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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研究姓名:高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王子正20071101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高阳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唐钊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研究2006网络是发展网上交易的基础,网络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在网络的发展过程中,技术的进步和法律规制都是十分关键的,电子签名就是与网络的迅速发展息息相关的。电子签名是现代信息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专业识别和验证方法,它为网上交易和网上业务管理提供安全保障机制。早在1991年,美国律师协会信息安全委员会开始着手拟订《数字签字示范法》。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国的政府以及学者都对电子签名的定义、特点、作用及法律地位作了诸多探讨并对电子签名与网络安全及经济发展的关系作了分析。而作为我国网上交易安全的保障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是在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的发展需求下被制定的。2004年8月28日,被称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是迄今为止实现电子文件管理法制化和认可电子文件法律效力最基本的依据和最重要的法律保障。自2004年《电子签名法》在十届人大通过以来,国内似乎已经涌现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的热潮。电子签名虽已立法,但电子签名所涉的法律问题有待厘清,对于《电子签名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全文共29000余字,除导言和结语外,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签名及其应用。按照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另外,作者在这一部分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的联系和区别作了分析。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在立法过程中曾围绕法律名称、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三个方面发生过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应制定的是《数字签名法》,有人认为应为《电子签名法》。作者在这一部分还介绍了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所具有的优势和电子签名的应用。第二部分,电子签名立法及《电子签名法》特征。这部分包括了联合国、美国、欧盟和亚太一些国家电子签名立法及我国立法状况的简要介绍。我国《电子签名法》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因为《电子签名法》本就是技术性较强的法律,不能低估当今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和效应。电子签名涉及并依赖的高新技术正处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在不久的将来,现在看来是先进的技术,很快就会变成落后的、被淘汰的技术。由于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电子签名法》。这一部分重点在电子签名法的法律特征分析,国际性和技术性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两个重要特征。电子签名也是签名的一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功能基本是等同的。但由于其表现形式、依托的技术手段、保管和使用都迥异于传统签名,表现出超强的技术性,因此《电子签名法》也是一技术性很强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本来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所以其一开始就打上了国际性的烙印。第三部分,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条是《电子签名法》的核心,确立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不仅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对于电子政务活动,《电子签名法》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排除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第四部分,电子签名中的认证问题。中国的CA认证起步较晚,全国各地CA认证中心有行业性的,还有地方性的,中国的CA市场本就不大,又要面临国际CA巨头的掠夺,这么多认证中心根本就不可能维持下去。这部分着重分析了电子认证的法律规制。第五部分,电子签名法律责任。《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和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追究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部分,电子签名技术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由于《电子签名法》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障碍,提高技术,完善《电子签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十分重要。2.期刊论文袁保华.梁俊有电子签名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4)就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的有关法律问题从概念、特征、使用范围到法律效力、认证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的电子签名立法提出了建议.3.学位论文丘彪山电子签名法律问题探析2002作者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电子签名国际立法动态的角度出发,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专论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立法实践及经验,在导师的指导下,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力、认证制度及电子签名立法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有一定深度的探讨,并得出如下结论:一、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签名法律进行修订,或另行制定新法,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调整和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二、建议我国电子签名立法应遵循: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结合我国国情;安全;技术中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市场导向;促进交易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循序渐进建设我国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本文认为,应对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同时应放眼前瞻,积极研究国际立法动态和趋势,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科学规范我国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加速电子签名信用安全体系建设,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4.期刊论文张海燕.郭荣.ZHANGHai-yan.GUORongEDI合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问题-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3)电子数据交换(EDI)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是国际经贸不断深化与科技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探讨EDI合同应用中产生的电子签名有效性及电子认证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5.期刊论文李有星.周洪梅.LIYou-xing.ZHOUHong-mei论网络银行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05,22(3)网络银行的发展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探讨了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网络银行客户隐私权的保护、网络银行与票据法律制度的冲突、网络银行的监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网络银行的法律责任等网络银行的核心法律问题.指出通过电子签名等立法、加强监管、规范网络银行行为、加强网络银行技术标准来保障网络银行的安全.6.学位论文牟文华电子通关中的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2003电子通关的过程自始至终是电子数据的应用过程.目前,中国没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山于电子数据的无线性,电子通关中的电子数据不存在传统的书面形式,无法进行传统的签字或盖章,电子数据也不存在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原件;现仅有《海关法》承认电子数据报关单是合法的申报方式,而没有对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定作出规定:实践中应用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但法律并不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综前述,在中国,电子数据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没有把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的范围,说明电子数据不具有作为证明的合法性.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归属上,不宜将其简单地归入现有证据的种类,而应当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可称为电子证据.该文认为,解决电子数据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该文仅重点分析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原件、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的根本办法是立法,全面确认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权宣之策是对现有相关法律(如《海关法》、《合同法》等)进行修订或进行司法解释,重点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签名(盖章)、原件问题,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承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7.期刊论文章丹.李风华.傅万明.ZHANGDan.LIFeng-hua.FUWan-ming电子签名在电子病历中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医学研究生学报2007,20(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病历应在医疗活动中作为主要的信息源取代纸张病历,并提供超越纸张病历的服务,但由于受技术、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现实使用的电子病历仅是电子版的病历而已.新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病历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要求,肯定了电子病历的证据价值,提出电子病历适用电子签名法,并明确了何谓可靠的电子签名,为医疗机构已开展电子病历的研发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8.学位论文路彦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的研究2001作者通过对电子商务及其涉及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广泛的材料收集,从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的工作原理及实际应用到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入手,重点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数据电讯、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以及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理论结合实际,对现行有关国际公约、国内立法进行研究,提出质疑,引发讨论,并提出有关立法建议.9.期刊论文张卫星.桂平.方浔票据电子签名法律问题初探-武汉金融2009,(12)票据法自实施以来,票据的发展走上了一条规范化的道路.但十多年来,票据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在一些方面已经落后于票据行业发展的现状,本文就票据电子签名效力的问题进行探究,分析了票据电子签名的发展现状以及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并提出解决建议.10.学位论文尹楠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2006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出现了,并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电子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合同各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本文对电子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概述。电子合同是指以交易为目的,通过计算机和因特网订立的以电子记录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具有虚拟性、广泛性、电子化、信息传递即时化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点。从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来看,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来看,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当事人本人订立的合同等。第二部分,作者认为电子代理人不同于传统的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发生错误时的责任由本人承担;分析了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并谈论了电子签名法律中的“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第三部分,作者详细论述了履行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适当履行原则,分析了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地方。作者认为在承担电子合同责任时应考虑到免责事由。第四部分,作者认为电子合同的证据既不是书证,也不是物证,也不同于视听资料,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分析了电子合同争议中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第五部分,作者综观了国内外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未来在电子合同的立法方面要敢于立法,并重视司法实践。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4e5181d8-7e88-4075-8c71-9e09006e56b6下载时间:2010年10月8日
本文标题: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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