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理财规划师课件-理财规划法律基础之民事基础知识
理财规划法律基础之民事基础知识(1)知识结构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3,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5,诉讼时效6,婚姻继承7,合同基础8,信托关系9,知识产权期探网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节的、在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为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甚至是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事实(主体的行为)2,自然事实(事件和状态)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综合性权利:是指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不是十分强烈。这类权利一般有以下三个: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物权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也就是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他物权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并获其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元期权采矿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务或权利之上设定的权利。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理财规划业务中,抵押权和质权是常常被利用到的。用益物权重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不过二者也有交叉。物权(他物权—典权)典权: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双重性质的一类物权。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于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但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典权期限届满可以回赎;典权人支付典价,取得典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时人还没有赎回时,可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典权对于所有权人的意义在于,可以在不失去所有权的前提下取得长期资金的使用。期探网,二元期权:二元期权论坛:二元期权投资理财视频:=1二元期权学习:二元期权平台推荐:二元期权交流:二元期权资讯网:二元期权交易技巧:二元期权高手:二元期权视频教程: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私法上的权利。债务是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债的发生主要基于四种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权发生的四种原因(1)合同是民事主体设计、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同样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理财规划师代表所在机构与客户签订理财规划服务合同,则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即产生了合同之债。债权发生的四种原因(2)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须有加害行为,须有损害结果发生,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债权发生的四种原因(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的一方取得利益,使另一方受有损害的行为。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取得不当得利一方的债务,该债务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债权发生的四种原因(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债务。理财规划经常涉及的是合同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根据民事义务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特征如下: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2,民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分成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1,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就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共同要件)。(真实意图、完整内容、能够识别的表达)2,特别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生效:是以成立为前提和基础的。1,一般有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真实、不违法)。2,特别生效要件(如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共利益的其它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未履行无需履行,正履行中止履行,已履行按下面原则处理:1.返还财产。(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1.撤销变更权的行使。2.撤销变更权的行使时间。3.撤销变更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经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权处分行为。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债务承担。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催告权撤销权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民事行为待定的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三个条件:1.相对人的撤销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式。2.相对人应于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撤销,追认权人追认后,相对人不得撤销;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均可以实行代理。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还有一些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也适用代理,如申报行为、申请行为、诉讼行为等。不能通过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前者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后者如受约演出。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单方面法律行为。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主要选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3,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代理证书代理证书是向第三人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文件,是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代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授权行为是一种默示方式表现出来的,如商店售货员的行为。理财规划师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系代理所在机构的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系理财规划师与所在机构的工作职务关系。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的义务: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2,亲自代理的义务;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代理权的限制:1,自己代理的禁止;2,双方代理的禁止;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和诈害行为的禁止。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当然无效,通过追认可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表见代理的几种情况常见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授全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机或者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2.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全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4.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表见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因为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就应该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表见代理因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相对人也可向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即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其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得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
本文标题:理财规划师课件-理财规划法律基础之民事基础知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13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