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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10章旅游安全与救援法律机制
第十章旅游安全与救援法律机制本章知识结构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第二节旅游安全救援法律制度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一、旅游安全管理的概念和特征二、旅游安全管理方针和原则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旅游安全管理的机关及其职责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基层为主。(一)旅游安全管理机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二)旅游安全管理机关的职责: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参与预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四、旅游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等级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其构成要件为:时间要件:必须是发生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事故。对象要件:必须是旅游者为受害人的事故。原因要件:必须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意外原因引起的事故。结果要件:必须是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2、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根据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物的损失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4个等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1.通报上级2.保护现场3.组织抢救4.领导到位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三)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报告事故——保护现场——出具证明文件(四)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报告——保护现场——调查(五)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程序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风险性旅游活动项目的安全管理风险性旅游活动项目是指一些能够给旅游者带来惊险、刺激体验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活动项目,如漂流、探险、蹦极、空中游览、惊险游艺活动等。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1、漂流旅游案例管理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刺激性、风险性特种旅游活动。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旅游企业负责本企业漂流旅游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工作。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2、空中游览安全空中游览安全是指旅游者搭乘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船、气球等)在特定地域上空进行的观赏、游乐活动。空中游览业务的审批须经民航总局;申请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义务。第二节旅游安全救援法律制度一、旅游安全救援的含义与类别(一)医疗救援(二)非医疗救援第二节旅游安全救援法律制度旅游安全救援机制2005年7月,国家旅游局出台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与预案》。该预案由6项内容组成,救援机制是其中心内容。第二节旅游安全救援法律制度三、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及等级(一)旅游突发事件的界定: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③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活动事故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n(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n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对旅游者造成的伤亡程度不同,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3级。1.重大(Ⅰ级):一次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2.较大(Ⅱ级):一次造成5~9人重伤或1~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4人死亡的。3.一般(Ⅲ级):一次造成1~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第二节旅游安全救援法律制度四、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原则: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分级响应:是指当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有相应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或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节旅游安全救援法律制度五、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构及其职责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第二节旅游安全救援法律制度六、应急救援处置程序(一)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三)在国内旅游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四)在国(境)外旅游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①报告。制定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救援体系,公布救援联络方式,并保证24小时畅通;②紧急救援。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医疗、检疫检验等部门;③协调救援。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紧急救援工作。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一、旅游保险概述1、旅游保险的概念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旅游事故所造成的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旅游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伤残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保险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主体①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为主体。与一般的合同不同,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保险公司;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③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客体又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的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分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的寿命和身体二大类。旅游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出现。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内容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体现: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④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二、旅游保险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补偿损失原则4.近因原则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三、旅游保险的类别划分标准:1、标的——旅游人身保险、旅游财产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2、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3、保障范围——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责任保险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四、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是指旅行社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特征: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适应范围根据《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其依法承担的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疗费赔偿责任;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我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游者在旅行行程中由于自身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游者在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3、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国内旅行社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索赔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向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年度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五、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旅游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直接引起伤残、死亡或其他各种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旅行社有义务负责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是否购买由其自己决定,是一种自愿行为。第三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意外险主要有四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救助保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案例12002年6月10日,吉林省通化市两位游客抵达昆明,参加了昆明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四日游,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承诺的旅游车为豪华车,可游客所乘车辆与该公司所承诺的完全不符,是客货两用车。凌晨2:40分该车行至南化县沙桥加油站停车,一位游客在停车时下车方便,跌倒在水沟里造成右脑骨粉碎性骨折,左前臂多处擦伤,右腿擦伤。事发后该旅行社积极地帮助他们处理相关事宜,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旅行社称:6月10日,他们所接这两位外地游客是散客,而且合同上签订的导游服务只是地陪,按操作常规,旅行社当晚安排游客乘坐大理汽运公司的汽卧到大理,并通知大理地接社于次日早晨接待游客。这是符合他们的操作常规的,游客在途中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事发后,他们就积极协助游客对有关事情做了处置,并从游客利益出发帮他们索赔应该得到的赔偿金。旅行社方认为,从道义上,旅行社有义务为游客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但责任上,旅行社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此后,旅行社向游客退还了900元的团费;由于旅行社主动为游客购买过意外伤害险,通过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接洽,游客获得了保险公司赔付的509元的第一期医药费;而游客回家乡后因此意外受伤而继续产生的医治费用可寄相关证明给旅行社,由旅行社找保险公司联系有关赔付事宜。本案评析:在此次事件中,保险公司对旅行社责任险及游客意外伤害险两种险种进行认定的结论是,此次游客的意外事故责任不在旅行社,故不可能按旅行社责任险给予赔付,但该事故属于游客意外伤害险的范畴,故可按意外伤害险给予游客相应赔偿。同时,旅行社将承诺的豪华车改为客货两用车造成游客乘车的不方便,虽不是游客受伤的直接原因,但因违背承诺,是事故出现的诱发因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其声称的不
本文标题:第10章旅游安全与救援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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