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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DOC9(1)
1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蔡祖根本文阐述了国外饮用水法规和标准的启示,全面列出了我国现行相关的饮用水法规和标准,重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修订内容。一、概述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一)饮用水卫生工作的法律依据法律赋予卫生系统饮水卫生的工作职责是:对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对水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监督和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对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等。上述工作均应以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为依据。法律还规定:如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饮用水的重要性及其严峻形势叠显饮用水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1.饮用水的重要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水约占成年人体重64.7%,是维持正常生理机能所必需。水的生理功能:参与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参与体内代谢及代谢产物的排泄;参与体温调节;其他:保持关节、肌鞘器官润滑和柔和等。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疾病:介水肠道传染病;化学污染水致急慢性中毒;有机污染、农药、藻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的污染,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威胁。水与生活质量关系:充足的、安全卫生的供水用于沐浴、洗衣、清洗餐具、环境清扫,提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质量,减少疾病传播。住宅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居民,其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是室外取水和用厕居民的1/5。2.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饮用水地表水水源95%受污染;自来水厂传统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和藻毒素、环境激素;管网污染:陈旧老化、渗漏率高,出厂水→用户自来水龙头,水质不合格率增加20%左右;二次供水污染:高层水箱、蓄水池不清洗消毒,水质安全得不到保证;桶装水、家用净水器管理不当致二次污染;管道分质直饮水尚未规范化管理。鉴于饮用水如此重要,又面临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更叠显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3.依法治水的依据法律,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法;规定了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人们违反行为模式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加强饮用水的法制化管理,依法治水,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饮用水水质。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一)国外饮用水法规各国均十分重视饮用水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较完善的为美国《安全饮用水法》SDWA(SafeDrinkingWaterAct)。国外饮用水法规发展的以下特点可供我们借鉴:1、饮用水的污染、民众的关注,使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日臻完善。2如美国1969年调查1000个社区,41%饮水水质不达标;1972年新奥良河检出36种有机化合物;1974年发现饮水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THMs),引起民众对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极大关注,迫于压力,美国国会于1974年颁布SDWA,于1986、1996年二次修订,使饮用水法规标准日趋完善,水质改善提高。2、从水源水—水龙头—水杯子一体化法制管理即水源水、自来水厂、管网、二次供水至居民家水龙头,一直到端起水杯子可能影响水质的各个环节,均有标准和行为规范,实施一体化法制管理。3、饮用水标准是饮用水法规的核心,饮用水法规为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我国饮用水法规至今尚无诸如美国那样法律层次高、完整、专业的饮用水法。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已向全国人大呼吁加强饮用水立法,尽快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但当前更重要的是:应认真学习、重点掌握、充分运用我国现有的与饮用水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1.我国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法规饮用水法规的内容在宪法(母法)、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颁布)、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地方行政法规(省、较大市人大颁布)、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省、较大市政府颁布)中均有相关条款。现行常用的适用于全国的有基本法律1个,一般法律5个,行政法规6个,行政规章3个(详见表1)表1我国现行常用的安全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截止日期:2005年6月28日)序号类别名称相关内容(条款)发布部门日期发布/修订实施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八届五次会议修订1979.7.10/1997.3.141997.10.12一般法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二十九、四十二、五十三、五十五、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三、七十九条1989.2.21/2004.8.281989.9.1/2004.12.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四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1989.12.261989.12.26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四、二十条1996.5.151996.5.15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1995.10.301995.10.30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三十三、三十四、五十二、五十四、六十七、六十八条1988.1.21/2002.8.291988.7.1/2002.10.13行政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十、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五十、六十六条1991.10.43.2城市供水条例第一~三十九条国务院颁布1994.7.191994.10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三十九条2000.3.202000.3.2033.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1993.8.11993.8.13.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1990.6.41990.6.43.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六章五十四条2003.5.122003.5.124地方行政法规(省和较大市人大颁布)略5行政规章5.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三十一条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第53号令1996.7.91997.1.1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二十七条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7.101989.7.105.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一~三十八条建设部1999年第67号令1999.2.31999.5.16地方行政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颁布)略2.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作者注:指霍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水密切相关。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1)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第三条)。该法规定的传染病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其中甲类的霍乱,乙类的病毒性肝炎(甲肝、戍肝)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丙类中的感染性腹泻,其中传播途径之一,可借饮用水传播,为介水传染病。(2)传染病防治由各级政府总负责(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介水传染病(第十四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控制疫情(第四十条);政府失职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3)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四));依法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七十三条);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4.行政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7月9日第53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国一部专业的饮用水行政规章,基本上体现了水源水—水杯子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高层次法律的新规定,其中个别的内容会有所变动,应注意正确运用。(1)规定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三条);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六条);对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第八条、第十七条);对饮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设饮水卫生监督员和聘任饮水卫生检查员(第二十三条);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水卫生管理4工作。(2)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四条)。(3)饮用水水源:设置保护区,严禁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设施和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第十七条);违反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4)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六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七条);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符合卫生要求(第八条);建立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饮水卫生管理(第九条);水质必须净水消毒,水质检验,并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从业人员体检、传染病患者调离,卫生知识培训(第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条)。(5)二次供水:设施、材料不得污染,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清洗消毒,保证水质,清洗消毒人员体检、培训(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水质不合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第十二条);卫生安全评价和卫生许可的程序(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7)饮用水污染事故: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上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发现污染事故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及时报卫生行政和疾控中心(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8)几点变动:①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继续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项目必须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2004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②经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第十四条)。③分质供水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该办法第二条已明确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文件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今后,我们仍应关注卫生部对饮用水卫生法规解释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文件,以便正确应用。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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