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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出资法律问题作者:吴曙光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相似文献(9条)1.期刊论文杜文利.吴永夺专有技术出资法律问题刍议-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1)专有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由于其固有的秘密性和高风险性,在被作为资本出资入股从而作为成立生产经营组织的物质基础时在专有技术的担保、价值确定、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有的法律属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企业立法应当对专有技术由于其特性所产生的出资问题上的法律问题进行特别规定.2.学位论文牛慧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2005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而公司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随着财产范围以及公司规模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凡是能够推动公司资本增殖运动循环的物质均可以成为投资入股的对象。以技术出资正顺应了这个潮流,特别在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重要力量的时代。但是技术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现物出资,除了一般出资现物可能遇到的风险外,还因为技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而存在着特殊的风险,所以从立法上规制技术出资刻不容缓。因此本文在分析了现行法律中有关技术出资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以技术出资可能遭遇的风险之后,从技术出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技术应具备的条件、技术出资的比例选择及出资程序、技术出资的风险防范以及因技术出资瑕疵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进行研究,目的在于规范技术出资降低技术出资的风险。3.期刊论文蒋辉宇.JIANGHui-yu论专有技术出资的法律问题-财贸研究2006,17(5)专有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由于其固有的秘密性和高风险性,在其作为资本出资入股从而成为成立生产经营组织的物质基础时,它的担保、价值确定、风险承担以及后续开发成果的归属,以及不同企业组织形态对其的选择有其特殊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企业立法应当对专有技术作为资本出资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特别规定.4.学位论文蒋笃亮公司环境下的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2002该文通过对比德、法、日、美等国技术出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立法,力图对完善我国技术出资的法律制度作一有益探讨,为我国《技术入股条例》的制定提供立法参考.该文在抛弃以往的会计学准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技术出资标的合格性要求,并分析了高新技术出资标的合格性要求.对于作价问题,该文提出了作价方法的明确性、适当性的要求.该文认为对技术等无形资产限定较低比例的因己不再重要,应时一步提高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并进一步大胆提出了新的立法思维方式,即设定货币资本的最低出资比例或者数额,而放开对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比例限制.该文研究了技术出资的公示、检查和承认制度,主张建立起出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检查和承认的权利,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国家审查职权的双重审查体制.该文分析考察了技术出资者履行出资的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对技术出资的瑕疵担保和风险问题做了初步研究.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完善《公司法》和制定《技术入股条例》的相关建议.5.学位论文华玫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研究2008当代世界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在这种形势下,技术成果与其它形式的有形资产如实物、货币等相结合,按照法律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源、人才、资金、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是技术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形式。技术出资是指技术成果的拥有者将技术成果的财产权作价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入股,从而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归出资人所有,同时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接受入股的公司所享有的一种入股方式。由于技术出资标的物的特殊性与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如货币、实物、固定资产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技术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与其他资产出资的更为复杂,法律责任呈现许多新特点。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与经济发展的实践有许多脱节和不和谐之处,如关于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失于严谨,缺乏相应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同时,保护技术出资的观念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鉴于此种情况,本文从技术出资的基本理论、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和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股东技术出资法律责任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四个方面对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做一些探讨。第一部分“技术出资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对技术出资的程序、技术出资股东和验资机构的义务作了简要的探讨。笔者认为,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理论性较强的问题,在深入研究之前应对技术出资的基本理论有所认识。因为“基本理论”是研究“法律责任”的逻辑前提。另外,程序和义务的违反必然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在这部分笔者通过浅析技术出资的程序和主体的义务,为下文的展开做铺垫。技术出资的特殊性使得技术出资的程序与主体的义务和货币出资有明显的区别。在程序上,用于出资的技术必须经过验资机构的评估与验资,这是由技术价值的非直观性决定的。验资机构必须利用其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评估出资技术的价值,不得虚假验资。同时,技术出资股东必须按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技术的交付,这是由技术的无形性决定的。由于技术的抽象性,技术的交付不能仅仅是形式上的交付,还需完成事实上的交付,比如通过培训公司的职员等手段,让公司真正掌握该技术,使之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第二部分“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这部分以第一部分中对技术出资的程序和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义务分析为前提,阐述技术出资股东违反程序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与法律责任;隐性现物出资的法律责任和其他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技术出资的特殊本质决定出资人必须对标的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瑕疵担保责任专指“标的本身的瑕疵”。法律必须杜绝以不符合出资条件的技术出资的行为,当股东出资技术存在瑕疵时,应对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减少价款请求权和解除权则不能适用于瑕疵担保中,因为这样必然伤害对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当出资技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受损或灭失时,是否可以适用债法中一般风险负担理论呢?笔者认为,是不能完全适用的。由于技术出资的特殊性,完全适用债法的一般规定势必会诱发设立欺诈行为,同时,有碍公司资本的充实。因此,这种情况下,出资股东及每个发起人都负有连带填补差额责任。由于各国法律对技术出资程序的要求较为严苛,所以,许多股东为了尽快设立公司采取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即隐性现物出资。这种行为通过公司出资购买股东的技术以规避法律对技术出资的严格要求,这样既达到了技术出资的目的又逃避了繁复的出资程序,所以该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因为对出资技术的不了解,又没有经过验资程序,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公司的资本真实也受到侵害,所以这种行为也应被禁止。此时,公司不应支付其购买技术的价款,技术出资股东还应支付其出资相应的货币。最后,由于技术出资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发展迅速的现实,技术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果仅仅用前面几种责任予以规制显然是不够的,所以,最后笔者分析了其他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没有对技术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进行罗列,概括分析了技术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通过这种“兜底”责任的研究,以求规制那些不符合上述特殊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第三部分“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持结构的一致性,在这部分,笔者先对验资机构违反公正验资义务的形式作了分析,然后再对相应法律责任作了研究。笔者认为,验资瑕疵一般包括两种,即虚假验资和验资不实。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验资人员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但是,它们都产生了侵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后果,所以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这个问题,很多学者早前就做了深入的分析,主要是从承担责任的对象做了分类研究。笔者在这部分借鉴了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也从这两个角度分别研究验资机构承担的责任,即验资机构对委托人及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第四部分“我国技术出资法律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此部分从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和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我国新《公司法》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首先分析了技术出资股东法律责任方面的缺陷,认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就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作以下补充:第一,在立法上肯定出资技术存在瑕疵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并明文禁止公司约定解除和减少股份请求权的救济方式。第二,允许并确认出资人就技术出资风险防范和负担约定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没有对技术出资的风险负担及法律责任做任何规定,这显然是立法的一大漏洞,因此在当前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发起人或出资人约定风险负担转移对纠纷的解决是大有裨益的。当然,能够通过立法的完善杜绝并预防风险的发生是最好的方法。第三,借鉴国外的规定,对“事后设立”和“财产承受”做出规定,规制并杜绝技术出资股东隐性现物出资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完善技术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体系,规制其他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缺陷。提出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首先,协调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验资制度的规定;其次,加强对验资机构的监督,从立法上明确独立审计原则;第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本文的创新点:(1)选题创新。虽然学界研究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的文献很多,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制度层面对技术出资作了研究,涉及问题较广,但都没有仅仅针对“技术出资法律责任”做深入研究。因此,笔者仅就“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分析。(2)结构创新。从责任主体、违法形式和责任承担等角度对技术出资股东和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各个角度对我国新《公司法》相关立法进行全面的剖析,提出一些个人建议。本文研究不足:正如上面提到的,虽然学界研究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的文献很多,但是涉及法律责任的文献则少之又少,加上技术出资法律责任要横跨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两大部门法,使得研究难度较大。碍于笔者能力有限,因此,笔者的研究不够深入和完善,许多问题尚欠周详。6.期刊论文张柳坚以技术出资入股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1,11(3)以技术出资入股是当前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的重要方式.由于技术具有无形的特性,不同于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在出资标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问题上很容易发生争议.很多争议的产生,源于交易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急于求成,对许多关系到交易实质内容的合同条款未作仔细考虑就草草签约,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7.学位论文南洁技术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003该文从技术出资的法律关系入手,针对中国技术出资的比例限制过死、法规层次结构不协调、技术出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对国际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和借鉴,对中国技术出资中的出资主体、出资范围、技术出资的合理比例及技术出资程序展开了研究.通过研究该文认为技术出资的主体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人或者经授权的技术投资人,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出资技术,其持有人不能成为技术出资主体;出资技术的范围应具有相对确定性、有益性、可预测性、独立性的评定资格标准;技术出资人在技术出资中应该承担有效移转、瑕疵担保、技术后续服务等义务;在出资比例上,该文从不同企业形态的不同特征入手,对各种企业形态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按企业形态特征确定技术出资比例的想法,并列出了各类企业相对合理的出资比例;对技术出资的程序研究,该文认为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注重对技术出资的程序规范,技术出资应有一个严格的认定、审查、移转、公示等程序.最后,基于有利于利益平衡原则、有利于技术出资原则及程序简化原则,该文对完善技术出资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建议.8.期刊论文薛建兰外商以技术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22(2)引进先进技术是我国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目的之一.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中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外方的技术出资加以规范.从技术出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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