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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一)肃正纲纪,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二)明礼导民明刑弼教(三)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朱元璋二、主要立法活动(一)《大明律》•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460条。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二、主要立法活动(二)明《大诰》•《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治乱世用重典”——《大诰》与《大明律令》明《大诰》与《大明律》的区别(1)用刑加重。(2)法外处刑。(3)酷刑繁多。(4)重典治吏。二、主要立法活动(三)《问刑条例》•孝宗弘治年间•世宗嘉靖年间•神宗万历年间(四)《大明会典》•行政法律汇编第二节法律内容及其特点一、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律处刑更重。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2.刑罚体系的变化•五刑制度——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凌迟•充军•枷号(二)重典整饬吏治1.严禁奸党交结•《铁榜》•《大明律·吏律一·职制》“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二)重典整饬吏治2.严治官吏赃罪(1)“六赃”。(2)条文比唐律大为增多,处刑加重。(3)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厉,不只限于案犯本人。(二)重典整饬吏治3.严惩失职渎职•在文官方面•在武官方面4.严设廷杖酷刑•司礼监太监监刑,锦衣卫行杖嘉峪关城墙(三)加强思想文化专制•“僧”、“贼”•“作则垂宪”、“垂子孙而作则”、“圣德作则”、“睿性生知”•“取法象魏”的“取法”——“去发”•“遥瞻帝扉”的“帝扉”——“帝非”•“体乾法坤”的“法坤”——“发髡”•“藻饰太平”被解成“早失太平”•“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二、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有两种形式•其中以各级官僚贵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为主要形式。(一)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先占原则——财产私有权观念的深化。•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属方面宪宗元宵行乐图卷(二)契约制度1.借贷契约(二)契约制度2.租佃契约•地租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秋收交还”、“到冬交纳”、“按季理还”(二)契约制度3.典卖制度•保护典权人的利益。•“绝卖”(三)婚姻制度•基本沿用唐宋旧律。•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四)继承制度•在爵位和宗祧tiāo继承方面,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子均分制。三、经济法律内容(一)工商禁榷制度•保护官营手工业的垄断政策1.在建立匠籍制度。2.第一次将“盐法”、“茶法”纳入国家正式法典。(二)财政金融制度•赋税种类较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税、人口税和商税明朝初期——两税法。明朝中期——一条鞭法。•加强对商税的管理。一条鞭法第一,简化征税手续,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合并为一条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合一,统一征收银两,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徭役归于田亩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由官府出钱雇募。(二)财政金融制度•对外商载货入境作了严格规定。•货币管理规定:首次设立“钱法”、“钞法”专条,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四、行政法律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中央——•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四、行政法律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地方——•省、府、县三级•省•府设知府•县设知县•殿(阁)大学士“首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省(“三司”)布政使司(行政)按察使司(司法和监察)都指挥使司(军事)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夜巡铜牌(二)职官管理制度•科举取士:“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八股取士:•官吏考课制度:《杏园雅集图卷》[明]谢环生员(秀才)监生举人进士乡试会试官吏考课制度第一种“考满”第二种“考查”称职平常不称职京察大计八法(三)行政监察制度•都察院(“风宪衙门”):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尚书、侍郎一级官员“巡抚”各省;总督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第三节司法制度中央司法体制一、司法机关体系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审判复核监督纠察(一)一、司法机关体系(二)地方司法体制•省\府(直隶州)\县(州)•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一、司法机关体系(三)军户案件的管辖•镇抚司、都指挥使司•军民交叉诉讼一、司法机关体系申明亭制度•基层民间调解制度•“明刑弼教”(四)二、会审制度1.廷审——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2.三司会审——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二、会审制度3.九卿圆审——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二、会审制度4.朝审——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英宗。二、会审制度5.大审——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6.热审——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三、“厂卫”制度•锦衣卫——皇帝贴身禁卫军。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锦衣卫印三、“厂卫”制度•东厂、西厂、内行厂——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明成祖四、监狱制度•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军事监狱、锦衣卫监狱。•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点视”制度:思考题:1.明初确立的法制指导思想及主要立法活动。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3.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4.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表现与评价。
本文标题: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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