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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1发动机的维护12.2发动机的修理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1发动机的维护12.1.1发动机维护种类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其作用是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降低故障率和小修频率。维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强制进行。发动机的维护和整车维护一起进行。维护的类型有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三种。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1.21.日常维护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的维护作业。它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作业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发动机日常维护作业的具体内容是:对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对润滑油(脂)、燃油、冷却液、各种工作介质进行检视和补给;对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车安全。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2.一级维护一级维护是汽车行驶一定里程后进行的维护作业。其周期的确定,以汽车行驶里程为基本依据。行驶里程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汽车使用条件的不同,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级维护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作业为中心内容,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发动机一级维护基本作业内容见表12-1。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3.二级维护1)二级维护是汽车行驶更长里程后进行的维护作业。其周期的确定,同样以汽车行驶里程为基本依据。行驶里程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汽车使用条件的不同,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表12-1一级维护基本作业内容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2)汽车和发动机二级维护时首先要进行检测,进厂后,根据汽车技术档案的记录资料(包括车辆运行记录、维修记录、检测记录、总成修理记录等)和驾驶员反映的车辆使用技术状况(包括汽车动力性、异响、转向、制动及燃/润料消耗等)确定所需检测项目,依据检测结果及车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故障诊断,从而确定附加作业项目。附加作业项目确定后与基本作业项目一并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二级维护过程中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应经维修企业进行竣工检验。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由维修企业填写“汽车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二级维护工艺过程图如图12-1所示。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图12-1二级维护工艺过程图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3)二级维护的检测、对汽车二级维护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时,应使用该检测项目的专用检测仪器,仪器精度须满足有关规定。汽车二级维护的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应参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或原厂要求。发动机二级维护的检测项目见表12-2。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表12-2发动机二级维护的检测项目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4)二级维护过程中,要始终贯穿过程检验,并作检验记录。过程检验中,各维护项目的技术要求需满足相应的有关技术标准或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5)二级维护的作业内容包含一级维护作业内容。二级维护的基本作业内容见表12-3。表12-3二级维护的基本作业内容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表12-3二级维护的基本作业内容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表12-3二级维护的基本作业内容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表12-3二级维护的基本作业内容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6)汽车和发动机在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后,必须进行竣工检验;各项目参数符合国家或行业及地方标准;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填写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进行进一步的检测、诊断和维护,直到达到维护竣工技术要求为止。发动机二级维护竣工要求见表12-4。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表12-4二级维护竣工要求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2发动机的修理12.2.1发动机修理种类汽车修理是为了恢复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其作用是排除故障,恢复车辆技术性能,节约运行消耗,延长使用寿命。修理的原则是定期检测、视情修理。汽车修理类型有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和零件修理。对于发动机总成而言,修理有大修、零件修理和小修三类。修复根据国家和交通部以及地方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以确保修理质量。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发动机大修发动机大修是指发动机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发动机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发动机的基础件变形与磨损,必须通过整形修理工艺恢复其精度,以保证总成的装配质量。2.发动机小修发动机小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发动机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临时性故障、隐患及局部损伤。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3.零件修理零件修理是指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零件修理要考虑经济上合理和技术上可靠的原则。零件修理是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降低维修费用的重要措施。凡有修理价值的零件,都应予以修复使用。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2.2发动机大修送修标志当发动机达到以下状况时就应大修: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025mm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mm(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2.3(1)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应与送修单位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2)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3)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4)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后,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5)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6)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其修理作业范围和深度,根据车辆检测诊断、技术评定和结果确定。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2.4(1)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后分别按GB3798—83《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和GB3799—83《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与有关技术标准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维修卡签章后,连同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2)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3)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维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4)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则由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分析,进行处理。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12.2.5车辆及发动机维修保证制度《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家用车整车修理120天内出问题应无偿返修。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同类型的车辆,不同的维修程度保修期限将不同,其中,乘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km或者120天内;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6000km或者35天内;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km或者10天内。此外,商用车及其他机动车均享有不同时段的维修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修理方在3日内又不能或无法证明车辆“生病”尚有他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本文标题:第12章发动机维护与修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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