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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06章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第六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清算的特点破产清算执行程序一般民事执行程序清偿能力无清偿能力有清偿能力目的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结果丧失主体资格仅限于债务人财产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目前,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等。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新《破产法》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清算人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破产申请流程申请受理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一个月未收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注销申请人管辖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破产财产破产债权财产清偿重整结果继续存在和解继续存在结果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管理人的指定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定的,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3.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二、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不得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的董、监、人员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出资到位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一)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2.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例题·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二)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无效行为【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三、取回权四、抵销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甲30万20万可抵消不可抵消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第五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管理人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三、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设立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代表和一名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第七节重整程序重整的申请的提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重整期间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执行债务人、管理人表决与批准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6个月内制定人制定时间法院强制批准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八节和解和解是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的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例题】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和解协议,10位债权人出席了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和解协议的是()。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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