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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章概述: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大发展时期。由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要求把法律公之于众,以保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从而打破了原来法律只藏之于官府,不让老百姓知道的旧制度,因此遭到旧贵族的反对,引起激烈的论争。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相继掌握了政权,他们利用政权的威力,继续打击旧贵族,奖励耕战,发展生产,制定新的反映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当时魏国李悝《法经》就是为应时而作。《法经》对后世律典产生了深远影响。各诸侯国多以活动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特别是商鞅在秦国改法为律,由于改革比较彻底,秦国一跃而为七雄之首,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学习目标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3、郑国邓析的“竹刑”。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语·子路》)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一)孔子德治、礼治、人治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二)孟子仁政(三)荀子既隆礼,又重法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孔子问道图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礼器碑局部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孔庙牌楼“金声玉振”孔庙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过鲁祀圣诏儒讲经夜分讲经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一)前期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管仲、李悝、商鞅管仲像商鞅像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二)后期代表人物及其思想李斯、韩非韩非像1、“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2、“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三结合⑴“以法为本”、“明法则强,慢法则弱”⑵“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⑶“法”与“术”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韩非子书影墨子书影庄子书影春秋书影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第二节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一、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一、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1、郑国2、晋国3、楚国(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纷争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1、郑国据史书记载,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公元前501年,“郑驷歂(chuan)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竹刑原为邓析个人所作,并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1、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未公布于众。2、是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3、范宣子制定的刑书,但并未公布。4、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孔子表示反对。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3、楚国楚国楚文王时制定。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楚国楚庄王时制定。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纷争1、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垂手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复信说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2、晋铸刑鼎,孔丘反对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即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不能错乱。成文法的公布破坏了这种制度,“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第三节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定《法经》。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曾命屈原作“宪令”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1、法律性质的转变。财产所有权、封建等级制度、中央集权制度。2、法律内容的变化。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新刑种出现。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一)《法经》六篇(二)内容特点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盗》、《贼》两篇放在六篇之首。2、维护君主制度。如关于“窥宫者膑”的、“盗符者诛”,“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晋书·刑法志》载:《盗》、《贼》、《网》、《捕》、《杂律》、《具》律六篇。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三)《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2、《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第四节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主要内容有四: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商鞅南门立木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第二次变法,据《史记·商君列传》载主要有四点: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一)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秦律,包括秦始皇统一后的秦律,都是在《法经》和商鞅颁布的法律令基础上进—步发展完善的。(二)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1)使秦国强大(2)使法制发展(3)使国家统一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思考题:1、评述李悝的《法经》。2、评述商鞅改法修律。3、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修律概况。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经过及意义。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竹刑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写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因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而得名。后被国家认可,具有了法律效力。邓析被杀案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CHUAN)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据《左传》定公九年)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子产(?-前522),又名公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子产言行事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籍。子产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贡献主要有:(1)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2)提出“以宽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张。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邓析(?-前501),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1)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2)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被庐之法晋国晋文公时期制定,据孔子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常法晋国执政赵盾制定,包括如下内容:按犯罪者罪行轻重予以处决;设置司法官吏受理未经决断之案件;追捕惩治因犯罪而逃亡者;根据契书来裁断民事纠纷;治理污秽;提拔贤能人才等等。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楚庄王太子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注释:輈-zhou,车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据《左传·昭公十四年》)此案件就是征引夏朝的规定。返回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法经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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