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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与法律责任本章概要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责任;2、注册会计师对错误和舞弊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对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4、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的区别;5、注册会计师自身方面承担法律责任的成因;6、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7、审计职业界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引例:补偿一件诉讼案件的成本,将花费掉很多笔审计业务的净利润Orange和Rankle是圣约瑟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一家开发软件的小型高科技企业。该客户的绝大部分资本是由一家有40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成立的联合企业提供的。Orange和Rankle事务所自该公司成立以来,连续四个年度对其进行审计,平均每年的审计费用大约是13000美元。审计业务都由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师出色地完成。事务所和随后复核审计业务的其他人都清楚,他们在每一个方面都遵守了一般公认审计准则。就在客户公司成立后的第五年中期,它制定的市场营销计划过于乐观的迹象开始凹现出来,为此,公司要求追加资本或作出重大战略转变。然而,股东拒绝追加资本。该公司最后经营失败并宣告破产。股东的投资遭受损失,他们随后对涉及该企业的所有各方都提起了诉讼,也包括审计师。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审计师一直为自己在诉讼中进行抗辩。他们参加了整个举证过程,聘请了审计方面的专家证人,提出了申诉等等。他们也不止一次设法进行和解,但原告不同意审计师提出的合理赔偿额。最后,在进入判决程序的第二天,原告同意按名义赔偿额达成和解。此案中,原告清楚知道审计师并无过错,但仍对他们提起了诉讼。不考虑在人员时间方面的损失、信誉的可能损害,事务所的现金支出总额就已达100万美元。这超过了从该客户那里所获得的年度审计费用的75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实例国外二十世纪末以后的“诉讼爆炸”1999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向山登公司的股东支付3.35亿美元的赔款。2001年6月,因“废物处理公司”一案,安达信受到华盛顿联邦法院700百万美元的罚款,四位合伙人因职业行为不当被判3-5万美元的罚款,并受到1-5年的禁业审计处罚。2001年,安达信又因阳光公司一案被迫向股东支付1.1亿美元。2001年,德勤为日本Fortress公司掩盖负债情况,最终该项诉讼让德勤付出了2亿多美元的赔偿。2005年,毕马威因避税产品而被SEC处罚约2亿美元。2006年底,美国最大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公司房利美(FannieMae)对其前任审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20亿美元。国内近年来的审计失败案例•1992年(旧三案)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原野公司)海口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中水国际)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长城机电)三家事务所被撤消,没收财产。CPA被吊销证书,有的受到刑事处罚。•1997年(新三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琼民源),吊销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该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该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四川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红光实业)。对蜀都事务所罚款60万,暂停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所有直接参与红光实业上市的各经办人员都被吊销相应的资格,禁入证券市场。暂停蜀都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意味着该所就此退出了上市公司发行与年度审计市场。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锅炉)。•2001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银广厦)CPA被吊销执业资格,吊销中天勤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许可证。尽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减少赔偿损失,但保险费越来越高,并且对事务所的保险规定了大额的免赔额。本章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指出,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职业界和执业者个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降低法律责任。3.1.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受托执行业务时应尽的职责;–二是指如果没有尽到职责,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第一层含义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受托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当遵守专业准则,出具恰当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准则的规定。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会计责任vs审计责任Management在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Auditor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合法性和公允性)。•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但不是担保。两种责任不能相互减轻,更不能相互替代。会计法二、发现错误和舞弊的责任错误和舞弊错误(error):财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或漏报。舞弊(fraud):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行为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1)治理层:监督职责。监督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2)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维护控制政策和程序。在审计中,CPA对错误和舞弊的责任在于:(1)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舞弊还是错误导致。(2)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CPA不能绝对保证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由于专业所限,准则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三、揭露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违反法规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或发现违法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CPA的责任–在审计中,CPA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负责任。但是,CPA应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两类违法行为按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违法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的违法行为,如违反税法。对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科学地计划审计工作,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第二类,对财务报表产生间接影响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对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充分的关注。客户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应采取的行动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所发现的情况,并与管理层讨论。如果管理层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信息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当认为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不适当的,或不满意其咨询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其所在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若客户确实存在违法行为,CPA应就注意到的违法行为尽快与治理层沟通,或获取治理层已获知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的影响1、如果确定违反法规行为对报表有重大影响,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恰当反映。–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做出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可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未能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如果被审计单位阻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违反法规行为是否发生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且没有采取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停止并纠正,报告等),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3.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是期望差、法院的倾向、消费者保护主义、“深口袋”原则等因素。被审计单位的原因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经营失败注册会计师的原因(1)违约(Breachofcontract)(2)过失(Negligence)普通过失: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谨慎,CPA没有完全遵守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没有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CPA根本没有遵守专业准则或没按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的要求。共同过失(如现金被盗)“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分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性”。如果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将其查出来,就很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对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是以内部控制的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合理确信能发现由此产生的重要错报、漏报。如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未能发现报表中的重大错漏,就应负重大过失责任;相反,如果内部控制本身非常健全,但因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设计良好的内部控制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如未能发现报表中的错漏,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有普通过失。(3)期诈或舞弊(Fraud)具有不良动机,故意的行为。CPA期诈的表现形式: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推定期诈:无故意但存在极端过失。3.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3.3.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注会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责任(较普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思考:审计人员遵守了审计准则是否就可不承担责任?3.3.2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于习惯法和成文法。所谓习惯法,指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法院判例引申而成的各项法律。在运用习惯法的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不按以往的判例而另行创立新的法律先例。所谓成文法,则是由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定的法律。在运用成文法的案件中,法院只能按照有关法律的字面进行精确解释。一、对客户的责任对委托人的责任是指CPA在合同规定之内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违约的责任、疏忽的责任、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失察舞弊的责任等。在习惯法下,如果CPA存在过失,即使是普通过失,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CPA就应承担责任。对于委托人的责任最常见的案例:未能查出委托人员工盗用公款之类的舞弊事件。举证责任:委托单位(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受到损失–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因果关系)。二、对于第三方的责任(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受益第三者的责任受益第三者是指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但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相同。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的责任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规定有些不同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厄特马斯原则:关键看过失的程度。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责。–但是,有些州的法庭坚持认为: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举证责任:在于原告(1)受到了损失;(2)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财务报表;(3)这种依赖是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果关系);(4)CPA有某种程度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只需反驳原告所做的指控。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一)1933年《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他审核和报告的误述或遗漏负责。一、只要CPA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二、第三者范围有限:证券的原始购买者。三、举证倒
本文标题:第3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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