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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要求ISO14001标准要求环保法律法规概述环保法律制度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及其要求环保标准主要环境标准介绍ISO14001的标准要求4.3.2法律与其他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1、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它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2、确定这些要求和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加以考虑。ISO14001的标准要求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家、省、市环保法律、规章制度排放标准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与环保相关的法规如:消防局、劳动局、经贸委等行业部、委、办、局)ISO14001的标准要求确定适用其他要求:公司参加或承诺遵守国际、国内组织及行业协会的环境宣言或宪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或标准公司的上级机构规定、标准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及标准相关方(居民、客户、员工)的要求ISO14001的标准要求获得渠道:政府主管部门(环保局、消防局、劳动局等)行业协会、贸易促进会等环境专业机构(认证机构、顾问公司等)传媒(报纸、杂志、网络等)上级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等相关方环保法律法规概述环境方针三大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环境法体系国家环境方针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国家环境方针总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环境三大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强化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定义:是国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协调“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体:国家、政府对象: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技术活动目的: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群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手段: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EMS现行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环境法指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体系环境法体系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环保法体系宪法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宪法环保法的立法基础,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基本法简述环保法目的和原则,确定我国环保的管理体制。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对象: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单行法目录多,内容广,可归纳为:-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法-《水法》、《森林法》环境保护行政法国务院制定我国制定了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用省(区、市)、地(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现颁布了却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法规环境标准是环境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环保标准样品标准-环保行业标准环境标准序号名称编号/版别主要内容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地表水质2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放标准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空气质量4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其他部门法规也包含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如:-《刑法》-《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国政府为保护地球环境而签定的国际公约。-《保护臭氧-蒙特利尔条约》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环保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其他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1998年11月29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篇章,批准后,才可施工。在正式投产和使用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的验收申请报告。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特例: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要交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制度适用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特例:对于蒸汽机车和其他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内贮存、处置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制度收费的计算方法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污染物的,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限期治理制度指对现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限期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法定机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制度违返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加收超标排污费罚款停业关闭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停收加收:未达标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加收5%;1979.9.13以后的新建项目,超标排污,加倍收费;污染设施不运行或擅自拆除,超标排污,加位收费;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加倍收费。限期治理制度缴纳排污费与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不免除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免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由排污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排放生活废水、废气、生活垃圾、噪音等,不需要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其他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应急准备制度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及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颁布试行版,1989年12月正式颁布,共6章47条。转载: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1997年11月1日实施转载: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废气类废水类固废类噪音类化学危险品类消防类制造业污染源废气?深圳市地区制造业污染源燃烧废气汽车尾气喷漆废气车间挥发废气粉尘等;污染源-废气类第1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5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和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0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11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第16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17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28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和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34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35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37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提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8条: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43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45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6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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