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立法背景(BackgroundofLegislation)国际背景国内背景SARS暴发第一节概述1990–2002某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济影响英国—疯牛病90亿美元1990-1998坦桑尼亚霍乱3600万美元,1998日本疯牛病27亿美元,2002秘鲁—霍乱海产品出口障碍,1991美国—大肠杆菌0157食物召回/定期销毁香港—禽流感屠宰家禽,1997印度—鼠疫17亿美元,1995L马来西亚—Nipah生猪屠宰,1999报告非典病例非典肺炎死亡病例医务人员感染医务人员死亡5327349900多30多2003.5.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06.8修订2004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2-28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8.30《突发事件应对法》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一)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二)特征突发性、公共性、严重危害性(三)分类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事件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针对不特定社会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但又不能归到前面三类中去的事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2、日常管理机构卫生部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3、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1、制定机关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级人民政府2、制定的原则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第二节预防与应急准备3、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二、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体系1、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2、保证应急物资储备3、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一、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一)报告主体1、责任报告单位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第三节报告与信息发布(二)报告范围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2小时2小时立即报告2小时2小时2小时2小时1小时(三)报告时限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四、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何时启动?(综合评估)什么部门提出启动建议?什么部门负责启动?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是否需要启动应急机制。省级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政府全国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省级的:省级政府决定,向国务院报告全国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四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二、应急处理措施1、及时宣布新的危害严重的突发传染病为法定传染病。2、保证应急处理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运送。3、采取紧急控制措施4、交通工具上发现突发事件的控制措施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5、对医疗机构的要求1)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2)采取卫生防护措施。3)依法进行疫情报告。6、相关部门协同合作(街道、乡镇、村委会、居委会。7、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控制措施:就地处理的原则8、强制执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9、经费保障:政府提供必要资金一、行政责任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五节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二、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5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标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17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