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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主讲教师:陈浩铭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A、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法律特征:A、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只有全体合伙人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合伙企业才能产生。B、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只能来自于合伙人的出资,这是合伙企业这种营利性组织的物质基础。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C、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且其收益和风险与普通合伙人也有区别,但本质上仍不失这一特征。D、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每一位合伙人平等的享有经营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都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E、极强的人合性和延续的可能性: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远远高于公司企业3、法律地位: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是参与经济竞争、有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是相对于独立合伙人的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的依据是:A、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0-21条,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且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B、经营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而言,涉及合伙企业不动产、其他重要财产处分以及变更名称等事项,都需要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区别于单个合伙人的意思,也非各合伙人意思表示的简单相加,是一种类似的“团体意思”。C、在经营责任承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承担存在牵连。但是,这毕竟是以合伙企业自身财产先来清偿为前提的。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有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问题4、分类A、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依据合伙企业中是否存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如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为普通合伙;如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则为有限合伙。B、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独创的分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原则上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依据执业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而有区别:就某一执业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而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该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成立1、成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A、这是合伙人数的下限规定(1人状态下的其他类型企业)B、普通合伙企业没有合伙人数的上限,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超过50人C、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设立人,即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人,实际上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能力人、限制能力人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第50条:因为继承等原因,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D、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几类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为有限合伙人。(2)要有书面合伙协议A、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其修改或者补充都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B、书面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必不可少C、合伙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合伙人违反的要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3)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A、合伙企业为人合企业,其信用来自于合伙人的个人信用能力而非企业的资本信用,故没有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B、所以,不以合伙人实缴资本为其成立条件,认缴即可C、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A、名称中不能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B、应该名副其实:普通合伙表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等2、设立登记A、实行准则主义:只要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B、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在此之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C、合伙企业运行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事务执行人按未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带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善意第三人的损失3、税负: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实行单层税负制,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利,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本身仅仅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A、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移转手续B、在企业清算前,原则上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损失应向该合伙人进行追索。(3)合伙份额的转让(重点):A、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B、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为涉及合伙协议的变更和第三人入伙的问题,所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转让合伙份额的协议转让的是持分权,自该协议生效时起受让人即取得该份额。D、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权,除非合伙协议排除了这一权利。(4)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B、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或1名合伙人单独执行C、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另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还可以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并非所有的合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A、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C.增减资D.入退伙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A、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D、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E、分别执行的,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此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托人不按照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义务: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D、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表决办法(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A、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按协议B、无协议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C、协商不成的按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负担D、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负担E、禁止保底条款: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B、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C、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D、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全部清偿债务注: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A、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例:赵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钱某个人债务7万元,钱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钱某要求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钱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些看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的债务,钱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赵某所负为个人债务,钱某不得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若赵某可以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钱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钱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赵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向入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由经营期限的,出现相应事由时可退伙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C、不当退伙的赔偿责任:合伙人不按照上述规定而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2)法定退伙: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A、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注:合伙人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
本文标题:80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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