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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伟2010年9月法律法规在EMS中的应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环境法律制度我国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简介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应用说明与法律法规要求直接相关的体系要素4.2环境方针4.3.2法律与其他要求4.3.3目标与指标4.4.5文件控制4.5.1监测与测量ISO14001之4.3.2法律与其他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得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法律法规作为:(1)评价环境因素的重要性的依据之一(2)制定作业指导书的参考(3)进行法律符合性评审的标准(4)持续改进的基准(5)培训员工的教材环境保护法▲定义: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含义:环境法是一些特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法体系的层次结构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标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地方性法规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地方级国家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各层次环境法制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法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由省(区、市)、地(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他们的效力范围不一样:大致来说是法律的效力法规的效力制度的效力整体环境保护法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特别方面环境管理法环境标准法环境责任和程序法整体环境保护法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规划法;国土整治法;城乡规划法。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辐射污染防治法等。自然保护法自然保护基本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荒漠化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特别方面环境管理法: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法;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法;环境监测法;环境监理法;环境宣传教育法。环境标准法环境责任和程序法:环境行政处罚法;环境损害赔偿法;环境犯罪惩治法;环境税费承担法;环境行政执行程序法;环境纠纷处理法;环境诉讼程序法等。1)什么是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是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2)特征:★调整;★完整;★可操作。3)分类:a)地位(大法、一般法);b)作用(主导、辅导);c)阶段(行为前、行为后、发生期);d)对象(新、老污染源);e)实用范围(国家、地方、行业)。4)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a)环境管理八项制度;★b)环境标准、监测制度;★c)废物综合利用制度;★d)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e)环境保护许可证;☆f)严重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g)总量控制;☆h)环境标志。☆其中★表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表示正在建立和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荡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这是我国环境环保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是我国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所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打基础安照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效果。限期治理制度: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为防止和养活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概念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的总称环境标准体系构成a)环境质量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境基础标准d)环保方法标准e)环保标准样品标准f)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企业应提供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清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例行监测结果---自身法规符合性评价---现场作业指导书中体现法规要求---现场作业情况符合法规要求---现场人员对作业中法规要求的掌握---对相关方的管理(采购、施工及加工等)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规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修定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999年修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6年5月15日修定第三章监督管理--包含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申报登记、及限期治理等内容--城市生活污水管理--饮用水源地管理--技术引进等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31条“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待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第35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水体质量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各类水体根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分为五类(I,II,III,IV,V)--不同类别的水体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不同类别的水体所能接纳的排水水质不同;执行的排放标准也不同--各地方环保局根据水体功能要求,将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了解企业所处功能区,即可掌握企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水体分类原则——GHXB1---1999--I类: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海域参见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排放标准——GB8978---1996新、旧企业,不同标准:--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企业(包括改、扩建),水污染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水污染排放同时执行表1、表4及表5的规定不同区域,标准分级:--I,II,III类水体,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IV,V类水体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二级污染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标准--I,II类水体及III中的保护区,不再新建排污口,并实施总量控制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共13种,包括:Hg(汞)Cd(镉)Cr(铬)As(砷)Pb(铅)Ni(镍)Ag(银)Pi(铍)放射性(ß/ɑ)Bap(苯并ɑ芘)--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二类污染物包括:见标准监测要求:--采样点应有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污染比例采样装置--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修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修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第二章包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费及限期治理制度等第19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20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27条:--在锅炉的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排放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第31条:--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碳、煤渣、煤灰等,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33条:--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第五章第36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42条:--运输、装卸、贮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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