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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课件法律法规知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法概述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烟草制品的生产规定烟草制品的销售规定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的规定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和销售规定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规定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概述烟草与专卖烟草专卖制度制定《烟草专卖法》的意义烟草的含义烟草是指烟草专卖管理的对象,即于烟草有关的产品及专用材料和专用机械。《烟草专卖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烟卷、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卷烟是指用各种烟叶均匀混合切成烟丝,以卷烟纸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雪茄烟是指用晾晒烟叶或烟草薄片为包皮或各种棕色卷烟纸卷制的,烟芯以晾晒为主的,具有雪茄烟香味的烟草制品。烟丝是指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烟草的含义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复烤烟叶是指对初烤烟叶进行再次烤制的烟叶。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卷烟纸是指使用植物纤维或其他无毒的化学纤维制造成的,用以制造卷烟的纸制品。滤嘴棒是指用烟用丝束等材料制成的,用以接装在卷烟上形成滤嘴卷烟的圆形棒制品。烟用丝束是指使用无毒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或其他无毒的、具有过滤性能物质制成的,用以制造滤嘴棒的束状纤维制品。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及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专门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总称。重要专卖的概念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产生、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根据实施专卖的环节不同,专卖分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完全专卖的方式。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进程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以后至现行烟草专卖制度实施前烟草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制定《烟草专卖法》的意义烟草专卖法的含义烟草专卖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烟草专卖法指调整烟草专卖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准运管理办法》等。狭义的烟草专卖法指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烟草专卖法》。制定《烟草专卖法》的重大意义制定《烟草专卖法》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市烟草专卖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律的制定,颁布与施行,对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和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属于行政许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1.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烟叶复烤厂、卷烟纸生产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成型厂等与生产烟草制品有关的企业。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适用于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企业。重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含临售)业务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和批发业务的企业。重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条件1.申请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2.申请的内容要合法3.申请人必须明确表示申请某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愿望和要求4.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机关5.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副本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原则1.法定原则2.属地原则3.先申请原则4.分级核发原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度检察机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由地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外,其他烟草专卖许可证只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监督检查的内容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名称或字号,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方式、范围、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符合许可证登记事项3.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烟叶种植的规定烟叶的概念,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考验和名晾晒烟。《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计划。”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烟叶收购的规定1.烟叶收购的主体——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2.烟叶收购的特点①政策性强;②季节性强;③技术性强;④涉及面广3.烟叶收购工作的原则①按国家计划收购原则;②按合同收购原则;③按国家标准收购原则;④按国家价格政策收购原则4.烟叶收购程序验级→过磅→制单与传递→核算付款→烟叶携运→装箱打包→报表烟叶调拨的规定烟叶调拨的含义烟叶调拨的管理体制烟叶调拨计划重要烟叶调拨的含义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按照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流向,分为省际间调拨和省内调拨。重要烟叶调拨的管理体制烟叶调拨的管理体制1.烟叶商品的调拨供应计划施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级烟草公司和地市级烟草公司三级管理体制。2.参与烟叶调拨经营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资格的市州级以上烟叶产区烟草公司;参与烟叶调拨加工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资格的烟草加工公司。3.市级公司不得跨地区经营烟叶。县级烟草公司无烟叶调拨经营权,但允许协助市级公司推销本县烟叶。重要烟叶调拨计划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是指国家或省级计划部门依据计划管理权限,根据全国或省内烟叶生产、供应和需求情况,结合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下达的组织供方向需方调运和供应烟叶的指令性计划。《烟草专卖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储备烟叶的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其储备、支配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业务由中国烟叶公司完成。购销合同注销后不占用调拨计划。重要烟草制品的生产规定我国卷烟工业发展概述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商标烟草制品广告重要我国卷烟工业发展概述旧中国卷烟工业生产情况外国资本垄断和控制了卷烟工业命脉,民族工业发展缓慢,基础薄弱,设备陈旧,卷烟产品质量低劣,结构单一,地区分布不平衡。新中国卷烟工业的迅速发展1.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接受外国资本和改造民族资本,奠定了我国卷烟工业基础。尤其是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后,卷烟工业得到了健康稳步的发展。2.目前中国是世界烟草种植、生产和销量第一的国家,但与国际水平差距还较大。中国是烟草大国,但不是烟草强国,缺乏国际竞争力。3.国办发57号文件对企业重组做出了明确部署:在试点基础上推进省内合并重组和跨省联合重组,构建适度竞争的格局。重要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烟草制品生产计划的管理重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烟叶复烤厂。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撤销实行专卖管理。我国历来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控制发展政策,即对烟草制品课以重税。我国实行专卖管理制度,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办法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重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管理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生产条件、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其他必备条件的审查。经审查批准开办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管理条例》规定,还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1.必须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3.企业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4.企业的撤销是指企业在组织上彻底解散,永久性停止营业。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决定:一是根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二是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重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是指把本企业社会积累和折旧基金转化为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过程。基本建设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四大类。《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行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凡属国务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生产能力,其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的审批,不论新增能力或改造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投资渠道,一律经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地方投资项目会同当地计委)报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再分别按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淘汰设备,应按规定报废,不得转让、扩散和留用。烟草制品生产计划的管理卷烟、雪茄烟工业生产计划主要有两个层次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的管理。烟草制品年度总产量计划属于指令性计划,已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超产,根据需求需要超产,必须报批才可追加。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的管理。根据国家卷烟标准,烤烟型卷烟分为一、二、三、四、五类;混合型、外香型和雪茄型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是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向省级烟草工业公司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由省级烟草工业公司下达。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产品、种类调整,但不可超过总产量计划。烟草制品商标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等制作的标志。商标
本文标题: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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