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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姓名:翟倩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魏纪林20081101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作者:翟倩学位授予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先林.潘志成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政策主张——日本《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介评-电子知识产权2008,(1)介绍和评述了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发布的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该指南提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私人垄断和不合理交易限制以及不公正交易行为的角度分别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排除限制行为进行了分析.2.学位论文刘义程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研究——以专利权的拒绝许可为中心2006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因此,在反垄断法上,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从而限制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本文就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这种涉嫌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从学理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探讨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规则,并就如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以丰富和完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同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及将来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和具体的参考意见。本文认为,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而言,授权与否的决定自由是其核心的权利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知识产权人的拒绝授权并不具有不法性。但当知识产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可能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也就有介入的必要。然而,对于具体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则始终是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也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适用的难点。本文即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四类方式入手,探讨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违法性的相关法律规则,以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违法性的认定提供一些指引。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法律救济方面,本文认为主要途径是课以知识产权人强制许可的义务,包括积极的强制许可和消极的强制许可方式——通过法院拒绝颁发禁止令的方式以达到限制知识产权人垄断市场的目的。在结构上,本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许可、知识产权许可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主要对许可、知识产权许可及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概念、性质、特点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一简要介绍。第二章《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判定》是本论文的重点。该章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两大类型出发,分析其各自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违法性认定上,笔者认为,对联合拒绝许可、附条件拒绝许可、排它性交易等拒绝许可方式,传统的反垄断法原理足以提供理论依据,但对单方的纯粹拒绝许可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要引入“关键设施”理论、推定合理及其反证等理论及方法进行考察和论证。第三章《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法律救济》主要介绍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后的法律规范措施。本文主要考虑的是救济层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手段是强制授权,包括正面的强制许可和拒绝颁发禁止令。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问题探讨》主要剖析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所遇到的垄断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方案。第五章《结论》主要总结本文的观点。3.会议论文张伟君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以及与反垄断法的关系2002如果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理解为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一种独占性支配权,这只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准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的本身属性,而并非其特征,也不是其垄断性的表现.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和易受侵害,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趋于强化的,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属性无异于否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是在反对垄断和特权的背景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本身从来不是反垄断的目标;说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也不确切.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法定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4.学位论文曾辉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006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暂,虽然近一、二十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新形势下,我国还面临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课题,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而另一方面,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更是尚未真正起步。尽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目前还不是非常突出,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渐明显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类行为在我国将有产生和蔓延的可能。①如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如何规则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我国现在所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为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展民族经济,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是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要对其进行面面俱到的论述则远非是一篇硕士论文所能完成的任务。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提出了一些肤浅的、初步的、尚待验证的构想和建议。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当前,由于知识产权滥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因此,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进行再论述是很有必要的。论文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双重属性,进而讨论了知识产品的产权设计,最终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在于知识产权本身对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滥用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利益平衡的破坏,是对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违反,也对自由竞争构成了限制,因而,必须对其进行规制。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相对应,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也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知识产权本身的规制,二是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制,三是竞争法的规制。在竞争法的规制中,笔者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第三部分论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文章首先对反垄断法做出了必要的说明,进而论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指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是一种既统一又冲突的关系。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垄断性的否定,而只是对其外部负效益进行必要的监管。文章又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产权本身和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局限性,论述了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特点,最后指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有着其他规制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有着重要意义。论文第四部分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笔者选择了美国、欧盟和日本三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滥用触犯反垄断法的认定原则和认定程序以及反垄断法的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中的各具特色的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三者的共同特点。论文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现状,并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从严格、完整的意义上来说,甚至还近乎于空白。进而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应当进快出台反垄断法,并在反垄断法中对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反垄断法中还应该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并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个人进行反垄断诉讼。其次,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由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制定专门的规章或指南。在规章或指南中首先必须明确知识产权问题适用反垄断法的原则,然后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做出规定。具体的认定程序上,可以采用申报的方式。5.期刊论文张伟君.ZhangWeijun滥用知识产权在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含义——对欧盟在TRIPS理事会提出的质疑的回答-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并且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能适用该法,即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前提要件.这意味着依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前必须认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前提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认定事先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是行使知识产权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6.学位论文彭丽萍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2009近年来,随着我国有关知识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已成为各国公司维持其垄断地位的新武器。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肩负着完成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又面临在新世纪与发达国家展开新竞争。其间,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如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有权,也正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维护我国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如何运用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都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br 本文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了粗略的探讨。主要分五个部分:br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从三个方面介绍,第一,知识产权反垄断限制问题的提出;第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连接点;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br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对立统一关系:本章从三个部分分析了两者的关系,先分析了两者的对立关系,然后分析两者的统一关系,最后分析了两者之间应如何寻找平衡。br 第三部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章从三个方面介绍,第一,要正确区分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行为;第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第三,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不足。br 第四部分,美国、欧盟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第一节,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第二节,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br 第五部分,对我国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别从知识产权法自身的规制、民法与反垄断法的外部规制进行了分析。7.期刊论文康佑发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之立法探讨——以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为视角-科技与法律2008,(1)知识产权系私权,给予其专有权保护具有合理性;知识产权外部性问题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得以理性设计.知识产权易滥用性导致反垄断法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过于抽象、原则,不足以胜任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责.我国应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做法,另行制订专门的、确定性比较高的行政指南或规章,明确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白色、黑色及灰色条款的范围.8.学位论文王宇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立场2008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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