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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主讲:刘文增一声呼噜引发的血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郭力维案案件审判:2010年3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郭力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利民、孙爱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32元。郭力维当庭表示不上诉。当事律师说法:因被告人郭力维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故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此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案件后果铁窗内外生死相隔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厘清概念:违法一定是犯罪吗?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行为一定已经违背了法律。违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犯罪触犯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是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严厉惩罚。1.特征一:刑事违法性一个违法行为是不是属于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是否触犯刑法是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犯罪的唯一依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犯罪的特征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10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2.特征二: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程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需要刑法加以干预时,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的大小是判定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考量依据。(定量)案例:广西某大学学生廖某进与被害人廖某才是同胞兄弟,廖某进因其兄廖某才经常打骂父母及其本人,并且有偷盗、吸毒等行为,从而对廖某才产生怨恨,2012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进在村中与廖某才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廖某进越想越气愤即进入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冲出,砍中廖某才头部、颈部等部位数刀,致廖某才当场死亡。问题:“大义灭亲”怎么判?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从轻判处被告人廖某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为什么要从轻判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犯有重大过错在先。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大义灭亲本身不是该被告人被轻判的原因。3.特征三: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处罚。犯罪与刑罚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结局。有罪必罚。刑罚主刑附加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没收财产三、常见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某大学生李某盗取同宿舍肖某的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接到报案后,警方将李某列为重点怀疑对象。为尽快消灭证据,李某到市场把赃物售卖,得到了6000多元。不久,李某被检察院逮捕。因为李某是初犯,而且李某的哥哥已经把钱赔给了肖某,得到了肖某的原谅,检察院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李某给肖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表达了自己的歉意,求肖某帮个忙,“跟检察院说电脑曾经坏过,已经不值1万元钱了,这样我就不用坐牢”。肖某看到信后,觉得李某已经做了赔偿,自己也不愿意看到室友坐牢,于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向检察院做了说明。1.盗窃及包庇相关知识:1.对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数额较大(1千-1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1万-6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6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果:取保候审的李某又被检察院逮捕,肖某也因为涉嫌包庇罪被捕。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盗窃罪有期徒刑3年,肖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2.抢劫厦门大学人文学院21岁的女学生肖新花于2005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许,携带铁锤、绑带等作案工具,到其伯母黄某家蹲守,她趁黄某弯腰取米时用铁锤击打黄某,尔后将被害人双耳所戴的黄金耳环扯下,再用被子、棕垫、床单、等物捂住黄某的头部和身体后逃离现场。黄某因口鼻被捂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肖新花将抢得的金耳环卖掉,得款350元。2014年4月初,湖南某大学在校女生胡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男子吴某,两人曾两次见面聊天。6月6日中午12时,胡某再次约吴某在长沙市某医院门口见面,胡某上了吴某的汽车,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在一偏僻处胡某要求停车。刚停车胡某掏出事先准备的辣椒粉突然向吴某眼部抛洒,趁其不能睁眼之机抢走他放在车内的苹果5手机迅即下车逃离现场。后以7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获得赃款后将其挥霍。之后,胡某再次以此手法作案,抢劫受害人张某苹果手机。经价格鉴定,胡某两次抢劫财物总价格达六千余元。相关知识:1.抢劫罪,按《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也是犯罪,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抢劫罪相较于盗窃罪而言,有更明显的主观恶意,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应严厉惩处。结果:1.2005年12月23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判处厦门大学人文学院21岁的女学生肖新花死刑,立即执行。之后,将她押赴刑场执行枪决。2.2014年12月1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起诉后,法院对大学生胡某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3.过失杀人2008年,上海商学院一女生宿舍602室违章使用“热得快”引发火灾,两名女生从门口出去呼救,回来时门已关闭,另四名女生躲到阳台,火势越来越大,四人先后从阳台跳下,当场身亡。相关知识: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法律规定构成过失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2.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4.故意伤害杨某和张某是同班同学,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杨某对张某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随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睬,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相关知识:1.《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通过对以上知识的介绍,请大家结合自己的学习生活,谈谈应如何预防犯罪行为……1.大学生要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树立法律意识。要使法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卢梭四、大学生应如何预防犯罪2.大学生应学会沟通,懂得倾诉,提高心理素质,自觉接受心理教育。根据一项以全国12.6万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显示,约20.23%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针对28所高等院校的747名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59%的受调查者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人际交往障碍。大学生犯罪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同学间“小事”引发的,通过有效的沟通及时的化解矛盾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方式。“心大了,事就小了;心小了,事就大了”3.重视学业,练就技能,同时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团活动,培养健全人格。大学是我们走向社会的起跑线,要想实现自身价值,就必须不断的用知识武装自己,努力的提升自身竞争力。同时,这也是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方法。理念要转变为行动,知识要在实践中应用。希望同学们珍惜大学生活,积极上进,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努力做一名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本文标题:提高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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