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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療法律案例一:滋擾醫院4/19:A君因糖尿病腎衰竭於晚間住進某醫院,洗腎後於病房觀察。4/22:下午A君惡化,甲醫師診斷為腦中風,建議作腦部電腦斷層射影遭家屬拒。4/23:凌晨甲醫師與乙醫師為A君急救,於六時宣佈死亡。家屬認為A君係醫師醫療失當致死,故毀損院中設備,對醫護人員施以暴行。4/25:家屬向醫院要求賠償金250萬元。4/23的滋擾行為六時A君之女B君拉破乙醫師衣服,並掐住其脖子,不讓其離開病房。七時A君之子C君向病房書記恐嚇:「坐在椅子不准離開,否則用暴力給你好看。」、「十二點以前找不到甲醫師,要代替甲醫師去祭拜我母親,否則給你好看。」八時B君押著甲醫師逼其向A君下跪,甲醫師不從,B君踢他並恐嚇要其命。十二時C君逼書記在病歷上寫當日急救時甲醫師避不見面,並恐嚇「如果不寫的話,小心生命有問題。」,並將病歷揉成一團撕破說「就像病歷紙一樣」。4/24的滋擾行為九時B君於護士站對丙護士及丁護士恐嚇「如果出去醫院就要毆打她們。」十時C君協同D君於服務台辱服務台小姐,並將文件及意見箱丟在地上。十五時B君至護士站掃落病歷表、單張並踢倒椅子,「醫師、護士要站好,不能太好命。」4/25的滋擾行為十八時B君、C君至病房欲取回輓聯,因找不到而向戊護士、己護士及庚護士恐嚇:「如果找不到要毆打你們,讓你們好看。」相關法律條文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仟元以下罰金。刑法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拘役或三仟元以下罰金。相關法律條文刑法354條~毀損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52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事項-1拉破乙醫師衣服~刑法354條毀損罪。掐住其脖子,不讓其離開病房~刑法304條強制罪。「坐在椅子不准離開,否則用暴力給你好看。」、「十二點以前找不到甲醫師,要代替甲醫師去祭拜我母親,否則給你好看。」~刑法305條恐嚇罪、刑法304條強制罪。違法事項-2押著甲醫師~刑法304條強制罪。逼其向A君下跪~刑法304條強制罪。甲醫師不從,恐嚇要其命~刑法305條恐嚇罪。B君踢他~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如果不寫的話,小心生命有問題。」~刑法305條恐嚇罪。將病歷揉成一團撕破~刑法352條毀損文書罪。違法事項-3「如果出去醫院就要毆打她們。」~刑法305條恐嚇罪。服務台一節~無罪。踢倒椅子,「醫師、護士要站好,不能太好命。」~刑法304條強制罪、刑法305條恐嚇罪。「如果找不到要毆打你們,讓你們好看。」~刑法305條恐嚇罪。法律爭點的見解-11.除法院所認定的罪責外,病家尚有許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等告訴乃論之罪責。未行使「告訴權」,法院依法不得對該等罪行加以審理。2.一個犯罪行為卻同時觸犯數罪名,在學理上稱之為「想像競合犯」。法律爭點的見解-23.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補之﹙刑事訴訟法第88條﹚。警察在遇有現行犯應依法逮補,可免病家氣焰高張。4.本案醫療過程中無過失,故民、刑體系是不必負任何刑責。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適用醫療界尚無定論。案例二:腹部鈍傷12/11:甲君車禍致腹部疼痛及腿部骨折,經送醫後由A醫師予骨折手術,當時腹部X光片無異常。12/14:甲君腹部仍腫痛,X光片可見游離空氣。A醫師予腹部手術,但甲君因小腸破裂併發腹膜炎及敗血症。12/22:甲君自動出院,旋即死亡。甲君之子乙君乃提出告訴。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A醫師辯稱:1.甲君入院即察覺可能內臟破裂,建議行「探測性剖腹手術」,但甲君家屬拒絕,並有病歷記錄可證。2.X光片未見游離空氣,故當時未能診斷出小腸破裂。甲君家屬堅稱:A醫師曾告知腹部無問題,未曾提到「探測性剖腹手術」。違法事項於第五次偵查時,依刑法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將A醫師提起公訴。(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法律爭點的見解1.當時症狀不明顯或不明確,在精密診斷輔助工具不普及,應更密切觀察。2.醫師應盡告知說明義務,並留下證據證明,亦即在病歷中詳細記載。若有必要可使家屬簽署拒絕手術﹙治療﹚同意書。3.有關告知腹部手術之記錄與平日之記錄字體大小、簽名不同,有篡改之疑慮。結論正確的醫療處置。耐心溝通。病歷應及早完成,詳實整齊清楚記載。尋求正確之法律途徑。
本文标题:浅谈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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