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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内容目录申请文件提交规范311常见的主要问题及规范建议42外观设计专利概述11外观设计审查部概况11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范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外观设计审查部概况审查一处综合处研究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分类处外观设计审查部职能:1、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类、审查;2、外观设计的学术研究;3、与外观设计和工业设计有关的评审活动;4、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外观设计专利概述立法: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同时作为专利的客体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985年~2007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变化图6408271312195925193717533583571015913157246143041334632400535012060647792601108499405416337126766820132217668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160000180000200000220000240000260000280000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申请量授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985年~2007年三种专利申请构成比例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三种专利申请的构成比例发明专利35%外观设计专利39%实用新型专利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申请领域分布23类流体分配设备,卫生、通风、供暖设备21类玩具及体育用品12类运输或提升工具26类照明设备08类工具和金属器具10类钟表及计量、测量和信号仪器09类包装和容器19类办公用品06类家具14类通讯及信息再现设备25类建材07类其它类未列入的家用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70%:150元两个自然人申请/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减缓85%:75元一个自然人申请申请费:500元变更费(每件每次)申请人/专利权人/设计人名称变更:200元代理机构/代理人名称变更:50元延长费第一次延长:300元/月第二次延长:2000元/月年费第1-3年年费:600元减缓85%:90元减缓70%:180元第4-5年年费:900元减缓85%:135元减缓70%:270元第6-8年年费:1200元第9-10年年费:2000元恢复费:1000元登记费:200元印花税:5元1、申请费用与审批时间申请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设计适于工业应用富于美感外观设计要素产品外观设计定义包含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外观设计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产品,指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品。2.1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形状图案色彩2.2外观设计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形状图案形状和图案形状和色彩图案和色彩形状、图案和色彩可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3富有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适于工业应用是指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2.4适于工业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5新设计新设计,是指与现有设计不同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第56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第3条和第40条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合格逾期未答复不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否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初步审查发出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受理申请人缴纳申请费视为撤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公告)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撤回不予受理是合格是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申请文件提交规范(一)申请文件的形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提交的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即该产品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必要时还需提交附加文件即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1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1.1.1产品名称的作用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作为分类的依据。1.1.2对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1.3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续)(5)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6)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7)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2外观设计分类1.2.1法律依据实施细则第47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2.2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2.3分类号的确定单一用途产品多用途产品用途不明确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3其它内容设计人申请人联系人代表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2.1提交图片或照片的基本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同一张图纸上,可以安排多幅视图,各视图的布置方向应保持一致,各视图间应彼此明显地分开,一个视图不可以放置在另一个视图轮廓之上或之内。如果可能,最好采用直立式排列,也可以横向排列,这时图的顶部应位于纸的左边。视图的四周不应加额外的框线。不允许将一幅视图分在多张纸上提交。视图排列方向如下图所示:视图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2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要求2.2.1尺寸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1款: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2.2.2视图名称及标注主视图的选取视图名称的标注特殊产品视图名称的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2.3常见的视图及分类视图类型具体包括的视图作用基本视图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表达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辅助视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局部放大图产品其他状态视图(使用状态图、变化状态图等)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当仅仅依靠基本视图不足以清楚地表达设计,不能使产品的形状唯一确定或不产生歧义时,用来辅助表达设计的视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2.4色彩黑白灰系列彩色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2.5对绘制视图的要求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绘制视图的要求(续)图片的线条应当是粗细均匀的实线,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非产品的轮廓线表达外观设计形状。例外,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镜头应当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2.2.6对照片视图的要求注意: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图片与照片不能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2.7特殊产品提交视图的要求具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成套产品组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3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等而影响外观设计内容的正确表达。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4)各视图比例不一致;5)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或者两个面),而正投影视图不足。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续)7)提交的展开图、立体图等图面存在可补正的缺陷的。8)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9)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10)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组合状态相应视图或者缺少一个或多个组件单独的视图,而从组合状态图或立体图等其他视图可以确定未提交的视图的外观设计内容的。11)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3.简要说明3.1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3.2仅限下述十种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说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3)产品的透明部分;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5)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中
本文标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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