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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秦琪一、税务稽查法律规范按法律渊源如何分类?效力等级分别是怎么样的?四种分类: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划分税收法律:直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征管法)其它相关法律;在主要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能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刑法、行政处罚法)2、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划分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程序法:规定实现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程序(税收行政管法、行政诉讼法)3、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普通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人、一般事,在一般情况下普遍有效(刑法)特别法: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有效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法)4、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和层次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地方性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实体法的基本要素: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3、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有按次征收,按期征收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6、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7、税收优惠: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法的渊源,又称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二、税务稽查法律的适用原则有哪些?1、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刑法的区别)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生效实施)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还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立法法》第八十六条(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5年。计算:从行为发生之日(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起计算。连续与继续: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行为,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偷税)继续行为,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逃避追缴欠税)四、税款的追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的责任:1、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2、执法行为违法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主体五、税务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力和义务?税务机关的稽查职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一)权力:1、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稽查人员的检查权,主要包括账簿检查权、经营场所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纳税情况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2、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稽查案件时,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3、根据细则第八十六条,在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二)义务:1、履行法定程序的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程序、告知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等)法定程序必须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映,因而该义务要求必须规范使用税务稽查文书。2、回避义务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实施回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3、保密义务1)被检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被检查人的银行储蓄存款、在生产、经营中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和经营管理方式,如在生产经营中的一些独到的资源配置方案和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2)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4、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纳税人在税收保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六、纳税人是否可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指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税收抽象行政行为:静态意义上指税务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动态意义上指税务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例如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行政诉讼: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复议前置、选择性复议七、纳税人是否可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复议申请?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12项)(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的行为。(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案例:2004年2月,某市国税局(县级局)管理科接到举报,该市某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某到企业检查。该企业称其会计不在,要求第二天提供相应资料。第二天,李某又到该企业,但会计以种种非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纳税资料。后经核定,该企业应纳税额20万元,李某责令其2月20日之前缴纳。2月14日李某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并将公司资产进行低价转让。李某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该企业价值20万余元的商品,并于2月16日委托李某较熟悉的某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5万元。2月20日,该企业缴纳税款20万元,对税务机关的扣押措施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某市国税局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帐户资金情况?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5、对该企业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如何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细则》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甲县国税局根据查明某私营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情况,遂于2008年1月20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10日内缴纳税款36000元,滞纳金1800元。该企业不服,事隔3个多月后向上一级国税局乙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次日,该企业以甲县国税局为被告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请问,对于该案,应当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解答思路:1、(1)国税局不应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其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由稽查局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2)李某在税务检查前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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