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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及实务操作内容浏览•一、概述•二、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三、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四、相关法律手续•五、几个特殊事项•六、国家公布•七、费用与期限一、概述(一)PCT体系概图(月)国家申请01930进入国家阶段12PCT国际申请16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18国际公布22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可选)28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第二章(可选)1.PCT体系的特征–PCT体系只是一个申请体系–不进入国家阶段就不能获得专利权2.国家阶段程序的特征–依据国家法审查PCT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非自行启动(二)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必要性PCT申请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授权及公告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审查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国家公布行政复议无效宣告诉讼复审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PCT申请的审批(三)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批流程(四)法律法规及有关PCT申请的特殊规定1.法律法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2.有关国际申请的特殊规定–专利法第2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审查指南第三部分3.特殊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一)如何办理进入手续(二)进入手续应当满足的最低要求(三)进入手续的审批结果(四)可以补正的手续(五)文件的提交及费用的缴纳(六)提前处理二、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一)如何办理进入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规定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1.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在缴纳宽限费后,可延迟至32个月注意:①进入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该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②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2.文件•外文提出的申请进入声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译文、附图和摘要附图副本(适用时)其他文件(适用时),如申请人变更证明材料•中文提出的申请进入声明摘要、摘要附图副本(适用时)其他文件(适用时)3.费用•非CN受理(PCT申请的受理局非中国):–发明: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适用时)、宽限费(适用时)–实用新型:申请费、申请附加费(适用时)、宽限费(适用时)•CN受理(PCT申请的受理局是中国):–发明:公布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实用新型:宽限费(适用时)(二)进入手续应当满足的最低要求1.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2.文件-外文提出的申请进入声明:国际申请号、保护类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译文-中文提出的申请进入声明:国际申请号、保护类型3.费用-非CN受理: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宽限费(适用时)-CN受理:公布印刷费(发明)、宽限费(适用时)(三)进入手续的审批结果(1)•不符合规定的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即在中国的效力终止:情形1:在国际阶段,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情形2:未在规定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情形3:办理了进入手续,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入手续仍不满足最低要求效力终止的救济程序•情形1-不适用于细则第6条的规定-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请求复查•情形2、情形3-适用于细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三)进入手续的审批结果(2)•符合规定的(即满足最低要求的),准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给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简称进入日)进入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满足最低要求之日,以文件递交日和费用缴纳日两者后到日为准。(四)可以补正的手续•摘要•附图或摘要附图•进入声明中的某些信息,如发明名称、申请人信息、发明人姓名•根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五)文件的提交及费用的缴纳1.文件的提交方式及递交日的确定-同国家申请(纸件或电子申请形式)2.费用的缴纳方式及缴费日的确定-同国家申请-区分以国际申请号或国家申请号缴费的情形在先申请(优先权)提出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国际阶段国家阶段PCT/US2007/123456200780000XXX.Y(六)提前处理1.提前处理请求2.文本要求–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要求国际局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3.暂不处理的情况–无提前处理请求–无国际申请副本三、申请文件及其修改(一)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二)原始申请的译文和附图(三)审查基础文本声明(四)修改文件(一)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一般以国际公布文本作为审查基准•A1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A2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而缺少国际检索报告•A3随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A4按照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及声明•A8国际申请扉页有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A9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变更或补充文件样页: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国际公布文本A1(一)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国际申请号和保护类型•国际申请日•发明名称•发明人•申请人1.国际申请号和保护类型•国际申请号–应当正确填写,如PCT/US2009/123456•保护类型–以申请人指明的为准–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能择其一2.国际申请日•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记载的一致•特殊情形PCT申请在国际阶段包含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专利局可能重新确定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3.发明名称•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相符,不限字数•与说明书中的一致–注意:容易混淆的字如:记、纪;陈、阵;a、α•发明名称的修改–以修改文件的形式提出4.发明人•发明人信息的确定-应当是自然人-应当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并且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在国际阶段变更过发明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后的发明人•发明人的译名-应当与原文相符-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其所属国的习惯翻译,不得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如:TAN,HenryTom→亨利·汤姆·谭/H.T.谭4.发明人(续)•特殊情形(i)发明人死亡–仍作为发明人填写在进入声明中(ii)国际公布文本中无发明人信息–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填写发明人(iii)请求不公布发明人的姓名–在相应发明人后标注“(不公布姓名)”5.申请人•申请人信息的确定-应当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并且是针对中国的申请人图例-在国际阶段变更过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的,应当填写变更后的信息,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特殊情形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不应再写入进入声明,除已死亡申请人的继承人尚未确定外5.申请人(续)•申请人的资格-应当符合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译名-应当与原文相符-申请人为个人的,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其所属国的习惯翻译-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申请人的地址发明人及申请人译名的改正•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通过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二)原始申请的译文和附图1.摘要和摘要附图2.权利要求书3.说明书4.说明书附图1.摘要和摘要附图•摘要–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一致–国际公布文本中无摘要的,也应提交•摘要附图–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一致–有文字的应译成中文图例2.权利要求书•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内容一致•不得含有明显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其他贬低性的陈述•满足国家公布要求•单独连续编页3.说明书•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内容一致•发明名称与进入声明中填写的一致•不得含有明显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其他贬低性的陈述•满足国家公布要求•单独连续编页•序列表序列表•在国际阶段序列表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的–序列表应当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并且单独编写页码–提交序列表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纸件序列表、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均应当与国际公布内容一致•特殊情形–纸页超过400页的序列表,可仅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4.说明书附图•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一致•有文字的应译成中文•不得含有明显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其他贬低性的陈述•满足国家公布要求•单独连续编页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提交文件–进入声明–摘要、摘要附图(如果有)•提前处理且要求提前公布–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副本(三)审查基础文本声明•审查基础文本声明的作用–希望专利局在后续审查时应当依据的文本•审查基础文本声明的填写–正确填写进入声明中的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一栏–没有修改的,审查基础就是原始申请–有修改且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查基础•审查基础提及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修改文件图例•国际阶段的修改–按照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按照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国家阶段的修改–按照条约第28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主动修改(细则第51条(1)、细则第112条)(四)修改文件1.按照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修改内容:权利要求书•提交期限–希望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提交要求–内容应当与国际公布一致–应当能够与原始申请译文中对应部分互相替换–满足国家公布的要求–进入声明中未指明,而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提交修改文件译文且要求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附有“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表图例2.按照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修改内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提交期限–希望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提交要求–内容应当与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一致–应当能够与原始申请译文中对应部分互相替换–进入声明中未指明,而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提交修改文件译文且要求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附有“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表图例3.国家阶段的修改•修改内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提交期限-实用新型: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发明:进入国家阶段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委托事项(二)优先权事项(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四)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五)遗传资源(六)实质审查请求(七)著录项目变更四、相关法律手续(一)委托事项1.委托•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2.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进入声明中代理信息的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电话3.委托书•使用规定的表格•写明国际申请号•写明申请人的原文姓名或名称以及中文译名,原文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其他要求同国家申请•总委托书–复印件清晰且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应经专利局审查备案,获得总委托书编号(二)优先权事项•1.优先权要求费•2.要求优先权声明•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4.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5.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6.优先权要求的改正•7.优先权要求的恢复•8.撤回优先权1.优先权要求费•每项优先权要求费为80元•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并缴足2.要求优先权声明•在进入声明中指明–优先权声明应当与国际局记录的一致–在国际阶段未提供在先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在后申请应当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对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的处理)图例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i)国际阶段向国际局或受理局提交(ii)国际阶段未提交的,必要时应当补交–检索报告中有“PX”、“PY”类文件图例–实质审查时补充检索到“PX”、“PY”等类文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4.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提交要求(i)不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情形–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一致–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
本文标题: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及实务操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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