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知识用二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用二四、鲍曼勋爵《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与信息技术的运用伍尔夫勋爵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只不过提出了有关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划,民事司法制度与现代科技的整合还路漫漫而修远兮,在诸多方面,伍尔夫勋爵提出的改革措施只能算作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只不过它为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代科技的革新及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不会一帆风顺地按计划到来。但应首先启动司法改革进程,而不是坐等信息技术到来,因为几乎所有的信息技术项目都是延迟实现的,很少有某项技术在早期阶段就能够符合所有使用者的要求。如果决策者认为司法改革要完全依赖于信息技术的话,则肯定会对司法改革之启动日期紧张不安,欲速则不达,这种压力不可避免会导致本来有成功希望的项目受阻(比如没有经过充分的测试和培训就运用和推广)。1996年底,司法大臣迈凯勋爵安排杰斐·鲍曼(JefferyBowman)法官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次综合性评审。评审的核心问题,是英国上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导致的审理延迟。1997年9月出版了《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16]鲍曼报告的建议目的在于: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由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要确保它解决与其人员构成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案件,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更加迅速地审理案件,从而促使人们更好地接近司法。为更有效地管理上诉法院的案件,为了更简便地评估法院工作的绩效,鲍曼报告认为,运用信息技术是最关键的措施,引进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对于法院本身的工作非常必要,建议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引进管理系统提出更广泛的建议,即要在上诉法院运用案件管理技术,建议引进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规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文件获取系统。[17]在对上诉法院评审的过程中进行了一项调查,旨在分析“法官面对信息技术之意向”。调查结果特别有趣,上诉法院的法官半数以上已经在工作中使用了信息技术,其中三分之一的法官已运用信息技术七年以上,其余的法官也表示了掌握信息技术的意愿和热情。这一调查给鲍曼法官小组以极大的信心,因此他们提出了一项大规模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其它法院相连的局域网、连接因特网、举行电视电话会议等)“雄心勃勃的计划”,法官应对信息技术进行广泛的运用,包括电子通讯、文书制作、文件管理、外部信息系统(因特网和光盘)以及内部信息系统(上诉法院局域网)等。鲍曼报告预测,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将产生以下结果:促进法官合理利用时间;更大的生产力;各种手段更佳的相容性;上诉法院和其它司法系统更好的兼容性;改善法院内部通讯;改进与当事人、律师相互通讯方式;支持案件管理的环境。埃文司法大臣支持鲍曼报告中绝大多数建议。事实上,鲍曼报告的部分建议已经写进了《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成为国家政策。[18]从技术角度而言,鲍曼报告所倡议的大多数技术也都已开始实施,这项工作由布鲁克(Brooke)法官(系计算机和法律协会主席)负责。上诉法院引进新技术获得成功引起了英国法律界广泛的关注。正如鲍曼报告中指出,民事审判庭是前几年提出的大多数司法技术建议非常有趣的试验场。上诉法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影响很大,受到了广泛的尊重,这些技术由法官、律师和行政人员采取信息技术的手段集中运用于一定数量的案件中,假如信息技术在上诉法院不能很好地运作,这将会在事实上对其它法院和法官提出挑战。因此,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将促使上诉法院成为信息技术运用方面有影响力的先行者。五、《司法现代代》白皮书––––英国司法现代化与法院现代化的宣言1997年5月工党在英国执政时,新的司法大臣埃文(Irvine)勋爵邀请彼特·密德莱顿(SirPeterMiddleton)勋爵对伍尔夫勋爵的建议以及有关法律援助的改革建议一并审查。[19]新政府的一般观点见1998年12月发表的《司法现代代:政府改革法律服务业和法院的规划》白皮书。[20]《司法现代化》白皮书共包括政府目标、法律服务、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民事法院、刑事司法、刑事辩护署六部分。根据《司法现代化》白皮书之规定,英国政府肩负双重目标:一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公众接近司法,二是使法律服务及法院耗费纳税人的资金效益最大化。达到上述目标的方式则包括:1.保障社会公众更好地接近信息,使其了解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帮助人们避免纠纷的产生,或者提供以经济的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之服务。2.改革法律,促使法律更加明确和公平。3.促进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费用合理化,发展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4.改进法院的管理,简化法院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使法院提供效果更佳、富有效率、友好合作的纠纷解决服务。因此,《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提出,政府应督促法院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科学管理,促进运作效率,实现法院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六、《民事司法》––––民事司法制度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伍尔夫勋爵关于信息技术的建议之一,是设立专门小组,研究并制订民事司法制度从整体上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1997年末,司法大臣办公厅的国务大臣(theMinisterofState)戈夫·霍恩(GeoffHoon)议员[21]负责民事司法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小组(theCivilJusticeITStrategyDeveplementGroup)的工作,将这一建议落到实处,对今后一段很长时期里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的地位提出了广泛的建议。1998年9月,民事司法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小组出版一部磋商性文件,即《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和防范》[22]咨询论文,明确提出了5-15年中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规划和发展战略,而伍尔夫勋爵的建议只是确定了今后5年的日程。该小组主要研究民事司法制度的未来和信息技术的关系,考察信息技术未来发展之前景,探讨信息技术对民事司法制度的潜在革新,并向司法届人士、律师、政府工作人员等对民事司法改革有兴趣的组织、个人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于1998年12月18日收齐,正式报告于1999年晚期推出。在《民事司法》的序言中,戈夫·霍恩解释了为什么以长远的观点对待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十分重要,这是因为长远规划能够确保目前关于中短期信息技术发展的经费不至于将来被浪费,并且每个阶段在某种程度上都要受到信息技术可能影响的挑战。从长远来看,英国民事司法制度运用信息技术到底有何益处?《民事司法》一文在序言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答,“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优越性: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优化生产力、减少诉讼延迟;改进司法,使人们更加接近司法;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更大的信任。”如果上述目的能够实现,信息技术将确确实实地推进英国21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民事司法》也确立了法律服务的新方向。该文主张,运用信息技术对当今律师工作的高价值和复杂性丝毫无损,反而可以促使律师的工作更有效率井井有条地进行。同时,法律工作明显比较常规,有了信息技术,重复的工作将更加系统化,在将来还可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该文提出一些命题,鼓励人们进行争论,如民事司法涉及到争端的解决,而非避免争端;民事法院审判必须在实际的法庭中进行(即“法院”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场所?);在法庭进行言词辩论是审判核心等。《民事司法》最激进的部分,是该文认为信息技术是克服“不符合法律需要”的严重社会弊病之重要手段:比如该报告展望,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利用新一代电视访问在线法律向导系统,当事人通过在线法律信息系统可以支持并向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授权。当然,争端解决和法律制度仍是该文的中心。诉讼金额小而数量多的案件,与诉讼金额大的少数案件,两者所面临的挑战明显不同。该文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法律服务和司法人员对内部网的需要,内部网要与GSI(英国政府安全网)相连;进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多媒体电子文件;诉讼支持系统;法庭技术;可选择争端解决方式(ADR)和信息技术;司法技术;以及虚拟审理(virtualhearing)等。最后该文涉及到从长远来看民事诉讼和争端解决未来所有重要问题之核心––––今天的小孩是否会认为大家坐在一起来打官司争权利十分重要,或者还是会认为当事人通过电视会议“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认为通过某种在线裁判服务机构对其争端进行裁决更好呢?七、《民事法院的现代化》––––民事法院运用信息技术的规划与前景在1999年4月26日《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改进的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为迎接信息化潮流,依据政府现代化进程安排和司法大臣在《二千年的民事司法》[23]文件中确定的目标,英国法院行政署于2001年1月推出了一部磋商性文件––––《民事法院的现代化》(MCC)。[24]作为英国政府关于民事司法未来发展战略白皮书,MCC项目旨在为英国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未来管理和服务提供中短期规划,以改进21世纪民事法院和家事法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质素,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赋予的机遇,激进地变革审判方式,促进法院的案件管理。民事法院的现代化不仅有助于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而且还能向客户(包括当事人、律师、自愿性组织和法院服务潜在的使用者)提供经济、便利、优质的服务。文件共分九部分:简介;背景;法院现状;迎接挑战: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接近司法;21世纪的法院;提高服务质量;实现途径;发展蓝图等。同年初夏将推出具体执行规则。(一)民事法院现代化的背景1.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电子邮件已成为人们交流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因此,英国积极推行政府现代化进程,使法院服务面临巨大的挑战。法院无法袖手旁观,而必须与政府现代化进程保持一致,故法院行政署制订了《司法现代化》和《二千年的民事司法》白皮书,以融入信息化时代的潮流。2.英国90年代以来,为促进程序经济和司法公正,大力推行民事诉讼变革,1999年4月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充分考虑了规则对现代科技运用的包容性,故MCC项目也应在《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的基本目标[25]框架下适当地运用信息技术,并应与《1998年人权法》(theHumanRightsAct1998)保持一致。注意,MCC项目仅涉及法院向公众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而并非新一轮的程序改革。当然,如果服务方式的改变对程序规则的合理性提出挑战,要求改进程序规则或修改法律的,则常设的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26]将考虑进一步修改,如制订有关电子服务、电子签名、法院电子公章、电子证据等方面的规则,以促进现代科技的运用。3.法院历史形成的结构性缺陷和落后的传统管理制度呼唤着现代科技的运用。英国自郡法院设立后150年以来,法院结构及程序运作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人们与法院的交流还是通过直接出庭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付费或付款一般通过支票方式,法院拥有庞大的档案库,案卷中的文件盖上日期印戳和公章,多数程序需经数百年前就存在的书记员处理,许多程序在郡法院创立时就存在。19世纪的诉讼程序反映了当时的技术状况和法院结构。而今天,社会日益复杂多样,科技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银行、保险、通讯、商业、旅游、职业结构等几乎一切公共服务皆已实现或正在走向现代化,法院和诉讼程序的变革将不回避。一百多年前,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简单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当事人距离不远,商事交易简单。而在21世纪,人们之间的冲突将日益复杂,纠纷的性质将发生极大的变化,复杂、新型案件将越来越多,律师数量还将增加,律师业务将不断专业化。传统法院按地域分布是与向本地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但却不能顺应国际化、全球化背景下纠纷的特点。诉讼不再是邻居之间聘请熟悉的律师向本地法院本地法官提起诉讼,本地化司法不足以满足所有法律主体的需求。正因如此,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申诉等纷纷兴起。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而历史形成的法院地域分布,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如每一法院皆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单位,法院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计算机技术仅提供诉讼行为的电子记录,而并不取代书面
本文标题:法律知识用二信息社会的挑战:英国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之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00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