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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其内容•⑴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⑵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的目标以依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地点、资金来源、综合利用要求、环保评价、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工程效益、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批准后(立项),正式成立项目法人⑶设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原设计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⑷施工准备: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或地方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组织招标设计、咨询服务;选择设计单位并落实初期主题工程施工详图设计;组织监理、设备采购、施工招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场时间)•⑸建设实施•开工时间、主体工程开工条件、项目建设组织实施。•⑹生产准备•生产组织机构;招收和培训人员;生产技术准备;物资准备;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产品销售合同。•⑺竣工验收阶段•法人验收:分部、单位、单项合同、中间机组启动前,法人主持,参建各方代表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核备,单位工程报质量监督核定。•政府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⑻后评价•1-2年后,主要内容: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过程评价;·持续运营评价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项目法人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投资方评价。决策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最终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招标标底施工详图设计竣工投产阶段生产准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后评价设计概算项目管理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决算工程多次计价示意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设计总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合同实施结算价竣工验收竣工决算(2)建设监理的特性和特点1)特点:•监督管理活动•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被监理对象是与项目法人签定合同的设计、施工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需要受法人委托和授权•有明确依据的建设行为•是社会化的、微观的监督管理活动(公正的第三方)•与政府质量监督有本质区别质量监督与质量监理不同的对比表:对比内容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目的1.体现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2.工作具有强制性1.体现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目的在于维护业主的建设意图,保证投资效益2.工作具有服务性工作内容1.核查项目是否违反总体规划2.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资质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1.审查项目设计是否符合业主的要求2.检查是否按图施工,并达到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工作依据和方法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和行政手段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和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工作方式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管理,以抽查为主受业主的委托对建设的全过程或某一阶段实行监理,采用不间断的监控(2)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3)建设监理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方法: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解决工作制度: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2)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制度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5)会议制度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7)工作报告制度8)工程验收制度(4)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28号文: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主要依据•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水行业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的和建设监理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003-10-23发布2004-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6.2.11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4.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5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6.1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7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题库P240)损失情况事故类别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1000>30,≤100>10,≤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6)合格标准•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①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②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③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
本文标题:施工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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