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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职业介绍法官•法官是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有强烈民族精神和丰富知识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在中国大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分四级。法官法官分五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法官的职责•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法官的条件•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存现状•现在担任中国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不够高。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有审判员。审判职称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这些管理方法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法官的待遇和正常晋升得不到保障。日前,地方各级法院由地方领导,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受地方控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正常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难以得到保障。法官的职务迁升,特别是院领导职务的迁升去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掣肘,无法避免审判案件时来自外界的干扰,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薪酬水平:•所在地区经济发达水平保持正比关系,各种收入汇总后一般要高出在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一大截。中国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中国检察官享有的权利•(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中国检察官任务•由于刑事诉讼多采取无诉即无裁判之控诉原则,因此倘无检察官提起公诉则案件即无法开展,而有罪判决必然来自检察官之起诉,经过两层门槛更可确保判决的正确性与慎重。实行公诉•检察官须在审判期日上到庭论告,并须提出诉状及证据,透过辩论,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确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在调查证据时,检察官亦负有辅助法院发现真实的协力证明义务。协助、担当自诉•检察官之任务除了提起公诉及实行公诉外,在采行公诉、自诉双轨制的法制之下,检察官在自诉案件中亦可出庭陈述意见,或在自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又无人承受自诉时,可以担当自诉人之地位。提起救济•中国检察官任务•实行公诉•检察官须在审判期日上到庭论告,并须提出诉状及证据,透过辩论,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确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在调查证据时,检察官亦负有辅助法院发现真实的协力证明义务。中国检察官任务•协助、担当自诉•检察官之任务除了提起公诉及实行公诉外,在采行公诉、自诉双轨制的法制之下,检察官在自诉案件中亦可出庭陈述意见,或在自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又无人承受自诉时,可以担当自诉人之地位。中国检察官任务•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批准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职务犯罪的侦查,即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指控犯罪,对法院的判决决定是否抗诉,即公诉部门。发展现状•人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许多人不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法律专家、计算机、司法会计、文秘等专业人才极缺,检察工作的发展受到相应的制约。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人员断档严重;从职务分类上看,一线办案力量不足,后继乏人。门槛设置过高,难进人,司法考试难过关,检察机关没有干部的任免决定权和管理权,干警的职级职务及升迁任免主要还是地方党委说了算,又就造成了用人上的难度。检察业务工作长期沿用行政化运作模式,使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造成检察官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综合能力和纪律等诸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享受的相应待遇却很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以及子女就业等与其他行业干部相比,相差甚远。察官等级评定多年,但等级津贴一直未得到落实,没有发挥检察官等级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两张皮,使检察官等级有名无实,激励作用不大。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综合能力和纪律等诸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享受的相应待遇却很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以及子女就业等与其他行业干部相比,相差甚远,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如主诉、主办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机要密码保密津贴和监所干部生活补助费等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相当一部分干警产生心理失衡,待遇跟不上,势必导致干警不安心本职,有的家属子女下岗,迫于生活压力搞第二职业,有损检察队伍形象,影响公正执法。•发展空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越来越重要,法律、社会、群众对检察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薪资水平: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查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检查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一般月薪范围在1500-4500元。中国检察官司法警察•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保证审判场所安全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警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类别区分•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司法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局)),所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类别。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此为设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职权规范•目前对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但上述二条例并未赋予司法警察履行相应职责时所具有的权力。《人民警察法》主要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职权作出规定,现行法律对法、检两院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只是模糊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采取措施,却并未明确规定应依什么法采取什么措施。《立法法》中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两个《暂行条例》显然不属于法律,也不能赋予司法警察相关的职权!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切实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底,中央第28号文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将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60个项目之一,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项改革的牵头单位,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六家中央机构为协办单位。在2011年7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10次专题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机制做了专题汇报,现相关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正在推进中。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一)警力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二)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偏少,不能满足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三)法警职级待遇低,严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四)法警职权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受限。•(五)警务装备落后,远不能满足法警工作的需要。薪酬水平•正式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他的工资待遇同等于当地的人民警察工资待遇,大约在三千元左右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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