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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BBS站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目錄專題一:校園BBS站使用的言論自由與毀謗罪界限專題二:在BBS上的交易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專題三:社會人士利用校園BBS站衍生的法律問題專題四:在BBS站下載他人發表文章是否為侵犯著作權專題五:為了製作讀書報告而使用他人的著作得否主張合理使用專題六:個人隱私權之放棄與他人隱私權維護之平衡專題七:部落格的著作可否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專題八:討論區的言論有無著作權專題九:在BBS站上的資訊自決權與法律責任之平衡專題十:加工自殺罪之處罰是否適用於網路上之相約自殺行為專題十一:BBS站板主是否有刪除不當言論的權力專題十二:板主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背後的民主正當性問題專題十三:BBS站上的交易行為是否需要課稅專案十四:利用BBS傳送大量資料是否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型態專案十五:利用BBS散布電腦病毒的法律責任專案十六:BBS站板主使用聳動話題做為板面名稱所引起的爭議專案十七:網路上色情廣告達到何種程度得構成刑法猥褻概念專案十八:「超鏈結」方式有無侵犯著作權疑義專案十九:垃圾郵件製造者或傳送者應否負起法律責任專案二十:破解、篡改及刪除他人帳號、密碼或網站內容的法律責任專題一:校園BBS站使用的言論自由與毀謗罪界限事實經過:某大學生甲不滿該校某位教授的教學與考試方式,憤而在校園的電子布告欄上,以「不學無術的學界流氓」為題,指摘該教授把學生當做廉價勞工,利用學生的實驗成果作為學術論著之基礎。其他被當的同學看到這篇文章,身有同感,而將此文章轉貼到各大學之電子布告欄,一時之間,該教授突然一夕成名天下知。試問某引與轉寄此一文章的其他同學有無法律責任?法律解析:在我國的傳統社會裡,天、地、君、親、師是所謂的「五倫」,復言「一日為師,終生為父」可見師生關係是我國最重要的倫理道德架構之基礎,但近年來由於網路使用的方便性與普及性,不但沒有彰顯師生關係的親密,反而惹起甚多爭議,這些問題有些可能僅是在課業、研究與升等壓力下的情緒反應,但也有超脫道德層次而屬於法律面的問題,故不能不予探討其背後的哲學思維,以便找出有效的解決之道。發生誹謗罪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基於人們愛八卦的天性,只要在工作閒暇之餘,在茶水間或吸煙區裡,都會有八卦新聞可得探知,一般人以為聽聽人家八卦沒有什麼大不了,但聽到聳動的消息還是不免到處傳播,形成一種私密分享空間,此舉固得增進生活樂趣,殊不知這些不經意的舉動都涉犯誹謗罪,一般誹謗罪的被害人為自然人居多,但不限於此,相對於自然人,擬制的人,例如公司法人,也可能受到誹謗,為此,我國刑法第313條另外規定妨害信用罪來規範公司受到誹謗的情形,若散佈某公司負債累累,行將倒閉,或虛構某商店出售之貨物有傷健康等消息,實際上並無此等情事,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規定之「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在探討此學生的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罪名之前,必須先說明網路上的妨害名譽與言論自由的分際。網路上有許多可以發表自己意見與看法的空間與方式,例如,在BBS與網路留言版,或是電子郵件的傳送,在上面所進行的資訊交流最能實踐言論自由所追求的不同觀點意見交流,因為公開發表意見變得容易,使每位網路使用者都可以成為「作家」。因為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所以表達方式更為多元,可以利用符號、文字、影像、聲音與其組合方式為之,也不必像傳統的報章雜誌的文章必須經過一定的審稿流程與處理方式。這種有別於傳統媒體的傳播方式,雖然受到大多數人的歡迎,但卻也是最容易造成侵害他人權益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等妨害名譽之犯罪行為。首先分析學生在電子布告欄BBS站上的使用與此一議題有關係者,電子布告欄BBS站是一個讓同學表達意見的網頁,只要內容是理性、平和的,學校都任由同學們去發揮,故其為一良好的意見表達與情感宣洩管道,應該沒有人會否認,但若張貼的內容已涉及人身攻擊,則是否有加以容忍的必要,即必須更深入探討。在心理面,學生的表達方式以宣洩自己的情緒為大宗;在具體作為方面,通常是利用校園網路中的「恨板」或「grumble板」為之,凡是標題愈聳動的,人氣就愈旺,回應的人數也愈多。若僅是宣洩情緒不會侵害他人隱私與名譽,這倒也不失為一種可以接受的溝通方式,最常見者是多數的瀏覽者並不知所指向之人為何人,也不認為茲事體大,此時,可視為「有則改之,無則嘉勉」的砥勵方式,即便被指向之人真要追查法律責任,也因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而甚難構成法律所欲規範的誹謗罪問題,故此時主張言論自由,應非難事。問題是現在的網路言語講求的迅速、直接與明白的表達方式,資訊流通速度更快與更廣,因此有可能在「言者無心,聽者有意」的情況下,透過網路傳播而使其表達意見方式被加以扭曲,更有甚至,網路上的「檢索」、「複製」與「剪貼」功能將使得有心煸風點火人士更易利用來深化宣傳與扭曲原意,終致造成無可收拾的殘局。關於學生在電子布告欄BBS站上的言論,可能牽涉的法條有二,其一為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關於前者,有時候工作壓力大,情緒一來,任何侮辱他人的話語就脫口而出,這樣的行為都觸犯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以暴力公然侮辱人者,處罰較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後者,若無法證明所言者係非私德問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因為無法證明所言者為真實,則應入罪:關於在校園網路上的言論,有無構成誹謗罪可能性時,從法律面觀察,主要是檢討網路上的言論是否符合此一罪名的構成要件,第一是有無散布於眾的意圖,第二是其程度上能否指摘或傳述足以誹損他人名譽,若符合上述要件;從事實面觀察,必須從指涉對象、事件、時間、地點與性質來逐一檢討,在指涉對象方面,通常行為人皆不會明確指稱者為何人,其用語為「某系某教授」或是「某系陳姓教授」,或是「外文系某教授」,「某學院陳姓教授」等方式,而非具體指稱姓名,但此時是否即非「指名道姓」?本文認為並非如此,而應視具體個案上有無使不特定人可得而知之程度。在指涉事件方面,統計資料上顯示以最近的申訴事件而校方未妥慎處理或處理結果不令人滿意者為主流;在指涉事件的時間點方面,泰半以最近發生的案例為主;在指涉事件的地點方面,則以BBS站的所在地為該爭議事件的發生地;在後續處理方面,雖然網路的迅速傳播與匿名特性使得更多意見得以被聽取,但因為對於法律知識的缺乏或是一知半解,往往有完成忽視或是得理不饒人的兩種極端反應,可以說並非集思廣益,而是治絲益棼,使得這些小事件幾乎變的難以收拾。總結上述諸項特徵來分析實際案例的可能進展幾乎是如出一轍,例如,政大學生在BBS上罵老師事件,其發展流程可能是被學校記過,接著有網友在網路上聲援,貼了「G板白色恐怖」表示不滿,認為那位學生的文章沒有點出特定老師,是老師自己心虛而對號入座,但是受害者則陳稱辱罵的學生雖未具體指明對象,但所有網友仍可得而知,基本上符合「公然」要件,且以此種方式表達意見已使其聲望嚴重受挫等語,因為對於校園此一公共BBS領域之使用人而言,即使未具體指明對象,若因此而能得知所述者為何許人,此時並不因指涉對象的模糊性而得豁免一切刑事責任。另外,也有人提出法律的衡平理論,認為網路這種虛擬空間與其他實體空間一樣,原本就沒有言論免責權,學生敢說的話,自應有自負責任的心理準備。至於BBS站上所表明「E系林姓教授」能不能指涉特定老師,如果校內學生已經耳聞此事,而且E系也僅有一位林姓教授,可能就會知道是在講誰,因而得看學生張貼的內容是否出於惡意或虛構而定,因而祇剩下有無散布於眾的意圖與是否達到指摘或傳述誹損他人名譽程度的檢討。實務上對於上述爭議,我們必須回到法律面的文義解釋,對於此等罪責加以解析,例如,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公然」,所謂公然,依據我國29年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係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另依30年院解字第2179號解釋,公然侮辱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若依據上述之司法見解,BBS站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上網而共見共聞校園消息的公共論壇,也算是「公開場合」應無不同意見,此時在BBS站發表言論之網友似不能以此免責;但不同意見者認為BBS站是以學生為主,充其量僅能稱為「小眾」,而非刑法上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大眾」。其次,有人認為利用法律無法解決此一問題,乾脆使其成為法之化外地區,因為grumble版不完全是學校的管轄範圍,學校不可能要求關掉這個版,僅能道德勸說,要求學生在發洩情緒的同時要注意不觸法,但明明是在網路上針對某人罵三字經已經構成嚴重汙辱,傳播速度更快,欲將其豁免的理由似乎不夠堅強;其次,對學生應加強情緒管理才是解決問題之道,從心理面要建立以不侵害別人權益為前提來處理情緒問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可以暢所欲言。有些人認為政大學生罵老師的起因是當時雙方用路人互不尊重,學生對阻礙交通不自覺,開車的老師其實也不需要一下子就鳴喇叭,互相退讓一下就好,結果簡單的公民道德問題,卻搞得學生記過、上網罵老師,師生關係破壞殆盡,這件事雙方都應該已學到教訓。因此,在保障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法益中的人格法益必須有一平衡點,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1項與第3項之間的平衡點如何建立,刑法第310條與第311條如何彼此牽制,即是重點所在。從以上所引述的法條內容可知,構成刑法上誹謗罪之行為是意圖散佈、指摘、傳述或散佈(文字或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實。首先,必須說明者,構成誹謗罪必須有散佈意圖。如果只是單純的捏造,並沒有意圖將之散佈,則不處罰。例如,在日記中或想像中,純屬自己感知,沒有散佈意圖與散佈行為。如果所指摘、傳述與散佈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屬於真實,但卻是涉及私德,並與公共利益無關,亦屬於誹謗罪所要處罰的行為。最典型的型態是自己捏造(無中生有、憑空杜撰、編造謊言)或他人捏造之不實訊息,卻利用電子郵件散佈之,例如轉寄的電子郵件中表示,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有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云云;或是網友若收到哪家店不衛生、哪位醫師沒醫德等轉寄信,通常會出於好心轉寄給其他好友,提醒親朋好友要注意,此時就算沒有誹損他人名譽之不法意圖,恐怕也有造成他人名譽誹損的可能性,大多數人都難以接受這等難堪局面。故重點在於有無經過查證的動作,若是這則消息是未經證實的八卦謠言,或甚至是惡意中傷的言論,除非轉寄者有相當理由確信這個消息是真的,否則轉信的同時也可能觸犯了「誹謗罪」,即便這些事實並不是自己所捏造,或是並無捏造而僅有散布之情形,但若經過查證動作,法律效果即大有不同,因為法律上的可責性在於行為人的惡性,若有之,則儘管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而已,也有可能構成此罪,因為散布行為同樣給受害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這種侵害不一定小於捏造的行為,所以亦構成誹謗罪,故聽信別人的謊言,未經查證而在網路上傳播者,不可不慎。此外,誹謗罪之處罰重心在虛構與散佈不實消息,至於個人出於善意所為之評論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基本上,只有真實的消息具有價值,或得類為個人意見,而意見即是個人的想法,是活潑社會多元下透過討論的要素,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下,沒有壞的想法。儘管個人的意見是多麼惡毒與刻薄,我們希望利用意見的自由競爭來糾正他,而不依賴法官或陪審團來糾正。虛偽不實並沒有值得憲法保護的價值。不管虛構不實係出於有意的謊言,或者輕率下的錯誤,這些對公共議題討論的促進並無任何社會價值。」基於上述的立場,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並且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構成誹謗罪。所謂的「善意」是指行為人所散佈之事實屬於真實,或者,所散佈之事實無法被證明為真實,但行為人已經盡其查證之義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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