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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种子经营法律制度•第一节《种子法》对种子经营的规定•一、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制度•1、实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范围和发放机关《种子法》规定,除以下4种特例外,其余所有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种子。•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二、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章。•三、种子企业的工商登记•在我国,种子行业是实行专营的。经营种子(种苗)要凭《种子(种苗)经营许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同时,种子企业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种子企业的工商登记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程序。•四、种子经营的税务登记•凡从事种子(种苗)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种子经营是农业的一个特殊行业,国家为了扶持这一行业,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自种子(种苗)进行商品经营以来到目前是暂时实行免税的。种子经营虽然暂时实行免纳税,但仍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第二节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包括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组培苗)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申请者按所需要经营种子类型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式样的聘用合同,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二、审核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在审核完成后,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封装好报送给审批机关。审核机关要对审核工作认真负责,审核时应当对注册资本证明、产权证明和种子加工、贮藏、检验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要查验原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四、申请领取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程序(一)申请者制作申办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和申请表;(二)申请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者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五、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程序(一)申请者制作申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和申请表;(二)申请者向所在地审核机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三)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者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四)省农业厅在收到审核机关审核意见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省农业厅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第三节种子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一、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二、每年到发证单位进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种子经营者必须每年3月底以前带《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有关材料,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种子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及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状况进行检查核对,有变动的项目及时更改,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不符合种子经营条件的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作物种子。•三、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的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四、种子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五、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六、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法第36条规定:“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七、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八、根据种子法第31条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经营者享有合法经营权。种子法第3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第四节种子标签规范•种子包装标签销售是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种子标签既是生产商对种子质量的承诺,也是使用者选择品种的重要依据。种子标签具有可溯源性,有利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生产商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因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种子标签的制作内容判别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是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制作和监督的重要依据,标签标注必须同时符合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即标注内容要与销售种子质量相符,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常见的种子标签存在的问题•1.规格不达标•个别生产商设计制作种子标签时不按《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和宽不足12cm×8cm或长和宽的规格单项不达标。警示标记不醒目,个别标签的字体高度明显小于1.8mm。•2.着色不准确•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作物种子多为亲本种子和大田用种。按《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亲本种子标签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但在市场上经常发现大田用种使用红色标签,蓝色标签和双色标签。因此,单从标签颜色上难以分辨种子类别。•3.内容不完整•标签设计制作者经常出现缺项,忽视应分别加注的内容,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审定编号、经药剂处理种子的“警示标志”等。•二、标签使用违法问题•1.篡改品种名称•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品种属审定通过的品种,应使用批准名称,该品种在审定前沿用的组合代号、俗称、简称、惯用名称等不能代替品种名称在种子标签中单独出现。更有甚者,为达到商业目的,在原审定品种名称前冠用新名词,任意篡改品种名称,搞虚假宣传,欺诈诱惑消费者。•2.涂改伪造标签•个别经销商随意更改标签的标注内容,如将陈年种子改为当年种子,以陈种子冒充新种子上市销售。•3.滥用品种审定号•4.生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产地是指繁育所在地。而不是来源地。•三、《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四、在激烈的种子产销竞争中生产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倾力推出纯度发芽率标注值高于国标水分标注值低于国标的精品种子以优质优价抢占市场。第四节种子广告规范•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其丰产性。•2、使用欺骗性的用语。比如,在某个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广告中,居然称:使用该调节剂,可以调节土壤的酸碱度。试想,喷洒区区几十毫升的调节剂,怎么可能改变一亩田的土壤酸碱度。有的经营者,甚至把丰产性和抗病性一般的常规稻种子说成是优质杂交稻种子。•3、使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用语。如在一些农药广告中出现的“斩尽杀绝”、“大屠杀”、“灭绝”等字样。•4、夸大其词,只说种子的优点,掩盖种子缺点的现象还非常普遍。尤其突出的问题是,不少粮食种子在做广告时,总喜欢宣传亩产可达多少公斤。比如一个玉米种子在做电视广告时,就明确宣传“种植该玉米种子,亩产可达1100公斤。”•二、加强农资广告管理。工商、农业等政府职能部门应迅速行动起来,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进行一次严格审查和清理,对
本文标题: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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