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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第1页共12页专线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自用/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丹阳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3“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4“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5“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1.6“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租用标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第2页共12页2.1甲方租用乙方M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业务”)用于甲方局域网用户对互联网访问,/承载VPN、VPDN业务实现甲方自用业务需求,/承载甲方全球眼业务,/开设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互联网信息服务,/开设网站向公众提供无偿互联网信息服务,/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租用IP专线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2.2本协议所确认租用的IP专线,乙方在竣工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以《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附件二)交由甲方进行竣工确认,该确认表需由甲方加盖公章。(客户名称,具体IP专线号,每一条IP专线相应用途)2.3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4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2.5乙方免费提供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若甲方需增加固定IP地址,则乙方将以月为单位对增加的静态IP地址进行有偿提供。2.6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对本协议标的范围内租用业务的使用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三),负责自身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3.1.1甲方通过IP专线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3.1.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第3页共12页3.1.3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通的业务,本协议约定业务用途具体以“租用IP专线业务需求单”(附件一)为准。(2)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非法IP电话产品。(3)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4)甲方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5)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再使用乙方IP专线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3.1.4针对甲方租用户专线的不同用途,乙方根据业务办理需要核验相关身份证明及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军队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备案证明,甲方应给予配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上述资料须加盖甲方公章,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3.1.7甲方通过租用IP专线开设网站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进行网站报备,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书面材料至乙方处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关闭网站、停止提供IP专线接入服务等关闭处理措施。3.1.8若甲方采用BGP路由方式通过租用的IP专线接入中国电信互联网内的,甲方增加路由时必须向乙方提出增加路由申请。3.1.9若甲方自带IP地址接入的,甲方不得将IP地址转租给附件四中用户及广电、通信专网等单位使用。3.1.10若甲方存在上述3.1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专线互联网接入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3.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申告。3.3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4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第4页共12页约定的各项费用。3.5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以“租用IP专线业务需求单”(附件一)为准。3.6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7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3.8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9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3.10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4.1为甲方提供综合性服务,如: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4.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4.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4.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4.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4.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第五条租用业务的开通5.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5.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所属的下属公司向甲方提供“IP专线竣工及用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第5页共12页确认单”进行确认,并以加盖甲方公章确认为准。5.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5.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5.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租费。5.4甲方向乙方租用专线已开通,协议为续签的,租用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到期协议结束日期次日起算。第六条租用业务的退租6.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30)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30)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31)日。6.2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租用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的,应按实际租用业务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已享受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6.3第七条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7.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甲方银行账户信息:7.2一次性费用:乙方收取甲方一次性接入工料费元(大写:元)。7.3月使用费:M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为元/年(大写:元/年),不计时长和流量,使用时间12个月。7.47.5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接入工料费及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一年使用费支付给乙方,费用见前条款所述。7.6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第八条通信和服务质量8.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第6页共12页维护双方权益。8.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8.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就近申告,乙方各地市分公司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8.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8.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8.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8.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8.8第九条保密9.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9.2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如甲方使用租用业务违反本协议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费[]倍的违约金。10.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10.3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业务,则每逾期一(1)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如逾期[]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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