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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知识讲座余七子马鞍山电大
主题:村民委员会的有关问题主讲:余七子马鞍山电大法律知识讲座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2、村委会与政府关系、与党支部的关系;3、村委会的设置与组成;4、村委会的职能;5、村民会议的组成与职能;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1、依据的法律;2、选举原则及选举经费;3、选举工作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4、选民登记;5、候选人的产生;6、选举程序;7、罢免、辞职和补选;8、选举监督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特点:A、基层性;一是从组织构成上,由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个人)组成的,每个成员都平等地参加了该自治组织;二是从组织系统上,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三是从自治内容上,村委会的任务及所从事的工作都是村民居住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B、独立性;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C、自治性;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村委会与政府关系、与党支部的关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与政府:A、在乡镇行政区域之内的村民委员会相对于乡镇政府,(1)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是村民的代言人,又是村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中介;(2)协助乡镇级政府开展工作;(3)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包括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具体政策等。B、乡镇政府对于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来说,(1)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区、市)级政府批准;(3)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等。乡镇政府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施政过程中,乡镇政府直接面向村民而行政,对各村行使行政管理权,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行政管理的客体,接受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不再是乡镇级乃至更高一级政府的“腿”,对乡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依照法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村民自治与乡镇行政是互动的,又应是依法作为的。村委会与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3、村委会的设置与组成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4、村委会的职能(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的团结和家庭和睦;(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5、村民会议的组成与职能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有1/2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职能(6项):(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12项):(一)村发展规划;(二)村年度发展计划;(三)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四)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六)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八)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二、村民委员会选举案例1到今年11月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施行6年了。村民自治已经深入农民的心里。然而颖上县夏桥镇杨家岗行政村,从2002年至今都没有村委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1999年4月,颍上县夏桥镇杨家岗村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村委会,杨中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由于村支部一直掌管村财权的旧制度延续,村两委领导班子中出现两派相争,导致村务管理混乱,最终在没有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的情况下,村委会成立三年中也没有公布村帐目。书记杨忠光从87年任会计,99年当选为党支部书记,仍然还兼任会计。书记兼会计,管帐、管钱。2000年4月才转给文书张荣贵。从99年到2002年这一届班子到头了,我们村支两委没有算过帐。按照程序,每个村每年年底,村支两委要结一次帐。但是提出几次,闻风不动,不算帐。因为三年没有结过帐,开支到哪里去了,没有头绪。还有好多条据没有审批,乱开支,村里一塌糊涂。2002年5月,杨家岗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是由村民推选而是由镇党委指定,选民名单也没有完全公布就匆忙进行了选举。结果杨中义落选,村会计张荣贵当选为村主任。杨中义不服,认为选举无效。理由:违反选举法,全村700人名单不张榜公布。按照选举法,选举人名单应该提前20天公布,但是他没有公布。杨中义后来向夏家集镇党委举报这次选举违法,经镇纪委调查,这次村委会选举前确实有两个村民组没有公布名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8月,夏桥镇党委宣布这次选举无效。2002年6月9日,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春光村村民杨修芳投诉。杨修芳反映本人在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选村妇干遭遇不公正待遇的事,杨反映的情况大致如下:在第一轮候选人提名时,杨得了570票,而另一名候选人姜文艺仅得331票。随后,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正式选举于5月12日上午8时在小学举行。但到正式投票选举时,姜文艺票数却大增,得498票,而杨修芳则以409票落选。杨修芳在投诉中提出:“这次选举实际上是不按程序的违法选举”。她的主要理由有:一是选举时间由原定的上午8时提前至7时30分,导致姜文艺家族提前赶到并在路上把持、散烟拉选票;二是负责该村换届选举的指导员、副镇长郭昌俊在现场代部分不识字的选民填选票约百余张,并违背选民意愿引导选民投姜文艺的票;三是选举现场“抢票”现象严重,“致使整个选举在一片混乱中进行。”还反映:针对她本人的投诉,镇里虽然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但却“形成了选举有效的处理意见上报区里。”案例2案例32002年4月29日,当涂县丹阳镇黄塘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农家女何霞在集中唱票前才被补发了一张选票,正当何霞投票时,站在一旁的镇党委书记伸手夺走选票并撕毁。何霞因未能行使选举权于5月13日将镇党委书记告上法庭,当涂县法院于6月12日裁定不予受理此案。何霞又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首例这类案件已被马鞍山中院受理。案例4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泥沟镇小官村村委会主任秦守华因村里没有完成镇里下达的收缴公粮及其他费用的任务而被镇里撤销了村主任的职务。秦守华是全村父老乡亲通过选举当上的村主任,怎么镇里一句话就把他的职务给撤了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而,台儿庄泥沟镇撤销秦守华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是违法的行为。就是秦守华因村里没有完成镇里下达的收粮收款的任务而应该撤职的话,也应由小官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而且秦守华有权对罢免理由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最后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能罢免。这些都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包括镇政府在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或撤换村主任的职务;就是有权罢免的村民,若不经过法定程序或达不到法定人数的要求,也不能罢免或撤换村主任的职务。台儿庄泥沟镇政府擅自撤销秦守华村主任的职务显然是非法的。1、依据的法律(1)宪法(二条规定)一是第111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二是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定社会生活基本的、重要的方面。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我国现行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适用于城市;一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适用于农村。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制定的,是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对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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