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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篇目錄高雄縣政府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暨實施計畫◎行政相關法規◎課程與教學相關法規◎特教資源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法規1高雄縣政府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暨實施計畫【行政相關法規】01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302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403高雄縣身心障礙適齡學生暫緩入學申請要點……………………………504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更改鑑定及安置作業…………………………605高雄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706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設班原則作業要點…………807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1008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1209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補助要點……………………………………………………………………1410高雄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要點……………………1611高雄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1812高雄縣國民中小學免費教科書補助實施要點……………………………19【課程與教學相關法規】13高雄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輔導實施要點…………2114高雄縣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要點……………………………2315高雄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管理計畫…………………25【特教資源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法規】16高雄縣提供身障生教育資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2717高雄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專業團隊服務實施計畫………………………292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日期:91年5月1日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訂定之。貳、目標: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促進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發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各項受教權益,確定特殊教育工作方向,以達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目的。參、組織人員: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其他社會人士聘兼之,任期兩年,得續聘任;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二、本會另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辦特教業務之課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局特教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肆、工作任務:一、有關本縣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劃之建議。二、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處理有關申訴案件三、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受理申訴案件再申訴案件之仲裁。四、其他有關本縣特殊教育之諮詢事項。伍、會期:本會至少應於每學期開學之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本縣特殊教育年終檢討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出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陸、薪給: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受邀出席之專家學者或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柒、實施及修改: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3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訂定之。二、為正確評估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潛能與需求,建立多元評量程序,發展彈性、多元之就學管道,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並做好特殊教育評鑑制度,特設置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三、本會採任務編組;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兼任之,另聘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下設總幹事、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數人。四、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外聘之委員,每次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五、本會為滿足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需求,應本最少限制之教育環境為原則,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甲、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乙、建議專業團體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丙、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丁、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戊、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4高雄縣身心障礙適齡學生暫緩入學申請要點(民國93年1月30日修訂)一、高雄縣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學生,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二)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三)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確定者。三、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由本縣鑑輔會經鑑定後核准暫緩入學,各鄉鎮市公所及學校不得逕行核准緩讀。四、申請「暫緩入學」程序:(一)由家長或監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三山早期療育個管中心提出申請:1.申請表。2.戶口名簿影本。3.身心障礙者手冊或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影本乙份。4.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早療中心入學轉銜整合報告(非早療個管中心列管者免附)、學前機構學習評量資料影本(未受學前教育者免附)、聯合評估中心報告影本等。5.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期間教學輔導計畫。(二)分區鑑定中心彙整個案資料至本縣鑑輔會。(三)召開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四)經鑑定確認暫緩入學者,由縣府函知家長、所屬學區國小及各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五、核准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該生所屬學區國小之教務處與輔導室等相關單位需共同管理學生動向,並於下一學年度通知入學。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規辦理。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5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更改鑑定及安置作業92年4月21日府教特字第0920068363號函公布92年11月13日府教特字第0920207662號函公布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貳、目的:高雄縣政府為提昇本縣特殊教育服務品質,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益,特訂定本要點。參、申請者與申請時機:一、申請者:個案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二、申請時機:(一)對個案之鑑定或安置決議有疑義時:應於接獲家長安置同意書二週內提出。(二)學生障礙狀況改變,或目前安置方式非屬最適性教育安置時:得隨時提出申請。肆、申請方式與程序:一、申請者應向個案所屬學校領取、填寫申請表,並向個案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申請。二、該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日內,召集相關人員、家長召開個案申請更改鑑定及安置會議。三、依據前述個案申請會議決議事項,備齊下列各項資料,向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提出申請。(一)申請表正本:表中各欄均應詳細、工整填寫,否則不予受理。(二)有關申請案由之本縣鑑輔會相關公文影本。(三)個案於該校最近一學期各項學習、評量及輔導紀錄之正(影)本。如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需附上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教育目標、評量方式、評量標準、評量結果及輔導紀錄等資料影本。(四)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正(影)本。四、彙整前款各目規定資料,逕行函送各所屬分區鑑定中心承辦人收件。伍、申請處理方式:本縣鑑輔會接獲申請表後,即聘請相關人員對該申請案進行瞭解及處理,必要時,並得通知該學校、申請學生及關係人出席說明。陸、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6高雄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修訂日期:95年4月24日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老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㈠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建請假累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㈡因家長疏忽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㈢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四、前點申請應經鑑輔會審核同意,本府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原則如下︰㈠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㈡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支出、不增加學校班級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五、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㈠申請表。㈡學習輔導計畫、個案評估表。㈢個案輔導會議記錄。㈣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公文。㈤學生輔導紀錄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㈥個別化教育計畫。㈦其他相關文件(如醫療證明文件等)。六、第三點申請之期間、程序及相關事項,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畫及相關法規辦理。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7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設班原則作業要點97年5月6日府教特字第0970108640號公佈一、依據:(一)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二、目的: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多元化的學習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並發揮特殊教育資源整合之功能。三、設班原則:(一)以縣內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依據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二)以社區化及就近安置為原則,參考區域整體需求作為考量。(三)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學生數等條件完備者,列為優先設班考量四、服務對象: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五、特殊班類別:(一)自足式特教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六、設班標準暨教師員額編制:身心障礙教育之設班標準以經本縣鑑輔會所安置之學生數為基準。(一)自足式特教班:1.學前每班以不超過8人為原則,教師編制2人,5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2.國小每班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教師編制2人,6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3.國中每班以不超過12人為原則,教師編制3人,8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二)分散式資源班:1.國小階段:(1)1校1班者,以25人為原則,教師編制2人,20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8(2)1校2班者,至少為50人,教師編制4人,45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3)1校3班者,至少為80人,教師編制6人,75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2.國中階段:(1)1校1班者,以30人為原則,教師編制3人,25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2)1校2班者,至少為60人,教師編制6人,50人以下者,得調整班級服務型態或教師員額編制。(三)巡迴輔導班:本縣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未達上項設班人數標準,但一地區(分區如附件特殊教育分區圖)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8人以上者,得設置巡迴輔導班1班,教師編制1名;服務人數達16人以上,得增置巡迴輔導班一班,教師編制2名,特殊偏遠地區不在此限,視學生需求予以調整。(四)達上列規定者,於每年增減班會議時提出設班評估計畫,人數未達上列規定者,於每年增減班會議時提出減班或轉型評估計畫。(五)以上設班標準依縣府實際財政狀況,逐年調整。七、申請設置身心障礙資源班之學校以有空餘教室為優先,各校不得以新增班級為由,申請興建新教室。八、特殊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學前至國中特殊班教師總員額編制357員(含特殊教育學校10員)為總數控管,其應以合格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之。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9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修訂日期:93年2月25日第一條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達成下列之目的:一、在最少限制環境下就
本文标题:法规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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