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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培训材料(法律法规部分)云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孙斌电话:0871-3011429•(一)电力法•(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三)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四)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一)电力法一、法的基本知识•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一、法的基本知识•2、法的特征•第一,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政权意志,并同时体现了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社会公正的目标价值。•第二,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法的基本知识•3、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3个方面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它是法律中最实质的东西。二、《电力法》•1、概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经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6年4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电力的法律,标志着我们国家的电力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新阶段。•1、概述•电力法共分10章75条,分别为: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和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学习总则、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和法律责任4个部分。•2、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维护”3者(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换句话说,这4个方面的活动都要严格执行电力法。•2、总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2、总则•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以前指的是“国家电力公司”,现在指的是“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南方电监局、昆明电监办)•3、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点非常重要,体现了国家对电力掌控。电力是国家的基础工业,是工业的先行兵。国家制定一定的经济目标,为完成这个目标,需要电力的保障。所以电力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家总体规划。•3、电力建设•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这条规定,首先肯定了投资者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次又根据电网的特殊性,限制了所有权。只有在不对电网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才有完全的所有权。•3、电力建设•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这条是对第十条的说明,体现了国家对电力建设的掌控。•4、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这里要注意对电网运行总共是6点规定,对电力生产只有3点要求。•4、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说明安全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性。指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性质。同时提出对设备定检为法定任务。•4、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这条确定了我们国家对电网管理总原则,关于这样规定的必要性,我在《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里再说。•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并网,并网要符合条件,并网以后要符合第21条的规定。•5、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这也是俗称呼的“三电”。(“三电办”是政府部门,它具有管理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职能)•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条规定限制了自由竞争,但是保障了国家电力投资的安全性。•5、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这里要注意只有3类原因才可以中断用户的供电,而且要事先通知。(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3年2月19日经国务院13、23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共8章33条。1、总则•第2条,明确电网运行的3个原则,安全优质经济。指出电网调度机构的职能为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4条,强调了电网运行的原则为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这里要注意这是针对电网运行,不是电网管理。统一调度是由电力生产的以下特点所决定的:•a、发电供电用电同时完成。电力不容易大量储存;1、总则•b.电力负荷随时间在不停的连续变动,有规律也有随机性,要求电厂也应及时调整;•c.电力产品品种单一,是无形但可测量,基本质量指标是电压(110kV母线+7~-3)和频率。频率(±0.2HZ)超过规定值,会对发、用电设备,产品质量等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甚至威胁到电网安全。同样,电压太高或者太低,对设备和电网都很不利;1、总则•d、电网覆盖面积大,随时随地都可能因为自然原因,设备原因或者人为原因引发事故,如果事故能不迅速消除,往往会迅速扩展,涉及面大,后果严重。“统一调度”定义•指由一个调度机构来统一编制和实施全网的运行方式,包括发电和检修;统一布置全网性安全稳定装置和保护;统一指挥电网的操作和事故处理;统一部署和指挥电厂的功率调整;统一指挥电网的频率电压调整等。“分级管理”•又由于电网是依电压等级分层,依地域分区的一个大系统,统一调度不可能包揽一切工作,就需要分级管理。这样可以调动各级调度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2003年8月14日美国东北、中西部和加拿大东部联合电网发生震惊全世界的大停电事故。•8.14事故原因之一:没有统一调度的机制,各地区电网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换,因此在事故发展过程中,无法做到对事故处理的统一指挥,导致了事故蔓延扩大。•8.14事故损失负荷及造成的影响•停电负荷约6180万kW,美国某些地区停电达4天,加拿大安大略省部分地区最长停电时间达一周多。美国停电损失估计约40~100亿美元,加拿大经济损失估计约23亿加元。2、调度系统•第9条,明确调度系统和调度机构的区别。调度机构指的是5级调度,调度系统包括调度机构和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调度系统成员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第11条,调度系统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证上岗。3、调度计划•第十二条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4、调度规则•第二十条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遇到危及人身及设备的情况时,值班人员可以按照现场规定处理,然后立即汇报调度机构值班人员。5、调度指令•第五章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当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时,应该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执行或者撤消。下级调度系统责任人对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候,应该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干预调度,调度有权拒绝干预。6、罚则•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未经调度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计划执行•不执行有关检修计划的•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三)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2009版)1、调度管理制度•第4条云南省内与云南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云南电网区域外接入云南电网并接受云南电网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以及进行与云南电网调度管理有关工作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程。1、调度管理制度•第7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集控站(包括电厂远程集控、变电站集控等)属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形式。1、调度管理制度•第8条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1、调度管理制度•第11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用电需求。1、调度管理制度•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调度管理制度•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1、调度管理制度•4.遵循国家节能、环保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协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第15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第17条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1、电厂内相关设备的调度管辖划分和管辖模式由电厂涉及的相应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确定。•2、500kV及以上变电站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设备,由省调管辖;220kV变电站和站内设备的管辖范围,由省调根据电网调度运行需要划分;110kV及以下变电站由地调负责划分。•3、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和发电厂并网线由省调管辖。220kV直馈线路、110kV及以下线路由相应地、县调管辖。•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及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上与电网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一致。•5、厂、站内除相关调度机构管辖以外的设备由厂、站管辖,一般为厂用电系统,站用电系统,直流系统,监控系统,水工和热工等辅助系统。•第21条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可接令人”的岗位技能培训由本单位负责,受令资格的培训及考核由相应调度机构负责。•第23条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书面报告相应调度机构。•第24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可接令人”为下列人员:•1.地调调度员。•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及同等岗位职责的值班负责人。•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技术负责人、值班长。•4.新设备投产联系人。•第25条“可接令人”在值班期间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第26条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发电、供电、用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权限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第27条未经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第28条在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回令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和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回令。•第29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当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
本文标题:电网安全培训材料(法律法规部分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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