现,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的缺陷都是非常明显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没有明确签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没有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救济手段,缺乏可操作性的签定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第三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行为的制裁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针对欠薪行为的制裁性规定,没有保护农民工工作索取权的欠薪保障制度。第四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的权利。目前我国有关的社会保险,除了工伤保险之外,其适用对象基本上不包括农民工,更无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上午全国性立法;即使少数地区出台了专门适用用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城乡二元分割使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互不相通。第五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实体法。第六立法欠缺用人单位须具备劳动安全卫生基本设备和设施的规定等。2、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脱离实际使农民工劳动权利被边缘化。第一劳动法未对劳动规章制度及相关概念的定义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随意性较大,有的企业片面扩大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对劳动者施加不合理的约束。第二有关劳动监察的规定存在脱离实际或者相互矛盾的情况。首先,我国《劳动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监察对象范围过于狭窄,无法适应于现实情况需要。其次,现行法律关于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次,现行有关劳动监察处理的期限规定,不利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第三劳动仲裁与法院衔接和协调不够,既降低了劳动仲裁的权威又浪费了司法资源。(三)政府重视不够,劳动执法不力。1、政府对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的认识不足。虽然中共中央近两年来提高了保护农民工的政策力度,但这不是一朝一夕只事,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各种错误认识并没有完全消除,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首先,对农民工的正常流动存在错误认识,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城市使城市人口急剧增长,给城市基础实施建设带来了压力;农民工的分散杂居及很大的流动性,该市政管理系统前所未有的大冲击,犯罪及不稳定因素增加、就业压力增大等。政府传统制度体系和思想观念的转变相对比较滞后,导致管理方式上的不适应和认识上的不被动,往往把大量农民工的涌入看作是加剧本地区就业压力增加的外在因素和增加社会管理问题的诱因。因而,对农民工着重于管理为,忽视了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其次政府对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认识上有误区。有些部门及地区偏重扶持企业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对劳动者权益被侵害视而不见。2、劳动执法不力。“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执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承担劳动执法的部门是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劳动坚持机构隶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从日益增多的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的现状看,我国目前劳动监察
本文标题:法律与社会问题之中国农民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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