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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电子商务法规9.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9.2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9.3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21:29:071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网络服务和网络管制立法EC主体立法和市场管制立法电子商务交易法在线电子支付立法网上商业行为的规制EC税收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客户资料利用规范与个人隐私保护立法EC争议解决机制21:29:0729.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9.1.1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思路选择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先综合立法,再制定单行规则21:29:073指导思想与原则与国际EC规范接轨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促进交易原则安全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21:29:0749.2.1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9.2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1:29:075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字;电子签名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可以以此表达身份;电子签名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个人口令、密码、非对称加密、生物特征鉴别等;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签名采用了特定的加密技术,只有发送者才知道产生电子签名的密钥,所以发送者无法否认已经过电子签名后发出的数据电文;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电子签名,如果当事人就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21:29:076电子签名具备传统签字的所有功能,用它替代传统签字不存在任何功能上的障碍。电子签名法应当——肯定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字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21:29:077案例分析: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21:29:0789.2.2电子商务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29:079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21:29:0710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订立过程的特殊性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21:29:0711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上海某路61号房产属于旅居海外的何先生,2005年起小黎开始租住该房。2007年7月5日,小黎收到何先生发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将61号房以75万卖给你,如果同意就发一邮件算成交。小黎7月6日回复邮件同意以75万购买此房产。但是到了10月,何先生发邮件称自己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来上海过户房产想取消交易,小黎则回复邮件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就成立,房款75万也准备好了,但还是未能如愿交易,于是小黎把何先生告上法庭。21:29:0712“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方利用Internet或者这种相类似的开放的网络,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性质-------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21:29:07132001年3月31日,被告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易趣平台注册,有易趣为其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刘某确认了该协议,并继续使用该平台。但到2001年9月24日,刘某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称原告的《服务协议》达15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在注册时不能阅读全文,故不应受该协议约束。21:29:07142.点击合同的效力格式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并适用于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不得加以改变的合同。拆封合同——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21:29:0715点击合同——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行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21:29:0716影响点击合同效力的因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BtoC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保证消费者有审查机会BtoB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使用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21:29:0717超级文本的使用使得服务提供商很容易的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放在单独的页面上而在本页面只有一个关于这一内容的标识。–注意:本产品受版权法和国际条约的保护。本产品只能根据许可协议中所赋予的权利来安装并且根据这些条款来使用。如果你同意这些许可协议的条款,便可以使用这一产品,如果你不同意则不能使用。如果你想阅读许可协议的内容则请点击“阅读协议”。『按钮』同意不同意阅读许可协议21:29:07183.电子支付的立法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我国电子支付立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持卡人利益保护,明确了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发行人风险管理及保密义务。21:29:0719我国预防电子支付犯罪立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我国电子支付专门立法-----2005年《电子支付指引》我国网上银行立法-----2006年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规定了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21:29:0720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因性——无论某笔资金交易的基础原因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合法与否,银行在按照客户以正常程序输入的指令操作后,一经支付即不可撤销,而无论交易的原因是否合法。有助于维护网上银行的快捷、方便与稳定性。21:29:0721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欧盟: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德国:所有电子货币的发行均只能由银行开办我国:信用卡的发行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具体的发行资格限制。21:29:0722(二)电子货币对金融法律体系的影响1、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减少法定货币使用、准备金吞噬、盲目增大基础货币量,扰乱货币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导致通货膨胀。2、电子货币对金融调控的影响如果完全由央行垄断电子货币发行则限制了电子货币的使用并带来使用的不便,人为形成实体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区域使用,不利于监管。21:29:0723(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的挑战1、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受到挑战银行在结算领域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机会。2、EDI使用使资金往来结算不必经过银行银行丧失部分手续费,无法掌控企业资金流向。3、电子货币加剧了结算的同行国际竞争电子货币的发展为使用者跨境利用国外的结算服务提供了更多机会。21:29:0724案例:网上支付安全隐患不容回避22次消费及转账记录、借记卡和白金卡均未幸免、先后两次报案,2006年12月,朱女士银行账户上的近11万元在几天之内化为乌有,几经投诉之后,最终换得的仅仅是银行出具的一纸“网上银行不存在系统安全问题”的回复。2006年8月,一位支付宝用户的密码被盗,她的信用卡在一夜之间被人在网上连刷了4次,损失数千元。这位用户很快便拨打了银行热线,冻结了信用卡。信用卡中心在查卡后,告之钱还在支付宝中,未被取走。但几天之后,她还是眼睁睁地看着资金被人通过支付宝提了现。21:29:0725案例:腾讯公司和淘宝网QQ号和低价Q币的官司2006年11月末,腾讯公司在深圳向淘宝网发出律师函,指责淘宝网上有卖家在出售腾讯公司提供的QQ号和低价Q币,腾讯公司认为淘宝网应删除网络卖家出售QQ号码和低价销售Q币的页面,并避免再次出现此类情况,否则,淘宝网将与卖家构成共同侵权。2006年12月初,淘宝网在杭州状告腾讯公司,认为出售QQ号和Q币的行为属用户合理处理自己的虚拟财产,淘宝不能删除或禁止此类信息的发布。腾讯公司则于2007年1月在深圳反诉淘宝,称淘宝网卖家销售QQ号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所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淘宝公司明知淘宝网上卖家销售QQ号属违法行为却不禁止,请求法院判令淘宝停止在淘宝网上为卖家提供QQ号网络交易的平台。21:29:0726是因特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代表着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因特网上的身份。域名通过域名系统(DNS)与该计算机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DNS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域名和IP地址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来精确定位网络资源,即根据域名查询IP地址,或者根据IP地址查询域名。DNS是当今因特网的基础架构,众多的网络服务都是建立在DNS体系基础之上的。(一)域名(domainname)9.3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9.3.1知识产权保护21:29:07272002年9月30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推动下,为了减少域名长度,给用户使用带来方便,提升CN域名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从2003年3月17日起全面开放CN下二级域名的注册。21:29:0728作为一种标识,域名在使用的初期主要体现为技术价值。通过DNS转换,人们可用易记便用的域名来替代难记的IP地址。20世纪80年代初,波斯特尔博士开发DNS时,也是基于这一初衷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网上商务活动的开展,域名越来越显现出其商业价值。尤其是与企业驰名商标对应的域名,就像驰名商标一样价值连城,成为现代企业进军电子商务和在虚拟网络上争取发展空间的突破口。在利益驱动下,各种域名抢注现象风起云涌,域名纠纷此起彼伏。域名的商业价值21:29:0729中国申请我国自2002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16条: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17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第20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0730案例:宝洁公司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保洁公司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有效期至2006年5月。保洁公司又于1994年6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6月。1999年1月,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保洁公司除在我国注册此商标外,还先后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公司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品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加上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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