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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2章酒店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酒店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酒店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三节酒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学习目标•熟练运用酒店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能处理酒店企业在实践中设立、变更等法律事务,运用酒店企业破产法律解决酒店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1、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法律责任、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等内容。•2、本章重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及其组织机构。•3、本章难点在于酒店企业的破产程序。【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王某、李某、俞某三人于2007年9月共同出资100万元开设一家酒店,其中王某出资4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俞某出资3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担亏损。同年10月,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08年2月,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某银行贷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2008年6月,李某准备将自己在酒店的全部资产份额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某,王某、俞某商量后表示同意。2008年7月1日,李某办妥了退伙手续,舒某向李某交付了30万元的转让款,新合伙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年终结算时,该酒店发生严重亏损。2009年1月22日,王某、俞某和舒某三人商定解散酒店,并将酒店现有财产50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未做处理。2009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某偿还全部贷款,李某以其已退伙为由,拒绝还贷。案例导入•而舒某认为该笔贷款发生在其入伙之前,其不应承担还贷义务。王某、俞某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相应的份额。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李某、俞某、舒某归还贷款。•问:王某、李某、俞某、舒某的酒店属于什么组织形式的酒店?李某的退伙和转让是否合法?关于还贷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问题第一节酒店企业法概述•一、酒店企业法概述•(一)酒店企业的分类•酒店企业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尺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二)我国酒店企业法律制度体系一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将酒店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是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三是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二、个人独资酒店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个人独资酒店的设立•1、个人独资酒店的设立条件•2、个人独资酒店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设立个人独资酒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合伙酒店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酒店事务管理的方式2、个人独资酒店事务管理的内容侵权责任可完全免除责任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行为和合伙企业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设立普通合伙酒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酒店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三)个人独资酒店的事务管理(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二)普通合伙酒店的设立•1、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有两种情况:•(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事项的表决•(四)合伙酒店债务清偿•合伙酒店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合伙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侵权责任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五)入伙、退伙•1、入伙2、退伙入伙是指在合伙酒店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入伙人的权利、义务。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退伙发生的原因,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开除退伙。(六)合伙酒店解散和清算1、合伙酒店解散2、合伙酒店清算•四、全民所有制酒店法律制度(一)全民所有制酒店法律制度概述全民所有制酒店主要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约束,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全民所有制酒店的设立、终止•1、全民所有制酒店的设立•2、全民所有制酒店的终止全民所有制酒店设立程序如下:①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②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根据规定,全民所有制酒店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①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③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一经被宣告破产,企业即告终止;④其他原因。•全民所有制酒店终止的程序:123作出企业终止的正式决定或裁定。成立清算组,对酒店财产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一、我国公司法的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性2、公司具有营利性3、公司具有社团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划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划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某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组织控制或依附关系来划分母公司子公司4、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总公司分公司5、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而划分关联公司公司集团(三)公司的分类•(四)我国的公司立法•我国的《公司法》由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核,在公司筹建期间使用预核的公司名称。(2)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股东缴纳出资。(4)依法登记。(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3、监事会或监事2、董事会、经理和执行董事(1)股东会的概念。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会的职权。(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监事会为必设机关。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监事会的人数和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成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五)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形态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三、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份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2)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可以分为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董事长股份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经理股份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公司的经理的职权相对应。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4、监事会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基本一致,有两点不同:第一,不论股份公司的规模大小和股东人数多少,均必须设立监事会;第二,监事会人数至少3人,没有上限。•(四)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2、公司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公司上市的程序•4、上市暂停与终止•股票上市后,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投资人的利益,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上市暂停或终止的决定,暂停股票的上市交易或取消其上市资格,这就是上市的暂停与终止。(1)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审查批准。(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4)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5)签订上市协议书。(6)上市公告。(7)挂牌交易。•(五)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六)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凡是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不管其具有何国国籍、资金来源如何,都是外国公司。反之,均为中国公司。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的是审批制。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概括为:①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②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三节酒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地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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