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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三条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五章行政管理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第四章婴儿保健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1.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2.医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妇产科工作。3.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有在助产岗位接生30例新生儿的接生经历。4.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知识及技术。5.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1、各分娩医院、地段保健科发现孕产妇死亡,于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2、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市妇幼保健院及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死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内容应包括医疗、保健、管理等环节,并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3、市妇幼保健院接到各区县电话报来的非本区县户口的孕产妇死亡,应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4、死亡孕产妇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市妇幼保健院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本辖区范围内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5、非北京市户口的孕产妇发生死亡,由其死亡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的25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死亡调查、核实工作,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写出调查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地段保健科妇产科区县妇幼保健院*筛查固定高危因素复查固定高危因素不宜妊娠因素动态高危因素高危门诊及负责人孕28、34、37周评分有并发症随时评分发宣教卡片登记“高危孕妇报告卡”“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预约返诊时间做高危标记“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地段保健科妇产科区县妇幼保健院*报告*寄出外区县卡片2周未返诊、≥10分的卡片电话通知本区县地段交本区县妇幼保健院三天内一周内确诊不宜妊娠的,随时电话通知区县妇幼保健院追访追访本地段高危电话追访“在册者”*追访不宜妊娠者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地段保健科妇产科区县妇幼保健院*转会诊≥10分固定高危因素≥10分动态高危因素孕24周转上级立即转上级负责‘回执’上孕妇追访内科合并症转会诊及评分填写转会诊单一、二联回执: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交本区县妇幼保健院转诊住院:正规交接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地段保健科妇产科区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管理高危孕妇到二级以上医院严重高危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或综合医院高危病房及负责人危重抢救:院及区县卫生局领导产时高危情况的填写结案访视高危产妇至少3次高危卡片转至区县妇幼保健院降低北京市孕产妇死亡率实施方案管理体系市卫生局妇社处市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市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区卫生局防保科区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责监督管理助产机构产科质量协调急危重孕产妇转诊、会诊及抢救,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专家、物资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召开围产保健工作例会及产科主任例会管理孕产妇抢救中心和会诊中心汇总、分析及上报产科质量检查结果、产科危重症转会诊抢救实施情况及问题组织培训产科临床、保健人员专家组职责接受市产科管理办公室要求的高危孕产妇会诊、抢救等工作检查各级医院的产科质量制定产科工作规范和质控方案培训妇幼保健及临床人员,推广新知识新技术为提高产科质量提供建议高危孕产妇抢救中心职责承担所管区县危重孕产妇转会诊、抢救成立抢救小组,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正确、有效的医疗救治接受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指派的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和抢救制定产科危重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与所管区县制定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实施细则定期到所管区县指导产科工作,反馈转会诊抢救意见开展相关业务的技术培训要保障急救抢救资源的配置、储备和正常运转,24小时处于应急状态总结上报抢救中心工作情况转诊网络区县区县抢救中心市级抢救中心东城区协和医院协和医院西城区北大、人民医院北大医院、人民医院崇文区天坛医院天坛医院宣武区宣武、友谊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海淀区北医三院、301北医三院、301医院朝阳区朝阳医院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丰台区丰台医院宣武医院石景山区石景山医院海军总医院转诊网络区县区县抢救中心市级抢救中心房山区房山区医院友谊医院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医院301医院大兴区大兴区医院天坛医院通州区潞河医院朝阳医院顺义区顺义区医院协和医院平谷区平谷区医院中日友好医院怀柔区怀柔区医院安贞医院密云县密云县医院北大医院昌平区昌平区医院人民医院延庆县延庆县医院北医三院产科合并症并发症会诊中心职责成立产科及相关科室专家组,承担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患者的会诊、治疗建立高危孕产妇会诊绿色通道,保证转诊孕产妇及时诊治,填写会诊回执单,落实后续的保健随访。为返回转诊医院分娩的孕妇制定分娩方案,指导转诊医院安全助产下基层为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患者会诊总结上报会诊中心工作情况北京妇产医院——妊娠并发症安贞医院——妊娠合并心脏病天坛医院、宣武医院——妊娠合并脑病佑安医院、地坛医院——妊娠合并传染病解放军309医院——妊娠合并结核病协和医院——妊娠合并内分泌疾病安定医院——妊娠合并精神病产科合并症并发症会诊中心转诊程序基层医院有高危孕产妇转诊应先由区县级产科抢救中心会诊、抢救,超出区县级中心抢救能力范围,要立即同指定的市级高危孕产妇抢救中心联系,抢救中心根据病情安排到当地会诊、抢救或做好接诊抢救准备。危重情况可跨级转诊,确保产科抢救迅速、有效转诊程序若转诊出现问题,区县抢救中心应迅速通知本区县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区县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仍有问题,报市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转诊具体程序1.转诊准备(1)各医院确保转诊交通工具﹑陪同医务人员的落实,填写转诊记录单。(2)通知上级转诊中心做好接诊准备。(3)向家属说明病情﹑转诊的必要性,途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征求家属对转诊的意见。(4)根据病情,携带必要的药品和抢救器械。转诊具体程序2.转诊途中处理(1)根据病情,转诊必须由具备抢救能力的医务人员陪送。(2)转诊途中严密观察病情,根据病情发展随时作紧急处理。(3)转诊途中的生命支持持续到位,包括生命体征监测﹑开通静脉通道﹑维持血压等。转诊具体程序3.到达上级接诊指定医院(1)协助将病人平稳﹑迅速转入接诊地点。(2)向接诊医院介绍病情﹑发病过程﹑当地检查﹑诊断及治疗效果﹑途中情况及处理等,并上交详细的转诊记录单。(3)待接诊单位安置好病人,无需陪留时,方可离开。转诊具体程序4.转诊及抢救有关注意事项(1)120﹑999急救系统要求按照本方案的转诊网络和要求,转运高危孕产妇。(2)市﹑区县高危孕产妇抢救指定医院要设立高危孕产妇抢救﹑会诊专用电话,并报市产科管理办公室备案。(3)市﹑区县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各孕产妇抢救﹑会诊指定医院都要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用血应急措施。(4)按照《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各级助产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产科抢救药品﹑设备。转诊抢救流程图助产机构发生产科危重症医院领导区县质管办公室市质管办公室院内急救小组区县抢救中心市级抢救中心市级专家组指导抢救
本文标题:海淀法规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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