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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监理概论9相关法规及规范
1监理工程师执业考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9.相关法规及规范【考试大纲】熟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7)。9.1重点难点分析法规知识的考点主要集中在与监理工作很相关的法律条文,本章主要简要介绍这些条文。在监理概论中已讲述了的知识点,在此不再赘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知识点,在条例中介绍。9.1.1建筑法(掌握)9.1.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延期开工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施工中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9.1.1.2从业资格1.企业从业资质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等。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9.1.1.3承包(1)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9.1.1.4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9.1.1.5建筑安全生产(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3)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9.1.1.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4)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9.1.1.7监理单位违反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如表9.1所示。表9.1监理单位违反建筑法的规定3责任形式行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串通并弄虚作假√√√√√√转让监理业务√√√9.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掌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9.1.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6)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9.1.2.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9.1.2.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照资质许可依法经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关系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质量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质量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形式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49.1.2.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1.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保修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质量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①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②质量保修期;③质量保修责任;④保修费用;⑤其他约定等五部分内容。2.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9.1.2.4罚则1.超越资质等级或承担业务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2.非法挂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转让监理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严重质量责任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4.关系未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注册执业人员过错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9.1.2.5附则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
本文标题:监理概论9相关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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