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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姓名:潘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崔立红20060315论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作者:潘峰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7条)1.学位论文王君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研究——从专利制度与植物品种权制度的比较出发2007转基因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应用彻底改变了植物品种的生产方式。由于掌握了自然界的遗传密码,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培育出前所未有的新型植物。与传统的植物品种相比,转基因植物已经远远超出了自然进化的范畴,是人类技术的产物,应当得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前世界各国对转基因植物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专利法保护模式和专门的植物品种法保护模式。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基因技术比较先进,大多采用保护力度较强,保护水平较高的专利法模式,而生物技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采用对育种者权利限制较多的植物品种法对转基因植物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对这两种制度模式作比较,分别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认为相比较植物品种法,专利法无论在法律适用还是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方面都更具优势,因此主张将转基因植物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由于转基因植物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同于工业领域的技术发明,因此转基因植物能否成为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在国际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论。对此,笔者通过获得专利的实质条件来对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出的植物已经克服了传统植物品种获得专利保护的障碍,完全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保护客体。转基因植物的培育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我国目前对转基因植物的保护仍然只采用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进行,无论在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力度上都与发达国家有着显著的差距,无法充分保障育种者的受益权,也不利于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将转基因植物纳入保护水平较高的专利法体系.2.期刊论文宋霞.朱震宁.卞影植物品种权评估问题研究-金融经济(理论版)2008,(4)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作为连接育种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纽带,己成为科研单位、种子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然而,我国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才揭开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帷幕,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从此品种权申请教量增势迅猛.植物新品种权是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产权交易,实现产业化,才能真正体现法律保护的作用,而植物品种权的评估则是品种权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一环3.学位论文闵磊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2006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或称育种者权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技术的出现使人类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上有了更有效的方法和工具,某种程度上人类已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设计和获得新的植物品种,这种应用就得到所谓的转基因植物。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传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迫使人们重新思考专利制度和植物品种权制度两者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制度上进行选择和协调,以对转基因植物提供更完善,更科学的保护。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对转基因植物带来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欧美的应对措施提出了一些对策。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除了对相关的技术背景知识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外,还介绍了转基因植物在农作物育种及社会经济生活上带来的巨大成就和贡献;并论及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问题和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为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广泛涉及生态健康和伦理因素的社会问题,所以,这里实际上讨论的问题是公共秩序或伦理道德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作用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不能无视“公共秩序”原则的存在,但“公共秩序”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由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来解决的问题。一项发明不能因为其存在有损公共秩序的可能性,或确实存在有损公共秩序可能但同时还有其他非损害公共秩序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就不对其提供保护。至于如果这样的发明得到了知识产权后,其能不能实施或实施是否要有什么限制措施,则只能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去处理。在现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实践中,一般是如果发明本身的目的就在于危害“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才不给予保护。至于发明危害的控制则不是知识产权法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要涉及的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以及一些国家与植物品种保护相关的专利制度。首先介绍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UPOVC)的建立,这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的有关制度自成体系,与专利制度并存;接着简要介绍了美国对与植物品种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有三种形式:植物专利、植物品种权、实用专利;而欧洲国家大多是UPOVC的成员,最初大多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法,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但为应对转基因技术在植物育种上应用后出现的新问题,在不改变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其也表现出灵活地处理方式;然后详细阐明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特征、保护范围、内容等等,并比较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专利制度的主要区别所在;本部分最后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就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及其影响,特别是对技术措施保护和法律保护这两种保护途径间的相互关系作初步的探讨,并对我国如何应对提出建议。首先介绍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技术措施,如终止子技术、T-GURTs技术;接着着重对其社会影响,如对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其对传统的农民权利的破坏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技术措施保护与法律保护间的关系作了初步分析。技术措施对于保护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是有效和必要的,但不应当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本部分最后对我国的相关应对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当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争取应得的权益,趋利避害。对于转基因植物,既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注意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作为一个基因资源大国,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基因资源的国际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农民权的实现。本文的最后部分,即第四部分着重分析和评述了美欧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模式演变和特点及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是三种保护方法,三种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其中,“实用专利”可以覆盖包括植物品种在内的任何植物发明,而《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分别保护通过无性和有性繁殖方法获得的植物品种。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最后对在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基因工程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植物品种的培育和改良的今天,我国如何适应生物技术时代对法律保护的要求,如何选择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模式提出了建议。4.学位论文袁瑞珍论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选择2007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199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①,经过7年的实施与发展,目前已初步开乡成了比较完整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步伐却更快更大,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出.了挑战,发达国家给我们施加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对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给予肯定,有意促进我国加入UPOV1991年文本公约,更加有效地保护育种者利益,也为了我国种业的发展,加强国际交流,本论文梳理了当前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一些理论与实践成果,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itonalUnionforProtectionofNewPlantVarieties,UPOV)所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ProtectionofNewPlantVarieties)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为背景,探讨了我国在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状况以及对我国农业所造成的影响,从而阐明了我国植物品种权目前的保护现状。同时分析比较了78年文本和91年文本的异同,讨论了在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及发展趋势并进而就我国所应采取的法律和政策选择给出建议。文章包括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重点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阐述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并且探讨了目前植物新品种研究的热点问题。论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写作意义以及比较新颖的观点,从而为全文的叙述展开铺垫。第一部分概述,主要研究植物品种权的基本理论。首先,在阐述植物新品种的生物学概念和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界定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概念,并且论述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含义,即为符合法律意义的新的植物品种提供保护,从而保障育种者的权利;接着,在上述植物新品种概念的基础上,根据产生植物方式的不同,界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象的范围,逐个分析有性繁殖的植物、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发现的野生值物、转基因植物各自的特点及受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为了更好的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植物新品种,介绍并评析了当前国际上使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认定标准——植物品种登录和DUS测试体系,在评定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时,采用DUS测试体系,能比较准确的加以认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积极申请品种国际登录,以获得更多的品种认定权,这样有利于鼓励育种者培育新的植物品种,从而促进我国种业的发展。其次讨论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经济的作用即新品种保护的意义:第一激发育种者的育种欲望,增加优良品种的总体数量,第二有效地推动了育种行业的市场化,促进种苗的推广,第三给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框架,促进了国际种业的发展。最后介绍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入手,探讨了从不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到各国争先提供保护,再到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统一标准保护的进程及法理依据。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的评析。首先介绍了我国《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对一些重点概念作了廓清,并作了简要评析。我国的规定达到了公约78年文本的要求但与91年文本的规定存在差距。接着分析研究了《条例》实施后对我国种业的积极效应以及当前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积极效应主要体现在提高了农产品竞争力,推动和规范了种子产业的市场化,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等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制度建设需要加强和制度效应发挥欠缺两个方面。第三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又分成两个小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小部分结合国内外的已有研究成果介绍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并论述了其发展趋势。重点是例证分析了英、美两个主要的欧洲大国及日、韩两个主要亚洲国家的保护现状并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78年文本和91年文本作了比较分析。因此得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一样正在走向国际化,《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91年文本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大势所趋。接着第二小部分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态势及应当采取的对策。笔者通过当前云南花卉种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现今品种权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总结得出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必须尽快与国际接轨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论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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