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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第一节种子企业准入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种子管理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企业要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种子生产许可和种子经营许可,然后凭借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一.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达到如下要求:(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2)有种子晒场500m2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二.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1)申请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2.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1)申请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3.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4.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5)有加工成套设备;(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5.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三.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条件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组建的企业可以投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的信誉(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1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二节品种准入一.植物新品种审定与登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由相应管理部门发布公告《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范围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5种作物,农业部又增加油菜和马铃薯2种作物,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再确定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行审查、定名的过程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理使用优良品种的必要措施二.品种区域性试验品种区域化试验是由有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1.区域试验的组织体系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区域试验制度全国品种区域试验是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全国农业推广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具体负责,组织跨省进行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的品种区域试验是在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科或良种繁育科具体负责,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市、县级一般不单独组织区域试验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的区域试验结果推荐产生并统一向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提出申请参加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科或良种管理科申报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系),必须有两年以上育种单位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性状表现稳定,比对照品种增产显著,达到10%以上,或抗性强,品质优良,或在成熟期等方面具有特殊优良性状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常规品种的品系种子质量要符合原种标准,杂交组合的种子质量要达到一级标准每个品种在审定前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统一组织的在同一生态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2.区域试验的任务和基本要求区域试验的任务:(1)鉴定参试品种的主要特征、特性,主要是新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和品质等性状,并分析其增产效果和增产效益,以确定其利用价值(2)确定各地区最适宜推广的主要优良当家品种和搭配品种;(3)为优良品种划分最适宜的推广区域,做到因地制宜种植良种,恰当地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和栽培条件,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力区域试验的基本要求:(1)试验点的选择、栽培措施技艺对照的设置要能够代表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2)试验中要遵循“唯一差异”原则,控制除品种外的其他条件相对一致,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参试品种、统一田间试验设计、统一调查记载项目和标准、统一分析试验结果、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3)在试验条件相类似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试验能够过的相同或类似的结果,即可重复性(4)区域试验的结果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每一个参试品种的真实表现,这是确保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根本3.区域试验的规划与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计划区域试验的计划包括试验组别、试验目的、试验地点、参试品种及来源、试验设计、田间调查记载和室内考种的项目及标准、田间管理、试验结果的整理总结和报送等内容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区域试验一般根据作物的生态区和生产实际,分成不同的组别安排试验;同一组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应不少于5个试验点(2)实施步骤(1)选择适宜的试验点和试验地块;(2)做好试验地的规划;(3)试验地的准备和播种,确保播种质量;(4)按统一要求管理试验地;(5)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田间调查记载项目、时期和标准,认真做好田间调查和观察记载工作;(6)参试品种成熟后按要求及时收获、称重、取样,逐项做好考种工作;(7)进行品种抗病虫性接种、抗虫鉴定和品质分析;(8)撰写试验总结,会同试验调查和记载结果报送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新品种审定前,还必须进行生产试验和栽培试验生产试验原则上在区域试验点附近进行,同一生态区内试验点不少于5个,生产试验时间为一个试验周期,可以与区域试验交叉进行,对于第一年区域试验表现突出的品系或杂交组合,可在第二年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三.新品种审定的组织体系及程序(一)组织体系我国农作物主要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7治区)两级审定制度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二)审定程序1.品种审定的申请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2.申报审定品种的条件(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2)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5)具有适当的名称申报省级审定的品种应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经过2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一般要求申报品种的产量水平高于对照品种5%以上,或者产量水平与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虫性、抗逆性等方面有1项或多项性状表现突出申报国家审定的品种应参加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且多数试验点连续2年以上(含2年)表现优异,并参加1年以上生产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3.申报程序(1)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签名盖章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如下部分:申请者基本情况;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审定后建议命名名称;亲本及其来源和选育过程;品种培育起止日期;选育目的;历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品种标准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缺点;建议适宜推广区域;申请者所在单位意见;应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说明的问题;申请者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申请者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如下:(1)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及特征特性等)(2)抗病虫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3)品质检测报告的复印件;(4)省级审定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5)品种保护公告的复印件(如没有,可不必提供);(6)转基因品种允许商业化生产批件的复印件(如不是,可不必提供)(7)照片4张(个体、群体、成熟期、棒和子粒)(2)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加盖公章;(3)支持试验区域和生产试验的单位推荐,加盖公章;(4)申报国家审定的品种还必须持有申请者所在地或该品种最适宜种植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意见;(5)申报材料报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截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各省审定农作物品种的申报时间由各省自定4.品种审定与命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认符合要求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其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和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其也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比如国审玉2003040,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不得另行命名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如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者可在6个月内得到复审结果5.审定品种公告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审定公告发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内容包括:品种审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选育单位、品种来源、省级审定情况、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种子生产技术要点、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过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四.品种推广与布局(一)品种推广的方式
本文标题: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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