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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篇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案例分析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2相关法律1.3部门规章(61号令)1.4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现行《消防法》的施行时间:(2009年5月1日)链接:1998年4月29日(审议通过)1998年9月1日(首次以法的形式生效)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重要)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重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三、《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重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任何单位7项,其实6点,理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如有的单位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需增加履行的职责(4项)《消防法》第39条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选择题,理解即可)(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61号令中还称作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任何单位7项)(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需增加履行的职责(重点,可以考虑案例题,4项)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五、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理解,当选择)1、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2、保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3、报告火警(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4、扑救火灾(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5、协助消防执法(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补充权利:检举控告权、消防救助权、补偿赔偿权等六、《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实行三种制度:1设计审核2竣工验收3备案抽查(取得施工许可或工程自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上报备案,抽查不合格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违法要求:未经设计审核合格或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3~30万元罚款)行政许可(工程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各6类)七、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行政许可性质,理解,选择题)(一)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二)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并处(3~30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八、消防产品监督管理1、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知道有两种制度即可)强制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和技术鉴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鉴定的主体是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2、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理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生产领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领域)九、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1、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6类)(注意简答题)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2、熟悉常见的处罚额度(选择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产品质量认证、设施检测、安全检测等)和执业人员要依法取得资质、资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①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1.2相关法律(此页略看)1、《城乡规划法》——城乡消防规划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0条。2、《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管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85条。3、《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质量监管2009年8月27日修订,共6章74条。4、《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是其分支2009年8月27日,共7章97条。5、《行政处罚法》——消防行政处罚6、《行政许可法》——消防行政许可(3个,不得收取任何费用)7、《刑法》——构成犯罪《刑法》(记住相关标准)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立案标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火罪)《刑法》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12年7月6日发布2012年11月1日施行2012年4月10日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2008年12月130日发布2009年6月1日施行1.3部门规章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章共23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行政许可办理:公共娱乐场所500平方米以上要经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但不论规格大小,都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营业(试营业)主要的技术要求:《规定》第7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1.3部门规章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章共23条主要的技术要求:《规定》第13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某单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擅自将该单位一幢高层办公楼的地下一层的部分区域(约500m2)用途变更,改造装修成卡拉OK厅,并开业投入使用。经检查发现OK厅通往地面安全出口只有一个,未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1、OK厅投入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消防手续?2、OK厅设置地下,除材料中所强调的问题之外还应满足哪些消防安全要求?1.3部门规章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10章48条该规章共23条概念: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多选,区分责任人和管理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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