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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整理(全)字体:[大中小]来源:阿毛税官作者:梁野税官日期:2009-03-23(涉及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及其实施条例、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时间情形及相关条文1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征管法细则》第68条2日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50条3日1、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征管法细则》第69条第二款2、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项3、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25条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九条7、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一条8、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9、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5日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0条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43条5、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五条6、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三条7日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9条3、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0条4、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6、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40条8、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9、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10、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42条11、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10日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征管法细则》第25条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征管法细则》第78条3、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规程》第44条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5、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6、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8、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43条9、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58条10、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1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1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条13、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九条15日1、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一款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三款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征管法细则》第17条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征管法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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