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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登记人/日期:审批人/日期:第1页共12页表单编号:TF/ER4.3.2/01版本:第1版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大气污染)NO.HY-4.3.2-01序号名称编号施行日期相关条款及概要说明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996.10.01其全篇理解并遵循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01.016.2: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苯12mg/m3、甲苯40mg/m3、二甲苯70mg/m3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a.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8.6.45.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5.96.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2.8.317.《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2.01.01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奍、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2002.01.01其全篇理解并遵循上海******有限公司登记人/日期:审批人/日期:第2页共12页表单编号:TF/ER4.3.2/01版本:第1版环境保护法规清单(水污染)NO.HY-4.3.2-01序号名称编号施行日期相关条款及概要说明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8.01.01其全篇理解并遵循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07.01同上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84号2000.03.20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噪声污染)NO.HY-4.3.2-01序号名称编号施行日期相关条款及概要说明上海******有限公司登记人/日期:审批人/日期:第3页共12页表单编号:TF/ER4.3.2/01版本:第1版序号名称编号施行日期相关条款及概要说明1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1991.01.011.1厂界噪声标准值:IⅡ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1.2.2I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14.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994.03.01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固体废弃物)NO.HY-4.3.2-01上海******有限公司登记人/日期:审批人/日期:第4页共12页表单编号:TF/ER4.3.2/01版本:第1版序号名称编号施行日期相关条款及概要说明16.《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1995.03.01第七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1998.07.01HW08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HW16感光材料废物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01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第五十八条: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0.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05.04.01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21.5号、7号废旧干电池不再专门回收2006.03.13普通的一次性5号、7号干电池将可以和其他生活垃圾一起被直接扔进垃圾筒。22.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34号2006.03.17凡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固体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2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2006.03.18其全篇理解并遵循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化学品管理)NO.HY-4.3.2-01上海******有限公司登记人/日期:审批人/日期:第5页共12页表单编号:TF/ER4.3.2/01版本:第1版序号名称编号施行日期相关条款及概要说明24.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1991.12.15第九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民防和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时,应随时报告。(四)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2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7.01.01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05.08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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