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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制史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五、汉朝的司法制度汉朝的疆域汉高祖刘邦和吕后第一节、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第一阶段:汉承秦制,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陆贾——《新语》《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云:“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乡(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乃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徵,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其书曰《新语》。”贾谊——《过秦论》《治安策》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震;及其衰也,百姓怨而海内叛矣。故周王序得其道,千余载不绝;秦本末并失,故不能长。由是观之,安危之统相去远矣。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董仲舒:春秋大一统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刑关系:武帝问:周之成康,刑罚不用,四十余年,囹圄屡空;秦人用严酷之刑,死者甚众,却奸邪不止。其故何也?董仲舒曰:周前有武王行大义,有周公制礼乐,到成康时才出现刑措不用的局面,“此亦教化之渐(浸润)而仁义之流(风化),非独伤肌肤之效也。”秦朝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俗,又没有文德教训于下。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任用“残酷之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此乃“俗化使然也”春秋决狱:原❤定罪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贪酒色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告儿子殴父的罪名不应被认定论刑。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1、“约法三章”: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二)主要立法形式1、律:2、令:3、科:4、比:补充:秦汉律学的诞生经学:经学是指中国古代,研究儒家经典,解释其字面意义、阐明其蕴含义理的学问。经学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主体,仅《四库全书》经部就收录了经学著作一千七百七十三部、二万零四百二十七卷。经学中蕴藏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保存了大量珍贵的史料,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汉朝是经学最为昌盛的时代,朝野内外诵读经书蔚然成风,《汉书·韦贤传》引民间谚语说“遗子黄金满赢,不如一经”。汉朝的“以经义决狱”是汉朝经学与王朝政治相结合的一大特色,也是汉朝经学繁盛的一大标志。儒生通过司法实践并官学私学教育,移风易俗,把经学思想深深的植入了普通民众之中。律学:律学原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晋代为我国法律史学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怀效锋教授言:“律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第三节、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制(教材第六节)1、定罪量刑的原则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2、刑罚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3)改革的意义: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3、罪名(1)危害政权罪:①首匿罪②通行饮食罪③见知故纵罪(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①不敬、大不敬罪②欺谩、诋欺、诬罔罪③左道(3)危害中央集权罪①左官罪②漏泄省中语③王侯逾制罪(4)思想言论罪①非所宜言罪②腹诽罪第四节、汉朝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制(一)行政法制汉承秦制(自行阅读,见下页)(二)民事法制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上实行诸子均分。(三)经济法制1、口赋与算赋:2、商业管理立法:均输法、平准法3、抑商政策: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商人不得购田,商人不得为吏。贵族制向官僚制的过渡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廷尉2.地方:州、郡、县三级(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1.告劾:①严禁越诉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③诬告反坐2.审判:①辩告②讯③读鞫、乞鞫:复审3.报和奏谳:①报②奏谳4.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6、《春秋》决狱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2)定义:3)原则:①原心定罪②利弊分析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课后作业参考题目1论先秦”刑”、”礼”、“法”之演进2先秦儒家法律思想3先秦法家思想论略4任选西周时期的鼎文案例、睡虎地秦简三个案例进行评析。(注意结合现代民法或刑法的概念或原则)作业在两周之后交。
本文标题:法制史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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