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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生活法律1.「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臺語)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2.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能不能再上訴?3.接到判決後,如果不服判決,要多少天內上訴?4.什麼是自由心證?5.父母知道兒子未滿十八歲,沒有駕駛執照,卻讓他開車,如果發生車禍,要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6.打死狗兒要負刑責嗎?7.刑法所指的公務員跟一般人所講的公務員有什麼不同?8.未成年的國中生偷偷的用爸爸媽媽的印章,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持向電話公司申請行動電話使用,有沒有刑責?9.未徵得朋友的同意,擅自使用朋友的隨身碼通話,有沒有刑責?10.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的私生活,有沒有刑責?11.什麼叫作告訴乃論?12.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能不能再上訴?13.用分期付款的汽車可以典當嗎?14.用分期付款買的汽車,在繳完分期款之前,汽車的所有權是誰的?15.冷氣機掉下來,建築工人及建設公司要負什麼責任?16.被擄車勒贖時,該怎麼辦?17.沒收到汽車牌照稅或燃料稅的稅單時,是不是可以高興不必繳稅?18.法院如何拍賣不動產?19.政府機關變賣物品是不是仍然適用政府採購法?20.公司倒閉是不是就是破產?21.可以移動的都是動產嗎?22.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要注意那些事項?23.商家表示不追究是不是就可以沒事?24.想要還錢,債權人卻拒絕接受或找不到債權人該怎麼辦?25.討債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用任何方法叫債務人還錢?26.當你的手機出現你中獎的簡訊時,你是要高興呢?或是置之不理?或報警?27.信用卡的識別碼在那裡?28.側錄器是什麼東西?29.拷具歌星的CD專輯供自己欣賞有沒有犯法?30.原文書太貴了,拿到影印店影印,是不是也是違反了著作權法呢?31.什麼樣的音樂、影像或其他電腦程式可以從網路下載?32.人家請你抽煙時,你要不要注意香煙有沒有問題?33.駕車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倒機車,可以逃逸嗎34.駕車肇事逃逸,是不是一定是逃之夭夭才算是逃逸?35.知道自己已經有性病,卻仍與異性發生性關係,有沒有犯罪?36.在自己家裡設賭場,有沒有犯罪?37.在家裡關起門來打麻將,跟在店裡打麻將有什麼不同?38.小偷偷了東西,被主人發現,主人要逮捕小偷,小偷竟動手打人,會不會加重處罰?39.誰才有資格提出告訴?40.兒子打父母,縱使沒有受傷,兒子會不會受到處罰?第2頁41.女朋友兵變,男朋友帶著剪刀去談判,會不會構成犯罪?42.趁女同事酒醉時,強暴女同事,是構成什麼罪?43.路霸是不是真的沒法可管?44.用黃豆粉作成冬蟲夏草的形狀,宣稱是冬蟲夏草高價出售,會構成什麼罪?45.可以逆向停車嗎?46.攤眅佔用路邊作買賣有沒有觸法?47.法院的和解與一般私下的和解有什麼不同?48.小偷偷了東西,被主人發現,主人要逮捕小偷,小偷竟動手打人,會不會49.愛講人家的閒話,會不會構成犯罪?50.砸人家的玻璃窗,並罵三字經,為什麼不是恐嚇?51.什麼叫作「有他殺嫌疑」?52.出納小姐A錢是有犯罪嗎?53.租的車子可以棄置嗎?54.老闆可以隨便解僱員工嗎?55.送貨員浮報賒帳金額,把收來現金先用來付信用卡消費的款項,會不會構成犯罪?56.紅單子上簽別人的名字,妥當嗎?57.用噴效殺蟲劑噴在水上捕蝦,為什麼不可以?58.可以用健保卡換衛生紙可以嗎?59.唾液可以作為證據嗎?60.婚外情是犯了什麼罪?61.兒子不給父母生活費會不會構成遺棄?62.一夜情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63.多次援交的女性生子,誰是孩子的爸?64.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65.送貨員浮報賒帳金額,把收來現金先用來付信用卡消費的款項,會【案例1】阿強拿著便當,打開蒸籠的門,正準備要把便當放到蒸籠裡時,阿國竟搶先把便當放了進去,還推了阿強一下,阿強火大,就狠狠的撂下一句話:「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解析】(1)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之任何一種或數種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2)只要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恐嚇罪,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3)本案如阿國對阿強恐嚇的行為會感到害怕時,阿強就會構成恐嚇罪。【案例2】「榮華」是縣政府工務局的技士,因一件未按圖施工的工程,勉強同意驗收,而犯了圖利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無罪,承辦檢察官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到了十一月廿七日才提起上訴,也就是在超過上訴期間兩天後才上訴,這位檢察官的上訴效力如何?【解析】(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十天,自收受判決後起算,本案檢察官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屆滿。(2)本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就已經確定,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3)所謂檢察官收受判決,是指法院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的辦公室,並不是檢察官高興收的時候才收的時候。(4)所謂的上訴,是指檢察官的上訴書送達法院,並經法院收文的時候,不是指寫好上訴書的時候。【案例3】志明因為酒醉駕車撞到一個機車騎士,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認為法院判處五個月太重了,想要上訴,但不知道要在什麼時候上訴,怎麼辦?【解析】(1)志明對他酒醉駕車撞傷機車騎士的行為,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認為判得太重了,想要上訴,就是表示「志明」對該判決不服。(2)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要向原來審判的法院提出上訴書,所以,不能口頭聲明上訴。(3)判決書的末頁,法官姓名的後面就會記明「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所第3頁以,在判決書的末頁可以找到上訴期間。(4)但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不同,刑事案件是十天,民事事件是二十天。(5)上訴期間是自收受判決書時起算,且依民法的規定首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是二月十日收到判決書,其上訴期間應至二月二十日屆滿。(6)不過,提出上訴書要在通常上班的時間內提出,但現在法院為便民起見,晚間法警室也代收郵件或書狀,所以,只要也可請法警代收。【案例4】國華說法院判決是依自由心證,就是說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對嗎?【解析】(1)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要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就要負舉證責任,將他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提出來。(2)法院在作成判決之前,要審理,而審理就是調查證據,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是不利被告的證據,被告則要提出有利於他自己的證據,法院根據檢察官及被告答辯的證據,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3)法院作成判決,除了要依據證據外,還要適用法律,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法官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的「心證」,再適用法律作成判斷,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國華的想法是錯誤的。【案例5】「飛仔」是高中二年級的學生,剛剛滿十七歲,爸爸經營遊覽車公司,家庭富裕,家中有一部賓士轎車、一部BMW和一部越野吉普車,爸爸利用假日教「飛仔」開吉普車,「飛仔」學會了之後,找了幾位同學搭他開的吉普車去郊遊,「飛仔」的爸爸也不反對,並將鑰匙交給「飛仔」,不料,經過下坡的山路時,因操控不當掉落山谷,其中兩位同學當場死亡,另一位同學受重傷,「飛仔」也是傷痕累累,「飛仔」的父母對同學的死亡和受傷是不是要負民、刑事責任?【解析】(1)未成年人開車肇事,父母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全看父母對子女無照駕車是不是有同意而定。而所謂的同意,事實上包括明示的同意及默示的同意,明示的同意很容易瞭解,默示的同意如未成年子女拿汽車的鑰匙要開車,父母只是叮嚀要小心呵!而未積極的禁止。父母只有對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可以不必同負刑事責任,因此,不管是父母對子女的無照駕駛是明示的同意或是默示的同意,對他們應注意不能讓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行為,均要負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2)本案「飛仔」學會開車後,找了幾位同學搭他開的吉普車去郊遊,「飛仔」的爸爸也不反對,並將鑰匙交給「飛仔」,第4頁顯然是同意「飛仔」開車,符合過失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要件,當然要負過失致人於死及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二、民事責任部分(1)民法規定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如果有「識別能力」,也就是說不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時,父母要與子女連帶負賠償責任。(2)但如果父母認為其有盡到監督責任,或縱使加以相當的監督,仍不免發生時,固然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要舉證說明。(3)本件「飛仔」學會開車後,找了幾位同學搭他開的吉普車去郊遊,「飛仔」的爸爸也不反對,並將鑰匙交給「飛仔」,顯然是同意「飛仔」開車,自不能主張監督不週,當然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例6】「龍仔」要去找朋友「阿壽」路過一條小巷,一隻別人的小狗從草叢中竄出來,一直叫個不停,並追向「龍仔」,「龍仔」一氣之下,撿起一支木棍把這隻小狗打死,「龍仔」要不要負刑責?打死自己的狗兒與打死別人的狗兒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的效果?【解析】一、要不要負刑責(1)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被打死的狗兒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結果就不相同:打死自己的狗兒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打死他人的狗兒打死他人的狗兒,就是毀損他人的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狗兒的主人有沒有提出告訴而定。二、是不是就沒法可管?──不是。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氣憤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龍仔」打死狗兒,是他自己的狗兒,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案例7】「榮豐」是在為各大學辦理招生考試的大考中心的研究員,因對數學有獨到的教學方法,而被一家升大學的補習班網羅去作名第5頁師,被立法委員知道後,在立法院質詢教育部,要教育部查處,教育部報告說:「經過他們研究,大考中心雖然是財團法人組織,但是大考中心是受大學之託辦理招生試務,教育部又授權大學辦理招生,因此,陳某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如果查出有妨害考試或者有洩密的行為,教育部將會主動移送主管機關法辦。」「榮豐」是刑法所指的公務員嗎?【解析】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公務員,大體上是指拿公家薪水,朝八晚五,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這類的公務員大多是考試及格,依法派任的公務員。但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指之公務員,則是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縱使是機關的臨時員工或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銀行或國營事業的員工,只要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果有貪污的行為時,就有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案例8】哲明是國中二年級的學生,想要擁有一支行動電話,多次向爸媽提起,但爸媽都說年紀還小,專心讀書就好了,不需要行動電話,一直不同意哲明申購行動電話,哲明心想要徵得爸媽的同意實在不可能,因此,乾脆用爸媽用來收掛號信的印章拿去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哲明有罪嗎?【解析】(1)哲明才十四歲,是未成年人。(2)未成年人與電話公司訂定購買行動電話之契約,事先必須經過他父母的允許,才能發生效力。(3)哲明未徵得父母的同意,用他父母用來收掛號信的印章拿去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表示經過父母的允許,是偽造他父母同意之文書,所以,是犯了偽造文書罪。(4)但要附帶討論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因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不罰,故如哲明雖是虛歲十四歲,但未滿十四歲時,依前述刑法的規定,是不必受刑事處罰的。(5)但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少年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所以,哲明盜用印章的行為,仍屬於少年事件管轄之案件,少年法庭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處理,或裁定予以訓誡或假日生活輔導等保護處分。【案例9】雅雯和甜甜是好朋友,雅雯有一次走在街上,看甜甜打電話,沒有投幣,也沒有插入電話卡,就通話了,覺得很好奇,就問甜甜怎麼能夠通話,甜甜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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