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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环境产权理论第一节产权理论第二节外部性与环境资源产权界定第三节产权与环境资源合理定价第一节产权理论一、产权的定义•产权(propertyrights)直观地说就是财产权利。对于产权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具有各种不同的观点。H.德姆赛茨菲吕博腾与佩杰威齐阿尔钦——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利。萨缪尔森——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买卖、使用资本品和其他财产的能力”。•财产权利(1)产权是使用资源的规则•规则依靠法律、习俗和道德来维护。产权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2)产权是一组权利•是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单项的权利。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由此派生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3)产权是行为权利•产权反映的是人们之间一组被相互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反映了人们使用资源时的责、权、利关系。•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财产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二、科斯定理•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的学的基本核心内容。•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科斯第二定理:(第一定理的反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关于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交易费用就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所必需的费用。•案例:你也许是一个爱抽烟的人。在你家附近有卖烟的小贩。你明明知道小贩卖的烟的价钱比批发超市的价格高,但你有时还在小贩这里买烟。你为什么这样做?实际上你懂得什么叫作交易费用!•到小贩那里,只需走几步路;而要到市中心或繁华区,则要坐车或骑车去;且不说要花车钱,就是时间也不愿搭。你觉得,多花上一点钱,节约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到小贩那里买烟,交易费用要低一些;而到市中心的大商店,交易费用要高一些。为什么会有企业存在?•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那时科斯刚二十多岁,他就对这样的问题产生了疑惑:既然市场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合作的最有效的形式,为什么还会有企业存在?在企业中进行分工合作的人,为什么不能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这样的合作?•这在新古典经济学是无法解释的,因为在那里,企业是市场中的最小单位,并且被视为是一个生产函数。Q=f(L,K)•科斯想,如果将一个产品从上一道工序转移到下一道工序视为一次交易,在企业内转移和通过市场转移只不过是交易形式的不同。•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来说,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哪种方式费用较低。•科斯发现,市场中的交易其实是要耗费大量成本的。•从搜寻交易对象,讨价还价,订立契约,监督契约执行,维护交易秩序,解决交易纠纷以及对违约加以惩罚,等等;•在一定范围内,企业内的交易要简单得多:工人之间的固定分工节约了寻找交易对象的费用,经理对工人的指挥代替了讨价还价,工人和其它生产要素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合同减少了在市场中多次反复地订立契约的麻烦,因而人们很自然地要选择企业的形式。•也就是说,企业的存在节约了交易费用。•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的管理难度会增加,对工人的监督会愈发困难,企业官僚机构的弊端会越来越严重,企业内的交易费用会非线性地增长。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边际交易费用在递增。当企业内边际交易费用增长到和市场边际交易费用相等时,企业规模就不再增大,这也就决定了企业的边界。•这样,科斯就完满地解释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和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他把这个发现写进了后来闻名于世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并于1937年发表在美国的《经济学》杂志上。•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他的文献对经济史的研究增加了新推动力,一门新的科学——法律经济学,在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应运而生。”——瑞典皇家科学委员会•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产业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这一重要的范畴来予以解释。•另一篇著名论文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该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施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科斯定理”)•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果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安装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施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庇古认为,通过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被称为“庇古税”。第二节外部性问题与环境资源产权界定•一、外部性理论与产权错误一:强调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没有从社会总体解决问题。错误二:也有理想的前提——政府知道帕累托最优配置的有关信息,可以算出受外部性影响的个人边际成本和收益。应分析不同的政策方案的效果,比较效率。错误三:福利经济学是新古典分析方法,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生产要素的概念,认为人们交易的是物品本身,而不是从产权的角度分析。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认为庇古是在错误的思路上讨论外部性问题。他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庇古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无论初始的权利如何分配,资源最终都会得到最有价值的使用,理性的主体总会将外溢成本和收益考虑在内,社会成本问题从而不复存在。•科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思路,就是把外部性问题转变成产权问题,然后讨论什么样的产权才最有效率。科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科斯在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提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主要论点:•(1)损害问题具有相互性。一般将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了损害,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制止甲。但是也要知道,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所以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即以社会产值最大化为出发点。•(2)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可使权利得到重新安排而达到产值最大化。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的是权利界定本身,而不是把权利界定给谁。二、环境产权•环境产权(environmentalpropertyrights)是指行为主体对某一环境资源具有的所有、使用、占有、处置以及收益等各种权利的集合。•“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产权自然环境产权人工环境产权对大气、水、海洋……的产权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的产权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人工环境,其产权客体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产权边界容易模糊,因而这也是环境产权较其他产权更难明晰的主要原因。自然环境产权具有显著的公共物品特性,主体应该属于全体公民。人工环境产权具有不明显的公共物品特性,因而其产权主体既可以是全体公民,也可以是某个社会经济实体或公共组织。产权主体(使用者)——由于环境物品具有公共物品特性(非排他、非竞争、供给上不可分性),产权主体应该属于全体公民。政府作为公众代理人,管理利用和分配环境资源的权利,保证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公平分配。从代际关系看,环境产权主主体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我国一直存在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晰或多重产权。名义属国有,但事实上所有者缺位。多重产权,多个所有者争相对资源进行超负荷使用,导致资源浪费和破坏。我国当前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结构是国家所有(政府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国有景区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政府委托自己的部门对旅游景区实行管理。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我国国有旅游景区管理权作出了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即城建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实际上,情况要复杂得多。目前,有权对国有景区实施管理的权力主体有这样几个。举例:我国旅游景区产权结构与所有权管理旅游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的旅游开发、服务设施、组团参观和宾馆等级评定等;风景管理局,隶属于城建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的山水林木自然景观管理及整体规划的审批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文物局(站),隶属于文化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的文物古迹的管理、修缮及考察挖掘等;宗教部门,专门负责景区内所有的和尚、尼姑和喇嘛等出家人的管理、待遇和政策等;地方政府,负责景区内的治安、物价、村镇等。这五个权力主体都是在各自权力范围内行使其管理权的。表面上看,这些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分工合作,其实由于它们所管理的对象同处于一个景区内,人为的分割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内耗,缺乏效率,影响景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有效保
本文标题:第6章-环境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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