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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1.2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类)和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2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2.2法定文件的构成2.2.1文本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2.2.2图表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3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3.1文本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下文中以A、B、C分别表示条文适用地区类型;无标注的,表示适用全部类型地区的法定图则编制):3.1.1总则说明法定图则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他事项。(1)适用范围:图则地区的界限和面积。(2)编制依据:已批准的规划依据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据。(3)规划原则:编制法定图则所遵循的主要原则。(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3.1.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1)主要用途规定:说明根据图则地区的功能定位所确定的主要土地用途;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在图表中详细表达。(2)土地利用性质相容性规定:说明图则地区土地利用性质相容性规定的基本内容,各地块的相容性规定在图表中详细表达。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等土地利用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不具备相容性。(3)限制开发规定:说明确定限制开发地区的依据、目的、范围、限制等级、限制开发的具体内容和环境综合整治措施等。(4)发展预留用地规定:说明确定发展预留用地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图表”不能表达的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说明。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用地无需作开发强度规定,条文应说明此类用地开发强度的审批依据。对于特别管制区,法定图则宜将规划控制指标列为“待定”。(2)土地细分与合并规定:说明图则地区土地细分开发与合并开发时有关开发强度的基本规定。(A、B)(3)旧城改造开发强度规定:说明旧城改造时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土地开发强度的基本规定。(A)(4)开发奖励规定:列明为改善环境和城市空间品质,在规划范围内法定图则所鼓励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并在实施中予以适当的开发强度奖励。(此条规定在统一的奖励规定颁布后实施)3.1.5配套设施规定(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2)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2,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的方式阐明图则地区各类配套设施的规划情况,并同时在“图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图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a.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b.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c.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3)其他规定:居住区级以上的配套设施应划出单独地块建设,若有特殊情况难以独立建设的,应规定其建设的基本要求。.1.6道路交通规定说明图则地区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对策,以及道路系统的布局、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等综合交通和轨道交通设施的分布及用地规模,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3.1.7城市设计规定对不同地段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护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和管理规定,具体根据图则地区实际情况确定。3.1.8特殊设施规定针对特殊设施(如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地下空间等)提出相应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其中,特别应针对地下设施(通道出入口、步行街、停车库或其它设施)与地面建设的关系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3.2图表在有效的地形图上表达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法定图则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2.1用地性质按《深标》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三执行)。为便于识别,宜注明图则地区主要建筑物、地标和居住区的名称。3.2.2区域位置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法定图则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法定图则所在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必须明确表达城市道路网络的衔接关系。3.2.3地区编号图则地区采用全市统一编号,表达方式见附录二。3.2.4地块划分[u]地块划分的基本原则详见附录一的规定。在进行地块划分时,还必须结合图则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划分的大小。3.2.5地块边界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3.2.6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标准图例(按照附录二执行),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还应划出明确地块。3.2.7交通控制图上应注明区内主要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和名称[主、次干道和支路(A)、主、次干道(B、C)]。若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3.2.8市政控制图上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具体包括:(1)市政设施用地:独立占地的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和环卫设施。(2)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大型原水、净水输配水管渠;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要求控制宽度。(3)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3.2.9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其中“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深标》的有关规定。(2)“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a.“用地性质代码”应确定至中类或小类,特别管制区可确定至大类;b.“用地面积”数字数值保留到个位,单位用“平方米”;c.“容积率”数字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3)“配套设施项目名称”中,应标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4)“备注”中应说明地块指标规划的依据和处理情况:a.“现状保留”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此类地块除列明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以及现状公共设施项目外,原则上可不确定容积率等指标。b.“规划”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c.“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在“备注”栏中标明批件的编号或文号。d.“特别管制区”指规划确定为特别管制区的地块。(5)“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的编制应依据政府相关规定并结合图则地区的特定环境和条件,确定土地的“二类”、“三类”用地性质。3.3《法定图则统一注释》《法定图则统一注释》是指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管理通则、解释及保护性条款及技术说明。该文件作为法定图则的通用附加说明附在文本之后,以供市民查阅。详见附录二。4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4.1电子数据法定图则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成果表达的基本原则是:文本的章节编排、图表的图面安排、图例、代码、编号以及电子数据等均应统一,并采用统一装订格式。4.2文本和图表文本和图表统一采用A4幅面竖向装订格式。大于A4幅面的图表亦折叠为A4幅面大小装订。4.2.1封面注明法定图则名称、编号、发布部门和批准日期。4.2.2扉页说明图则地区曾编制法定图则的概况。法定图则编制或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对法定图则草案编制、公开展示、公众意见处理以及审查过程的说明,正式公布的成果还须附规划委员会对法定图则的批准文件。4.2.3封一目录。4.2.4文本章节编排及内容统一按照第3章的规定执行。4.2.5注释为方便市民理解法定图则,应将附录二装订在文本之后。4.2.6图表图幅大小和格式统一按标准A0或A0加长幅面控制,特殊情况可分幅表达,但同时应附加一张合并的总图(比例不限)。图纸比例原则上以1/2000为准,如图则地区面积过大或形状特殊,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缩小比例,原则上以清楚表达规划基本控制要素为准。4.2.7封底可注明编制部门等内容。附录一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1技术文件是编制法定文件的基础和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法定图则的内部操作性文件。技术文件应为详细蓝图和其他详细规划设计的编制、审查提供指导。2技术文件的构成2.1现状调研报告现状调研报告是关于图则地区现状情况汇总和分析评价的技术报告,目的在于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初步规划对策。2.2规划研究报告规划研究报告是法定图则制定的基础性文件,目的是对法定内容进行论证,并说明法定图则制定的背景和过程。2.3规划图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意图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纸。3现状调研报告现状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适用法规规范:列明与法定图则编制相关的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必要时可将相关条文单独列出。3.2相关规划汇总:说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图则地区的规划要求,以及相邻地区已批准规划的情况;汇总图则地区历史上已编制的各项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3.3自然条件:说明图则地区的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对现状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应进行土地开发适用性评价。3.4人口状况:说明图则地区的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等情况。3.5土地利用现状:说明图则地区的土地利用和用地地籍情况,包括:(1)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布局现状及评价;(2)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地籍情况汇总与评价;(3)已批准的设计要点情况汇总与评价。3.6建筑物状况:说明图则地区的建筑物状况,对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建设年代、建筑质量和合法性等情况进行汇总与评价;说明现状开发建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3.7公共配套设施现状:说明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并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3.8道路交通现状:说明现状道路的等级体系、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与标高、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对现状交通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3.9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说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布、规模、用地面积以及管网等级和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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