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社交网站,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社交网站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其一,社交网站参与者主体规范问题;其二,社交网站参与者本身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其三,社交网站参与者因发布或转载信息所产生的法律问题。1社交网站的由来与兴起社交网站(英文简写SNS,全称SocialNetworkingServices),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从其特点来看,作为新兴互联网应用,其既具有传统互联网的特点,比如信息海量、注重互动等;也有一些新兴、独特的方面,比如其信息交互的方式以及用户基础与传统互联网应用有一些不同之处。事实上,早期在互联网上也有很多支持用户互动的服务,例如BBS,新闻组等。不过,早期社交网络的服务网站呈现为在线社区的形式。用户多通过聊天室进行交流。随着Blog等新的网上交际工具的出现,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上建立的个人主页来分享喜爱的信息。2002年至2004年间,世界上三大最受欢迎的社交网络服务类网站是Friendster、MySpace、Bebo。2005年,MySpace成为了世上最大的社交网络服务类网站。传闻当时其页面访问量超越了作为著名搜索引擎的Google。2006年第三方被允许开发基于Facebook的网站API的应用,使得Facebook随后一跃成为全球用户量增长最快的网站。众多网站随后开始效仿开发自己网站的API。社交服务网站的发展验证了“六度分隔理论”(SixDegreesofSeparation),即“你可以通过不超出六位中间人就能与世界任何人相识”。个体的社交圈会不断地扩大和重叠并最终形成大的社交网络。在此类通过对“朋友的朋友是朋友”原则的实现而得到发展的线上社交网络中,Friendster具备一定的代表性。社交服务类网站最早出现商业盈利目的是在2005年3月雅虎对雅虎360°的推出。在2005年6月新闻集团成功收购MySpace。随后在2005年12月,英国ITV购得FriendsReunited。此后,在世界各地涌现出各种不同语言的社交网络服务类网站。2社交网站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社交网站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服务,从主体来看,它主要涉及到社交网站参与者和网站经者;从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各及参与者转载的信息。从功能上看,社交网站将为数众多的人群聚集在一起,与其他互联网应用不同的是,这些因共同爱好或亲朋好友关系等各种关系聚集的人群之间,形成一种虚拟的或网络上的“集会”[1]。因此,社交网站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网站经办者不当使用社交网站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社交网站用户不当信息发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2.1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作为Facebook上使用最广的应用程序之一,We'reRelated属于伴随社交网络兴起的新式互联网服务中最热门的一种。该服务声称每月拥有1500万活动用户,其用途是帮助用户找到网络上的亲戚,并与他们联系。但注册了这项服务的用户无从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有多少会被该程序“吸走”。新用户被要求完全同意让该程序“获得你的基本信息、照片、朋友信息,以及程序运行所需的其他内容”。之后,该程序似乎自动享有了将这些信息公开给Facebook上其他任何人的权利。这种做法已经引起欧洲隐私监管机构的注意。2.2隐私信息管理不善问题英国通信管理局发布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40%的儿童不顾警告,将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隐私设置为“公开”状态。许多儿童绕过年龄限制,在Bebo、MySpace和Facebook等网站上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大约有一半儿童,其中有1/4的8至11岁儿童已在社交网站上注册。2.3违法信息监管模式问题目前,社交网站俨然成为了新兴交流手段。英国情报机构担心这会成为其信息网络中可为恐怖分子和犯罪组织利用的一个漏洞。因此,英国政府考虑介入社交网站信息监管之中。届时,包括Myspace,Bebo和Facebook等在内的网站的所有英国用户个人信息,如电话、邮件地址和浏览历史,都会被记录在案。2.4社交网站网络犯罪问题据《商业周刊》报道,社交网站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网络犯罪分子可以伪装成社交网站用户的“好友”,来发起攻击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前,洛杉矶联邦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案件,在该案件中,LoriDrew冒充他人并导致13岁的女孩MeganMeier上吊自杀。Drew伙同她的女儿及其雇员,共同策划了该案件。他们首先冒充一位名为JoshEvans的男孩,与Meier在MySpace上成为朋友,之后又将“Josh”与Meier的聊天记录故意在网络上曝光,以便羞辱Meier。当“Josh”发送了最后一条信息之后不久,Meier便上吊自杀。最后一条信息的内容是“如果没有你,世界会变得更好”。Drew现在面临四项指控,其中一项为诈骗罪,另外三项则与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有关。3加强社交网站监管的主要措施及建议诚如前述,社交网站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是社交网站参与者主体规范问题,即除去实名制管理外,是否还需对参与主体的身份进行区分或限制,其二,社交网站参与者本身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其三,主要是社交网站参与者因发布或转载信息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国已经通过立法或正在通过立法予以限制或规范,这对于我国加强社交网站管理具有较高的参考和借鉴意义[2]。1)社交网站需坚持实名制管理。不论是从社交网站的“六度空间”理论,还是从保障社交网站具体参与者个人安全,均需采取严格的实名制管理,对于采取非实名注册的社交网站参与应考虑限制其使用功能和参与范围,鼓励社交网站参与者以真实、准确的身份或信息示人。这也是社交网站参与者之间形成相互信任,实现沟通交流的前提。2)限制部分人群参与社交网站。考虑到社交网站中的参与者主要通过各种关系与其他参与者取得联系或沟通,作为一个沟通和交流平台,如果一些不法分子混入其中,不仅对整个社交网站平台的安全构成威胁,更是对每个社交网站参与者的个人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采取限制措施,禁止或限制其使用社交网站服务。比如,美国已制定颁布《针对网上攻击者安全管制法案》(ElectronicSecuringandTargetingofOnlinePredatorsAct,简称e-STOP)。根据e-STOP法案,性罪犯即使在假释期间,也禁止使用互联网的社交网站;至于性罪犯一旦罪成,必须向当局呈报所有电邮、网站用户名称及其他在互联网上识别身份的数据,当局会向各大小社交网站公开这些数据,方便剔除这些性罪犯的账号。据此法案,2009年两大社交网站Facebook及MySpace因应美国纽约州检察长的要求,比照性犯罪者的登记纪录,总计取消逾3500名性犯罪者的账户。3)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社交网站中包含网友很多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朋友圈子等等。如果破译了某个网友的账号,就可以看到她的朋友圈子,获知她(他)身边人的信息,这会成为身份安全的一种隐患。目前,包括欧盟、美国等诸多国家均在推动制定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法律,确保社交网站参与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比如,欧盟监管机构已经制定出了社交网站用户隐私保护指导规则,确保Facebook、MySpace和其它社交网站遵循欧盟的隐私保护法,以解除用户对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性的担忧。指导规则要求,网站要提示用户隐私风险,并限制这些网站根据用户个人信息发送目标广告的行为。指导规则还规定,在用户删除了自己的帐号后,网络运营者不能保留其个人信息,而且运营者应该删除长期处于未激活状态的帐号。4)管好网站信息发布和转载。以我国为例,在多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均明确了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比如《电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类似的规定还体现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社交网站,考虑到其有“网络集会”的色彩,其信息传播速度更快,除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不良信息的监管外,更重要的还是,如何把技术带来的问题通过技术解决,即在保证用户发言自由的同时,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不良信息的监控和剔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涉及军事、安全或经济秘密的信息不当散布和传播。总的来说,只要把好主体资格关,做好信息审核,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社交网站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机制也就应运而生,关键是,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监管对象,相互之间要多换位思考,不能只顾管理,不管发展,也不能只求发展,不顾管理。管理与发展并重才能让社交网站在中国的土壤上焕发生机与活力。
本文标题:社交网站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16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